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红
(武汉工程大学 外语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从语用学角度解读歧义
李金红
(武汉工程大学 外语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本文从语用学的角度探讨了语用歧义的含义,分析了语用歧义产生的根源,并分析了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在有效避免语用歧义成功进行交际方面所起的作用。
语用歧义 合作原则 礼貌原则
歧义(ambiguity)作为一种常见的语言现象,也存在于英语中。在英语的运用中,除了词汇歧义、语法歧义和结构歧义之外,还有一种更微妙、普遍的歧义现象。词汇歧义和结构歧义可以同时被听者或者读者感知,在一定的语境中可以自动消歧;而对语用歧义的理解,则需要受话人具备相应的语用知识,经过语用推导,弄清发话人的意图。本文拟从语用学的角度,阐明Grice的合作原则和Leech的礼貌原则在人们日常会话中的应用,以及对会话含义的理解,避免语用歧义而成功进行交际。
语用歧义的定义,学界历来争议颇多、意见不一。语用歧义与语用学有密切的联系,必须在语用学范围内进行研究。英国语言学家Leech认为,语用学主要研究语言在交际中是如何运用的,研究话语在语境中获得的意义。他提出的语用假设中有一条是这样的:The semantic representation(or logical form)of a sentence is distinct from its interpretation.(Leech 1983)意即:句子的语义代表(或逻辑形式)不同于其语用解释。换句话说,话语的语用解释就是实际传递的信息往往与句子本身的命题意义不完全相同,有时甚至完全不同。句子意义来自语言系统内部,是句子中各个组成部分的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的总和。话语的意义是语境及各种语言外因素作用于句子意义之后的产物,它所包含的内容往往比句子意义要丰富得多。有的词和句子在不同的场合用,就不是同一个意思。比如:“She is so beautiful!”“Beautiful?”在不同语境里表达不同的意义施事行为用意(illocutionary force,又称言外之意)。奥斯汀(J.C.Austin)在《论言有所为》(1962)一书中指出,任何话语都具有施事行为用意。例如:Close the door.它实际上是一个歧义句。这里除了句子本身所表达的命题意义之外,在相应的语境条件下,还可能隐含有下列施事行为用意:
(i)命令:You must close the door.
(ii)指责:Why not close the door.
(iii)威胁:If you do not close the door,I will beat you.
(iv)警告:I will catch a cold if you do not close the door.
(v)请求:Please close the door.
在语言交际中,类似以上的情况很多。
语用歧义产生的根源,归根到底,是用一个命题话语表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施事行为用意,有间接言语行为引起的语用歧义,有修辞手法引起的语用歧义,等等。由于语言是信息载体和思想交流工具,不但有句法和语义信息,还能够携带语用、社会、文化等内容,加之语用者的交际方式、社会背景、文化水准不同,必然会产生一些交际上的语用歧义。因此,如何准确地对话语做出语用解释,理解其所要表达的施事行为用意,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便成了语用者的首要任务。笔者在此着重分析如何避免由会话含义引起的语用歧义。
在言语交际中,句子本身的意义和说话人使用这个句子表达的实际意义有时是不同的,这个实际表达的意义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会话含义(implication)。会话含义不是从语言系统内部研究语言本身表达的意义,而是根据语境研究话语的真正含义,解释话语的言外之意。那么人们如何得知话语者的言外之意呢?
说到言外之意,即语用学上的“会话含义”(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就必须提到Grice的合作原则。1957年,哲学家Grice提出meaning-nn的概念,他认为meaning-nn(nonnatural meaning)的特征是:
S meant-nn z by uttering U if and only if:
(i)S intended U to cause some effort Z in recipient H
(ii)S intended(i)to be achieved simply by H recognizing that intended(i)
S-speaker,H-hearer,Uttering U-Sentence,Z-Some belief or volition invoked in H.
后来Grice对meaning-nn的理论做了补充和修改,在此基础上于1967年提出了合作原则的概念,将其表达为:make your contribution such as is required,at the stage at which it occurs,by the accepted purpose or direction of the talk exchange in which you are engaged.(Levinson 1983)他认为合作原则是指导人们进行谈话的一套原则,包括以下四条准则和一些次则:
The maxim of Quantity:try to make your contribution one that is true,specially,
(i)do not say what you believe to be false,
(ii)do not say that for which you lack adequate evidence.
The maxim of Quantity:
(i)make your contribution as informative as is required for the current purposes of the exchange,
(ii)do not make your contribution move informative than is required.
The maxim of Relevance:make your contribution relevant.
The maxim of Manner:should be perspicuous,and specifically:
(i)avoid obscurity;(ii)avoid ambiguity;(iii)be brief;(iv)be orderly.
这些原则要求人们说话诚实、相关、清楚,含有足够的信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并不是在所有的场合下都严格遵守这些原则谈话的。有时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为了使谈话达到某种效果,故意违反合作原则,这时,就要越过说话者表面的话语意义,理解说话人的真正意图,避免歧义的产生,从而使自己顺利地谈话、成功地交际。这里有一个著名的例子:
Husband:That’s the phone.
Wife:I’m in the bathroom.
Husband:Okay.
从表面上看,这三句话是完全无关的,但丈夫和妻子之间仍沟通得很顺利。妻子首先违背了合作原则中的关系原则,她并非只想告诉丈夫她在洗澡这件事,而是另有他意,即拒绝接电话,丈夫理解到了这层意思,说“Okay”,他并非对妻子在洗澡这一事实“Okay”,而是承诺去接电话。还有一个例子:孩子们要吃零食,母亲同意由父亲去买,但她讲了这样一句话:“But I Veto C-H-O-C-O-L-A-T-E.”在这句话中,母亲用了一个不常用的拉丁词,又把chocolate用拼写的方式列出来,违反了合作原则中的方式原则。除了父亲之外,孩子们显然听不懂,而母亲不给孩子们吃巧克力的目的达到了。
仅有合作原则还不能完全解释人们的谈话行为。合作原则解释了会话原则的产生,但没有说明为什么人们常常不直接说出他们想表达的意思,由此“礼貌原则”(principles of politeness)应运而生。Brown和Levinson提出了礼貌原则,Leech又总结出了6条准则和12条此则,通常礼貌原则被表述为“尽量用礼貌的表述”。礼貌原则在谈话中所起的作用比合作原则还重要,因为它使人们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因此,礼貌原则作为合作原则的有效补充,更全面地解释了人们之间的交际行为,如:
A:Would you go with me to buy a dress?
B:I think Rose has a better taste than I do.
B违反了量的原则和关系原则,她用转移视线的方法为自己脱身,遵守了礼貌准则中的同意次则 (agreement maxim),即尽量减少与别人的分歧,尽量增大与别人的共同点。
共知性会话含义的理解起着重要的作用,上述接电话例子中,丈夫和妻子的共知信息是在洗澡间不能接电话;在吃零食那个例子中,谈话双方的共知信息是两人都知道拉丁词Veto表示“反对”,C-H-O-C-O-L-A-T-E是巧克力。
总之,Grice的“合作原则”与Leech的“礼貌原则”可以使说话者清楚讲话者的意图而不伤害对方,而且可以推断出对方的言外之意,避免歧义,使得交际顺利进行。
[1]Leech G.H.Principles of pragmatics[M].London Longman,1983.
[2]Stephen C.Levinson.Pragmatic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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