法律文本及其翻译中的逻辑连接

2014-11-21 04:26张美芳潘韩婷
当代外语研究 2014年7期
关键词:连接词章程体裁

张美芳 潘韩婷

(澳门大学,澳门)

1.引言

法律文本属于一种特殊体裁。Swales(1990:58)认为,体裁涉及“具有共同交际目的的一组交际事件”,这些共同的交际目的“构成了体裁形成的理据,塑造了语篇的纲要式结构(schematic structure),影响并制约着内容与文体风格的选择”。据此定义,我们将所有在法律场景下产生和使用的文本纳入法律体裁,将在不同的法律情境下产生和使用的文本视为法律子体裁(legal subgenres)。据李克兴和张新红(2005)的观察,法律文本强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这意味着法律文本涉及使用大量的逻辑连贯词。鉴于此,本文将分析比较立法文本及招股章程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子体裁中连接词的使用及其翻译特点,探讨影响逻辑连接配置的因素,以期为法律翻译工作者提供有益的参考。我们的研究问题包括:(1)法律文本的逻辑如何通过连接词来实现?(2)两种法律子体裁分别如何组织和翻译文本中的连接词?(3)连接词的翻译有可能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

2.衔接中的连接词

衔接是系统功能语言学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衔接理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重要的阶段:六十年代初,Halliday(1964)首次提出了衔接的概念,将衔接分类为语法衔接(grammatical cohesion)和词汇衔接(lexical cohesion)。七十年代中,Halliday和Hasan(1976)出 版 《英 语 的 衔 接 》(Cohesion in English),将原来 Halliday的分类具体化为指称(reference)、替代(substitution)、省略(ellipsis)、连接词或逻辑连接(conjunction)和词汇衔接(lexical cohesion)。八十年代中,Hasan将衔接分成非结构衔接(non-structural cohesion)和结构衔接(structural cohesion)(见 Halliday & Hasan 1985:82)。不过,在对衔接的描述方面,《英语的衔接》一书对读者的影响最为深远。例如,Bell(2001:155)将这一模式应用到语言学途径的翻译研究。Baker(1992:191)也提到这一模式,并根据翻译教学的需要,添加了“承接(或杂项)”这一类别,以涵盖那些无法归类到现有类别中的关系。连接词在二语习得领域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Trebits(2009)提出了适用于欧盟公文英语教学的连接词分类,涵盖添加(additive)、转折(adversative)、因果(causal)、时空(temporal)、承接(continuative)、假设(hypothetical)和解释(clarifying)等七类连接关系。在比较上述几个分类后,本文认为欧盟公文语言作为一种准法律语言,与法律语言最为接近,Trebits的分类最具参考意义,因此,本研究将参照该分类对语料进行分析调查。

3.研究方法

本研究自建了两个小型的专门语料库(见表1)。一个是上市公司招股章程概要语料库(Corpus of Summaries of Prospectuses for Listed Companies,简称CSPLC),由三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澳门博彩公司的招股章程概要组成。概要介绍了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是招股章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经有关人员确认,本文所选招股章程的原文均为英文,后被译成中文。另一个语料库则是由香港公司条例的双语文本构成(Corpus of Hong Kong Companies Ordinance,简称CHKCO)。为了使这两个语料库在内容和字数上具可比性,本文选取香港公司条例第Ⅱ部“股本及债权证”作为研究对象。选用的语料库工具包括AntConc(Anthony 2009)和汉语词法分析系统(Chinese Lexical Analysis System,简称 CLAS)。CLAS用于切分汉语文本,AntConc用于检索关键词、统计频数及提示语境。

表1 本文自建的两个平行语料库

本文首先对所考察的文本根据以下体裁特征进行分析,即纲要式结构、体裁目的(generic purpose)及语言维度(language dimension)(例如正式或非正式、精确或模糊)。结果显示,招股章程概要的纲要式结构包括文头、概览、竞争优势、业务策略、风险因素、财务信息、利润预测、发售统计数据、股息政策和所得款项用途。这些语步(move)的内容均可独立成节,与各自标题相对应。香港公司条例第II部的纲要式结构与此大相径庭。总共103个小节可归为以下几大类:招股章程的起草规范、招股章程的注册、就招股章程中错误陈述的法律责任、股份与债权证的分配、合并宽免、股份的赎回和购买、各方权力的阐述、股份的性质和股票。上述语步均围绕“招股章程”这一主题展开,彼此关联,环环相扣。

除了纲要式结构的差异外,两种子体裁的目的也不尽相同。招股章程除了具有法律约束力,还有商业价值,因此可以理解为以法律文本形式出现的广告。成功的招股章程,其语言必须按照上市条例的规定做到简洁、精确及完整,还必须以生动的描述吸引投资者的眼球。立法文本则无需如此。比如香港公司条例第Ⅱ部的目的在于规范上市流程和股市交易,目标读者是法律专业人士,这显然比招股章程的读者范围窄很多。立法文本写作要求使用权威语气,内容不容质疑。因此,其语言必须精确、简洁且不失严谨。上述体裁特点在翻译中可能影响译文内部逻辑的建构,后文会做深入探讨。

我们将通过以下五组对比来探讨两类法律子体裁的内在逻辑及其体现:原文之间(ST1vs.ST2)、译文之间(TT1vs.TT2)、原译文之间(ST1vs.TT1,ST2vs.TT2)的连接词分布比较,以及CSPLC和CHKCO中连接词所用的翻译方法的比较。比较连接词分布可从连接词的样式、类别和使用频率入手。比较两种体裁连接词的翻译方法则依据译法类型和译法使用频率来探讨。

上文提到,本研究将采用Trebits(2009)对连接词的分类将语料库中检索到的所有连接词分为添加、转折、因果、时空、承接、假设和解释这七类。在翻译方法的分类上,我们参考了英汉普通翻译和法律翻译领域较广为认可的分类法。例如张培基等(1980:41)提出的六种翻译方法:词义的选择、引申和褒贬(这里简称选词法);词类转译法;增词法;省略法;重复法;正反、反正表达法(这里简称正话反说)。法律翻译研究者也提出了类似的翻译方法(参见Alcaraz Varo & Hughes 2002;王道庚2006),其中增词法、省略法、词类转译法、重复法、选词法和正话反说在词汇语义层面较为常用。我们还借用了Pedersen(2005)关于字幕翻译中的“保留法”(retention)来表示原文连接词在进入译文后仍保留原样式的情况。上述六种翻译方法将用于考察语料库中的连接词的分布及翻译。

4.研究结果

在对语料库中的连接词分类后,我们首先从连接词类型和样式及使用频率比较了两种子体裁的连接词的分布状况,然后比较了两种法律子体裁翻译连接词的方法。

4.1 连接词的类型与样式分布

连接词的类型和样式反映了语篇中连接关系的多样性,使用频率则体现了语篇组织对连接词的依赖程度。因此,对连接词类型的考察,除比较在两种不同文本体裁中使用的连接词类别,如添加、转折、因果等外,还需要比较表示不同关系类别的连接词样式。例如,表示添加关系的连接词样式在英文中有“and”、“or”、“also”等,在中文中有“和”、“或”、“还有”等;表示转折关系的英文有“however”、“but”等,中文有“但是”、“却”等。图1中的比较结果显示,立法文本(ST2)在表达添加、转折、因果、时空、承接、假设等连接关系时使用的连接词样式较丰富,在解释这一类别上使用的连接词样式却极少,只及招股章程(ST1)的一半。假设关系类别在招股章程中使用的样式为七个类别中最少,在立法文本中却为其使用样式最多,几乎为招股章程的两倍。与原文间的比较结果不同,招股章程译文(TT1)使用的连接词样式总体上稍高于立法文本译文(TT2)所使用的样式。不过个别类别也有遵循原文连接词分布规律的情况,比如TT1在添加关系类别上使用的连接词样式就最为丰富,TT2则在假设关系类别上最多样。

图1 CSPLC和CHKCO中连接词类型样式的分布状况

原、译文间的比较显示,招股章程的译文(TT1)比原文(ST1)运用了更多的连接词样式,尤其是在添加关系和转折关系这两个类别上。这说明,招股章程的译者在处理添加和转折这两种关系时有更多的自由来选择不同的连接词样式。相比之下,立法文本的译者,如ST2和TT2比较结果所示,在选择不同的连接词时似乎更加小心谨慎,使得译文中的连接词样式较之原文大为减少。

4.2 连接词的使用频率

四组连接词的比较结果如图2所示。由于两个语料库的大小不一致,本文采用标准化频率,即语料库中每千词特定连接词的出现频率。原文间的比较显示立法文本中的连接词密度较高,特别是在假设关系上立法文本使用了更多的假设连接词。这一结果在译文比较中得到了呼应。TT2中假设连接词的出现频率明显高于TT1。不过,两种子体裁的原文和译文在连接类型的选择上大体可以说是各有所好。

图2 原文和译文里的连接词使用频数比较

在招股章程的译文中,连接词被大量省略,数量不及原文的一半。这显示,翻译中连接关系趋向于隐化。立法文本的翻译也有一定的隐化倾向,但在转折关系和解释关系上出现了显化的趋势。不同连接类型出现不同的显隐化趋势说明运用了不同的翻译方法。

4.3 翻译方法比较

翻译方法的比较旨在更细致地考察译者所使用的翻译策略和技巧。连接词的分布差异表明,两种法律子体裁使用了不同的翻译方法。由于语料库中的连接词繁多,受篇幅所限,本节将重点考察每一连接类型中的关键连接词(即使用频率位于前30%的连接词)。翻译方法的认定基于连接关系本身,如,汉语的转折连接词“虽然……但是……”由英语中的“although”或“but”译入,那么“虽然……但是……”作为表达转折关系的一组词汇将会被当作是一种连接词样式。传统观念认为立法文本必须严格直译,但考察结果显示,立法文本中连接词的翻译使用了多种方法,并非严格的直译。图3提供了两个语料库中关键连接词翻译方法使用频率的统计。此处同样使用了标准化的方法,对各语料库总量的每千字中某一译法的使用频数进行计算。结果得出选词法在六种翻译方法中使用频率最高,这表明,译文总体上保留了原文的逻辑架构。局部较大的逻辑差异主要出现在因果、假设和解释这三种连接关系类型的翻译中。这三种连接关系恰巧吻合立法文本的特点,即强调因果关系、强调条件和结果、强调语义精确。这样的连接关系在立法文本的翻译中是否受到更大的重视,出现更大的显化倾向呢?下文将具体分析与上述连接关系相关的翻译方法。

图3 关键连接词的翻译方法总结

4.3.1 因果连接的翻译

因果关系虽然在语料库中所占比例较小,却在理顺逻辑方面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CSPLC中使用最多的因果关系连接词是“as a result(of)”和“because(of)”。CHKCO则更多地选用了语气更正式的连接词,如“as the case may be/require”和“for the purpose of”来表达因果关系。大部分的因果连接翻译使用选词法。例如,“as a result”在CSPLC中译 为 “由 于”、“因 此”、“因”。“For the purpose of”在CHKCO中译为“以”、“为”、“因”、“目的是”、“以……的目的”。两个语料库的考察数据显示,因果关系的翻译较少使用增词法和省略法。这表明,译者在处理因果关系时较为谨慎,尤其是在处理立法文本时更是小心翼翼,即便使用了增词法,也是为了表达得更加清晰准确,例1展示的就是这样的处理。在该例中,“for the purpose of”译为“以”,添加至第一个分句处,形成分句的并列重复,使译文更加明晰。

(1)原文:[...]it is not shown that the signature or initials was or were placed there neither by himself nor by any person authorized,or having apparent authority as agent,to use the signature or initials for the purpose of certificating transfers on the company’s behalf.(CHKCO)

译文:没有证据显示该签署或简签并非由其本人加于该处,亦非由获授权使用该签署或简签以代表该公司证明有关转让的人加于该处,或并非由具有表面权限以代理人身分使用该签署或简签以代表该公司证明有关转让的人加于该处。

4.3.2 假设连接的翻译

CSPLC中假设关系的关键连接词有“if”、“in the event that”和“unless”等。这几个连接词在招股章程纲要式结构中所描述的风险因素和利润预测这两个部分频繁出现。CHKCO中使用最多的假设关系连接词依次是“if”、“unless”、“in the case of”、“as if”、“provided that”。在翻译假设关系时,招股章程的译者仅使用了增词法和选词法,立法文本的译者则使用了更多样的翻译方法,包括增词、省略、选词和词类转译,其中增词在两种体裁中均最为常用。例2展示了“倘”(if)的增译明晰了“将某股东确定为不适当人选”这一条件。而在例3中,原文中的假设关系原本隐含在以“who”开头的定语从句中,译者将定语从句与主句断开,在从句前面添加了连接词“如”来强调接下来的从句包含了取得后文所述权利的重要条件,使得原本隐含的假设关系浮出“文”面。

(2)原文:A Shareholder that is determined to be an unsuitable person[...](CSPLC)

译文:本公司或控股股东的主管博彩监管机构,倘将某股东确定为不适当人选,则该股东或受到[...]

(3)原文:Any person who is a registered holder of shares in a company[...](CHKCO)

译文:任何人士,如为某公司的股份登记持有人[...]

4.3.3 解释连接的翻译

解释连接主要用于说话人和作者想要进一步地解释或补充前文的情况。CSPLC中的解释关系关键连接词包括“such as”和“in particular”,“such as”译为“如”或“例如”,“in particular”译为“尤其是”或“特别是”。CHKCO也使用了一定数目的解释关系连接词,其中使用最多的是“that is to say”,译为“亦即”。解释关系从英文译入中文时最常使用的翻译方法是选词法和省略法。例4选自招股章程概要,例中,原文连接词“such as”引出了一串的词汇衔接作为前文所提“diseases”的例子,在译入中文时,这些例子充当了句子的主位,省略了连接词,隐化了原文中的解释关系。

(4)原文:An outbreak of infectious diseases,such as,H1N1influenza,avian flu or SARS,may adversely affect our business.(CSPLC)

译文:H1N1流感、禽流感或沙士等传染病爆发或会对本集团业务构成不利影响。

与招股章程翻译中省略解释关系的情况不同,立法文本中的解释关系常常以另外一种形式存在于译文中。例5节选自香港公司条例,尽管原文表解释关系的短语“that is to say”在译文中省略,但解释关系依然存在,只是提示形式转为破折号“——”和下指词“下列”。

(5)原文:(b)in relation to a prospectus offering shares for sale with the following modifications,that is to say—

(ⅰ)references to sale shall be substituted for references to allotment;(CHKCO)

译文:(b)作出发售股份要约的招股章程,但须作下列变通——

(ⅰ)凡提述分配之处,须以提述发售所取代;

上述例证表明,在处理与立法文本体裁特征的逻辑连接关系时,译者更倾向于在中译本中提高这类逻辑连接关系的明晰度。在考察了全部七种逻辑连接类型后,我们将两种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连接关系的显、隐化倾向做了归纳(见表2)。

表2 法律翻译中逻辑连接的显、隐化倾向

概言之,招股章程中的逻辑连接在翻译中趋向隐化,在立法文本的翻译中则趋向显化。招股章程中连接词的翻译方法包括增词法、省略法、词类转译法、选词法和保留法;立法文本中连接词的翻译方法则有增词法、省略法、词类转译法、选词法和正话反说法,其中以选词法在法律翻译中最为常用。

5.讨论

上述研究结果表明,法律文本中逻辑连接的翻译并非单纯的语码转换,其过程涉及了语言内外的各种因素,可能包括:两种工作语言之间的差异、约定俗成的语篇体裁特点以及社会文化背景等。

5.1 语言差异

传统英汉语法对比研究认为,中文重意合,较少使用连接词来构建语篇;英文重形合,需要依赖大量连接词来架构全文。有学者认为这种区别导致了英汉语中语篇衔接手段的差异(朱永生等2001:99)。根据这一观点,英汉语间的逻辑连接手段差异是语言本身固有的,自然也会影响到翻译方法的选择。在英译汉时,为了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译者有时只能放弃将原文中的显性衔接方式生搬硬套至译文,取而代之的是将该衔接方式隐含在译文中,以致原文的显性衔接方式在译文中缺省。不过,英文倾向于显化衔接、中文倾向于隐化衔接的结论仍然有待进一步论证,因为本文在英译汉的考察中就有新的发现。例如,招股章程的译文就比原文使用了更多的转折关系连接词,而立法文本出现增词的连接类型更多,除了转折关系外还包括因果关系、假设关系和解释关系。这提醒译者在处理英译汉的逻辑连接时不能想当然地依照传统观点将不同类别的连接词一并做隐化处理。

5.2 约定俗成的体裁特点

每一种语篇体裁都有其约定俗成的特点,这是译者在建构译文时的重要参考。首先,连接词的分布状况可以联系到所属文本的纲要式结构。前文也有提到,招股章程概要中风险因素和利润预测这两个语步比其他语步使用了更多的假设关系连接词。这是因为招股章程概要的每个小节都相对独立,小节之间不会互相引用各自描述的事项。受到这样的结构特点的影响,讨论风险和预测利润的小节较之其他地方自然出现了更多的表达条件关系和预测关系的假设连接词。同理,香港公司条例节选比招股章程概要使用更多的连接词构建语篇,这也与公司条例的小节间紧密联系的体裁结构特点密不可分。

体裁目的在逻辑网络的编织过程中也占有一席之地。举招股章程为例,其目的之一是要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人。如果通篇重复同样的表达方式,一般读者肯定会感到厌烦。而多元化的表达可以提高读者的阅读兴趣,有利于推销招股计划。在对CSPLC的考察中就发现,译文连接词的样式比原文更丰富,例如,同一个“AND”就对应了八种不同的中文表达,包括“及”、“以及”、“和”、“与”、“而”、“而且”、“亦”、“或”以及零对应(省略)形式。其他日常用语如“另外”、“还有”等也出现在译文中。与招股章程不同,立法文本讲求精确严谨,这导致了文本中连接词的使用频率更高,尤其是在因果关系和假设关系上。因果连接词的大量使用与立法文本重视法律推理的体裁特点相吻合,而假设连接词的使用更是与法律文本强调构成某种行为后果的条件息息相关。多种连接词样式在假设关系中的使用也使得该逻辑连接类别的翻译方法更加丰富。简言之,体裁特点决定文本的宏观逻辑,进而影响了语篇的逻辑连接方式。

5.3 社会文化背景

招股章程和公司条例的一大相似点在于“双语起草”(bilingual drafting)在翻译过程中的应用。所谓“双语起草”,指译者加入到文本起草、修订的过程中,保证与原作者能够即时沟通,甚至成为文本的决策人之一(Sarcevic 1997:87),这种做法可使译者与原作者进行最大程度的合作(同上:98),也因此保证了原、译文得以共享相似的社会文化背景。

研究结果显示,两种子体裁的原、译文连接方式除了在添加关系上变化较大,其他类别都基本保持一致。这种相似度可能来源于招股章程和法律条例均为外来引进体裁的事实。股票交易是西方公司文化的一种产物,其引进可以说是当时中国社会的新鲜事物。由于传统的中文应用文文体中不存在招股章程这一体裁,译者只能参考原文的格式和用语习惯,创造出一种新的中文体裁。这时候,尽量复制原文逻辑是最保险的办法,因为译者面对的不仅仅是语言问题,还面对着对本土的文学体系来说几近陌生的体裁和概念。

周兆祥和范志伟(2004)在他们编写的《财经翻译精要》中提到,早年的英文法律金融文件往往结构冗长,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港澳译者都倾向于选用近文言语体翻译,原因主要是希望译文能以同样的“语域”表达原文的庄重、严肃,同时也因为文言的承载能力较强,可有简洁之效。本研究也发现,招股章程文本也有一些文言用语,如“惟倘”和“惟”。不过,大部分的连接词还是选用了现代汉语,如“另外”和“同时”。这说明,招股章程的译者在现代语言的选用上似乎有更大的自由度。此外,译者也选择了一些可能违背原文逻辑的翻译方法,如省略和词类转移。这种“叛逆”的做法也许可以从译本产生的年代得到解释。本文所研究的三个招股章程及其译文的出现时间均在2009年左右。早在2000年,香港证券交易所对招股章程的语言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译者有十年时间从各种招股章程的翻译中积累经验,熟悉这一曾经陌生的体裁。同时,招股章程也逐步走入中文读者的视野,成为中文应用文体裁中的一员,受到汉语写作习惯的规范。

本研究的另一对象,香港公司条例中的立法文本,同样受制于社会文化背景。香港回归前夕的1995年,香港律政司依照原有的英文条例修订并草拟了中文条例。香港律政司的指导方针是“法律文字应尽量简单直接”,“也必须确切明晰”,“要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不能顾此失彼”(2001)。由于香港公司条例采用了双语起草的策略,上述指导方针在公司条例的两个语言版本中都得到了贯彻。在节选的公司条例译文中,没有出现用艰涩难懂的文言用语翻译连接词的现象。也许,CHKCO中大量使用连接词就是为了使条例更加明晰确切,以便读者理解其中的各种逻辑关系。

6.结语

本文应用系统功能语言学中的衔接理论,特别是其中的逻辑连接概念,考察了法律文本中的逻辑连接关系及其翻译。借助两个小型专门语料库的数据,本文比较分析了两种法律文本子体裁(即招股章程和立法文本)中连接关系的分布规律。研究发现,两种子体裁的逻辑连接在表现形式和使用频率上均存在差异,选用的翻译方法也是各不相同。常用的翻译方法包括增词、省略、选词、词类转译、正话反说和保留。

本文认为,文本逻辑可能受到英汉语言差异、约定俗成的体裁特点、文本生产所处的社会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本研究还试图证明,采用语料库途径研究不同的语言系统、不同体裁间的逻辑连接分布及翻译是可行的。希望这一方法及结果能为将来的法律文本翻译实践及研究提供更多参考依据。

附注

① 这三家博彩公司(金沙中国有限公司、澳门博彩有限公司和永利澳门)的股票全球发售。本文所选招股信息于2010年7月30日分别采集于http:∥www.hkexnews.hk/index.htm、http:∥www.hkexnews.hk/index.htm 和http:∥www.hkexnews.hk/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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