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馨月ZHANG Xin-yue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会计学院,大庆 163319)
(College of Accounting,Heilongjiang Bay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Daqing 163319,China)
我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始源于2011年11月7 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试点方案,起初试点的范围划定为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收效显著。于2012年8月1 日起至年底,扩大试点范围,除上海外,又囊括了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深圳。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京拉开帷幕,会议最终对“营改增”做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决定,“营改增”自此达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高度。
1.1 “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增加及原因 回顾两年来,“营改增”试点区域税收状况,根据2013年4月的测算结果显示,全部试点地区2013年企业将实现减轻税负1200 亿元。“营改增”的实施本来是国家为实现结构性减税而出台的改革政策,可在试点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交通运输业中的公路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明显增加就是鲜明的例证。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在同一改革政策下,会出现企业“获利”和“失利”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呢。其实,只要把改革前后征收的不同税种、税率以及对外购商品与外购劳务的处理情况进行对比,我们就能发现引起这两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部分税目名义税率提高幅度过大,如有形动产租赁企业税率由营业税5%提高到17%(含税价14.53%),交通运输业税率由原营业税的3%陡然提升到11%(针对含税价为9.91%),分别净增加9.47 和6.91 个百分点,税负必然大幅增加;另一方面,进项税额抵扣受限严重。首先,试点企业销售额中包含的来源于非试点区的部分不能作为可抵扣进项额;其次,作为民生服务和经济发展服务的交通运输业,在营改增日之前已经购置的车辆和物品显然不能抵扣。营改增后,客运企业发生的折旧、燃油费、维修和保养费、轮胎费、车辆固定规费和路桥费、人工和福利费等成本费用支出中,只有燃油、轮胎和车辆维修保养等几项才能符合扣税条件,其占总成本费用的比重不超过50%;货运企业除了燃油、维修保养、轮胎购置外所发生的大量调车费、延滞费、装货(箱)落空损失费、道路阻塞停运费、车辆处置费、车辆通行费、运输变更手续费等,是得不到进项税额抵扣的。导致销项税额大幅提升,进项抵扣寥寥无几,税负增加在所难免。
1.2 “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税负减少及原因 按以往来说,交通运输与现代服务业采取用全部销售额按一定税率来计征营业税,其中的外购劳务和外购商品不能进行抵扣,存在严重明显的重复计征。“营改增”后,改革的内容包括,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改革后的计税方法则为,企业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劳务、商品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差额才作为应纳税额。“营改增”扣除改革前不可抵扣的外购劳务和外购商品部分,企业对其纳税的是完全的增值部分,纳税基数变小,使得企业减少税负。一是增值税实行两种纳税人“区别对待”办法,年销售额不超过500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统一3%(含税价折算为2.91%)征收率。这对原执行5%营业税率的小微企业来说,显然大大受益;对于包括电信企业在组内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来说,名义税率只提高不足一个百分点的0.66%,再经过一定进项税额抵扣后,税率也比原本普遍降低许多。
2.1 “营改增”节约征税成本,体现税收公平公正,实现结构性减税 两税并征时期,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对象分别为商品和劳务,对于实际经营业务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难以明确界限,重复征税情节严重;在纳税金额的确定上受人为的影响,随意性较大,有失税收的公正原则。同时,增值税属于共享税,而营业税是地方税,最后的归源不同,很容易引起征收部门的争抢,若在执行权力过程中有不能保持公平公正,无形中加重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另外,两税并征,也加大了税务计算的复杂程度,增加征税成本。“营改增”实施后,解决了国税与地税的纠纷,保证税收的公平公正,降低征税成本并实现了结构性减税。
2.2 以“营改增”为契机,促进产业的分工与细化,拉动第三产业发展 营业税,是对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营业额进行征收的一个税种,没有可抵扣项目。企业分工越明确,环节越多产生的费用越大,因为在这种征税模式下,企业不止要为产业分工而进行的服务外包、产品外购买单,还要对这一系列环节层层重复纳税。“营改增”在第三产业中收效明显,外购的服务与外购商品可进行抵扣,企业不仅能够通过分工与细化产业链条来实现减少税负成本,提高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还能将研发、设计、营销等部分环节外包,节约精力进行新产品研发,能够促进服务外包的发展,转变服务业的发展方式。
2.3 “营改增”促进我国出口 当我国企业对外提供劳务、销售产品时,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征,增加了对外出口的成本,相应的,也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劳务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而增值税对出口的零税率制度,促进我国对外出口的发展,增强我国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据国家税务总局预测,实行“营改增”后,拉动我国出口增长0.7%。
2.4 带动GDP 增长,拉动内需,新增就业岗位 在以往的税制下,服务业存在营业税重复征收且外购部分不得抵扣的问题,改革后的税制,既可抵扣又是就增值部分征税,税收制度的改变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对以往更低的税负扩展了服务行业的发展机会,企业借此可以吸纳更多劳动力,向社会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营改增”的减税效应,激发企业活力,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增长,增加了居民收入,进而扩大消费,产生了一套良性循环体系。政策上的减税,使获得优惠的行业扩大发展规模,直接带来新增就业岗位。
2.5 合理的经济结构调整方式,民众接受程度高 以往经济结构的调整都是通过增加政府支出和扩大公共投资进行的,政府扩大投资、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都会带来市场中流动资金增加,但受到发展水平的制约资金流动性并没有实现理想化的提升;另外流动资金过剩刺激了物价水平提高,在经济结构转型时出现这种情况,必然会引发中小企业经营成本上涨,甚至会出现难以经营的状况,继而引发失业、居民储蓄缩水、生活水平下降等系列社会问题,激化居民情绪。通过“营改增”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为发展服务业创造了更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同时还避免激化社会问题,居民接受程度更高。
3.1 出台相应的财政政策,补充因“营改增”后地方减少的税收收入“营改增”后,地方主要税种、税收收入发生明显变化,国家此时要及时出台相关的财政政策,来稳定地方公共事业发展不受强烈影响,辅助地税重新构建主体税种。从征税收入的归属来看,改革前征收的营业税属于地方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改革后征收的增值税则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那么以往地方政府能够自主控制的那部分税收收入格局就被打破,为保持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的平衡,不使地方经济发展受到“营改增”政策的严重影响,必须加紧对整个税收体系的改革与重建。可以采取改革现有税种中央与地方分配比例,“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所征收的增值税过去的分配比例是中央75%,地方25%,在考虑到“营改增”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减少这一现象,应该对原有分配比例进行调整,扩大地方分配比例,稳定地方税收收入。还可以通过开增地方新税来减小“营改增”前后的变化,这就促进了房产税、遗产税、个人所得税实现个人结合家庭综合计征等多项税种改革的实施。
3.2 进一步合理规划税率 于2014年起,“营改增”正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改革的重点对象。改革要想最终取得预期目标,必须要经历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的过程。目前,部分企业税负增加不会是一个长期现象,但它持续的时间还要看具体实施进程和相关政策的出台。为降低因“营改增”的实施引起企业税负增加的影响,试点过程中,要以坚持现行增值税率为前提,考虑试点行业可抵增值税部分所占全部纳税额比例,比较企业税率变化前后的税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改革初期的暂行税率,对税负变化大的企业可以起到缓冲作用,有利于加强人们对改革的接受程度。
3.3 加快扩大“营改增”改革的行业范围与区域范围 一方面,现阶段仍属于“营改增”的改革初期,改革前后的衔接还不能保证顺畅无阻。如试点行业中的运输业,对该行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规定是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作为运输业来说,燃油与路桥费是抵扣进项税的重要部分,然而试点过程中,改革覆盖的地区有限,只有少部分的站点可以开出符合试点区增值税抵扣标准的增值是发票,引起了试点行业税负不降反增。另一方面,享受零税率的企业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为其提供应纳增值税服务的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这就引发了合作企业之间的矛盾,此时急需税收政策的相应调整,为“营改增”在全国推行提供制度保障,保证企业间的长期稳定合作。
3.4 关注改革进程,及时出台具体细则对政策中意见不统一的地方进行补充 具体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因定义不明确造成的不同地方税务局或企业与税务局之间对改革政策的不同理解;以及产生了地方因不确定如何操作,先按原有税收政策把税款征收上来,等出台具体政策时再返还税款,或是先暂缓征收,这就引起了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延误税款征收,对税收安全造成威胁,所以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试点过程中企业与税务局之间的实践情况,针对存在歧义的条款及时加以补充说明。
3.5 加强对企业员工“营改增”后的税制培训学习 对企业营业税属于地税,增值税是共享税,改革之后,征税部门的转变,引起了税收管理制度的不同,使大多企业难以适应。税务机关应该利用网络、讲座、印发刊物的发生科普新的工作流程、工作方法,企业也要积极应对变化,尽早使企业税务工作者适应新的税收环境并了解相关政策,尽量避免因信息掌握不全理解不当引发的改革不顺利。另外,“营改增”的变革不仅与财务部门相关,采购、研发、设计和销售环节同样也会受到影响,企业要制定好一整套受众范围广、培训重点问题突出的培训方案,做好适应“营改增”的准备。
3.6 规范内部经营管理 在“营改增”的促进下,有利于发现企业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法律部门等多部门之间存在的一些部门联系不畅、技术不过关、信息系统落后等问题。改革后征收的增值税在抵扣时填制进项发票,进行申报后才可抵扣,较以往工作量大幅提高,这对企业员工工作技能与企业硬件设备都是一项考验,企业应利用“营改增”的契机对内部管理进行彻查。
[1]章雁.“营改增”的创新、效应及其实施对策[J].新会计,2012(06).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J].涉外税务,2000(07).
[3]韩春梅,卫建明.论“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J].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