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的特点及启示

2014-11-15 03:03熊琪
文教资料 2014年20期
关键词:残疾残疾人体系

熊琪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8)

国外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的特点及启示

熊琪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8)

国外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具有深厚的社会土壤、完善的法律法规、有力的经济支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相对成熟的基础融合教育五个特点,在政策和实践之间仍存在一些差距,文化氛围的营造仍显不足和高校支持服务缺少对新增残疾类型的关注和经验三个问题,急需对我国建立有效的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指导。

国外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 支持体系 特点 启示

随着融合教育理念的不断深入,当今人们对于融合教育的理解已经不局限于安置地点,而是更强调服务的理念。因此,支持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既是融合教育质量的保障,又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作为融合教育发源地的西方国家,其融合教育的发展程度远超我国。因此,了解和分析其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的成功经验,对于发展我国高等融合教育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的特点

(一)深厚的社会文化土壤。

17世纪和18世纪人本主义思想的盛行为残疾人回归普通社会,接受普通教育提供了思想基础。20世纪50年代爆发的民权运动提出“分开即不平等”的口号,要求不同种族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于是“多元文化主义”开始盛行。虽然多元文化的初衷是应对种族问题,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不同文化群体争取教育机会均等的斗争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融合教育的发展。在20世纪60年代掀起的妇女运动强调保障所有人受教育的权利尤其是女童和成年女性不能因为性别问题而被排斥在学校之外,20世纪80年代前后美国以减少种族仇恨为宗旨进行了整体的学校改革①,特别是从“正常化”原则开始的一系列带有融合性质的运动,如“去机构化”、“回归主流”、“最少受限制的环境”和20世纪80年代融合教育思想的正式提出,都是不断推进高等融合教育发展的思想源泉。

(二)完善的法律法规。

法律的出现,首先代表的是国家意志,体现了一个国家对相关内容的重视和支持程度。这在国外高等融合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美国联邦立法中对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影响最大的两个法律分别是1973年的《康复法》和2008年修订的《美国残疾人法》。1973年《康复法》是第一个影响残疾学生在高校获得联邦政府经费的重要法律。该法强调高等教育有为“残疾人”提供平等教育机会的责任且规定高校“有积极行动的义务”②。随后美国在2008年颁布《高等教育机会法》,对教师素质、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以及国家的援助等方面有了新的规定③。《康复法》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给予了保证,但这仅对公立大学有效;《美国残疾人法》是美国历史上保护残疾人最全面的法律,旨在“对残疾人减少歧视”和提供“反对歧视残疾人的执行标准”④,禁止在就业、公共设施、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和电信方面歧视残疾人,无论私立还是公立大学都在其规定之内。这两个法律都认定歧视残疾人是非法的,并要求大学为这些残疾学生提供支持。

(三)有力的经济支持。

经费是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基本保证之一。英国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通过引入具体的经费扩大对残疾学生的帮助。其经费一方面用来改善高校环境使残疾人能够在大学校园中生活,另一方面用来发展帮助残疾人日常生活的机构。这些机构的功能主要是协调学生的支持需求,并确保为个人提供合适的设备和照顾⑤。美国有非常多的为残疾学生提供支持的项目计划,如华盛顿大学为残疾学生提供的DO-IT服务,为残疾学生提供多种从联邦政府到学校的奖学金、贷款等经费支持;而各州也会为残疾学生提供职业康复项目及一般性奖学金和助学金等⑥。

(四)广泛参与的社会力量。

支持体系的建立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作为政府来说,可以从上而下地制定政策、提供经费。但是如果缺乏民众的参与,那么支持体系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社会力量既是支持体系的参与者,更是监督者和推动者。以美国为例,伤残退伍军人是早期高等融合教育的推动者。由于战争导致大量军人和其他战争受害者成为残疾人,他们的生活和发展问题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对自我价值的追求促使伤残军人对接受再教育产生了强烈的渴望,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政策制定者开始关注这个特殊群体的需求。除残疾人本身外,与他们相关的社会力量如家长、相关团体等是另一股推动和促进高等融合教育发展的强大力量。家长在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通常家长的意愿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孩子对于高等教育的看法。

(五)相对成熟的基础融合教育保障体系。

基础融合教育的高度发展,为残疾学生适应高等融合教育提供了条件。西方欧美国家作为融合教育的发源地,其基础融合教育的发展程度已经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这就为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从知识、心理等方面提前做好了准备。基础融合教育的发展,也为高等融合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同时,基础融合教育的高度发展,在社会文化氛围方面也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营造了舆论接纳氛围。这些都是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所在。

二、国外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和实践之间的差距不容忽视。

政策立法所取得的成绩并不能彻底地改变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不公平现状。

首先,尽管西方国家在立法和对残疾学生的认识等方面有所改善,但是低入学率和高辍学率仍然是一个问题⑦。残疾学生的到来给高校带来巨大的挑战,这不仅仅是让他们如何进入教学楼的问题,更是涉及如何安排课程、教学、评估等一系列相关的问题。尽管高校有提供平等教育机会的准则,但是怎么做及在实践中做到什么程度却没有确切的规定。

其次,关于残疾界定的不清晰,使得政策执行时存在一些漏洞。200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残疾人法案修正案》特别强调美国残疾人法案存在的问题,包括残疾定义的清晰表述。Heyward描述了很多学院和大学在实施该法时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军队和高校所使用的残疾定义可能并不相同,使得残疾学生的需求很难得到满足⑧。

再者,残疾学生对残疾身份的不认同致使政策的实施困难重重。学生获得“残疾学生补助”的前提是承认自己有残疾,但立法在这个方面的规定则缺少对残疾学生自尊的考虑。这可能成为影响立法公平有效实施的一个障碍。相对于残疾而言,学生更愿意选择其他的身份,如单亲家庭,基督教徒或同性恋。很多学生希望像正常人一样生活,所以他们不愿意告诉其他同学或老师关于自身的障碍。尤其是与肢体残疾和感官残疾的学生相比,那些阅读障碍或精神健康有问题的学生,更难以认同自己的残疾身份。

(二)文化氛围的营造仍显不足。

不管上述各种法律存在何种缺陷,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这些法律一方面试图为残疾人创造社会的、经济和公共的空间,另一方面逐渐让人们认识到在这些领域需要作出调整。但是法律无法改变文化中缺少的东西,要实现对残疾学生的积极支持需要的不止是立法的改变。所以对于大多高等教育机构来说,简单、机械地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通过文化氛围的改变来真正实现融合。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残疾学生涌入高等院校,文化氛围和高校师生的态度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发展迫在眉睫的问题。

(三)高校支持服务欠缺对新增残疾类型的关注和经验。

在高校中不断增加的残疾类型,尤其是那些隐性残疾为高校的支持服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这些学生虽然没有明显的外观损伤,但是他们所需要的支持服务也许比显性残疾的学生更多,也更具有难度。这种难度一方面来自于高校以往经验的缺乏,因为在过去高校接收较多的是感官或肢体残疾的学生。另一方面则来自于他们自身的需求更加多样化和个性化。然而,这是高校今后发展过程中将会越来越多的面临和需要处理的现实问题。

三、启示

(一)融合理念的营造是建立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的根本所在。

一个接纳和支持的社会文化环境是高等融合教育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土壤。只有整个社会接纳和认可了关于平等、参与、多元的融合理念,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一套完善的支持服务体系。换言之,支持服务体系存在的依据是融合理念,要实现的也是融合理念。所以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融合理念的支撑。对于我国而言,虽然从近代到现在关于东西方文化的优劣之争颇多,但是孰优孰劣至今无法说清。只因为每种文化诞生和成长的土壤不同,适应的国情也不尽相同。所以融合理念的营造不是简单地模仿西方,而是寻找东方儒家文化和西方民主、平等观念的结合点,形成中国本土化的融合文化。

(二)多层次、全方位的立体建构方式是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有效性的保障。

虽然文化理念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运作。但是仅以文化来保证一个新理念的推行,显然是不够的。因此从前文关于国外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的特点不难看出,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立体建构方式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从层次性看,从政府到学校再到民众都被纳入支持体系之中。这使得整个支持体系获得从国家到个体的支持,从而更稳固;就涉及内容看,从思想文化到法律法规、经费等都囊括其中,对高等融合教育起到一个全方位的支撑作用。我国在建构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时虽然也有层次性,但更习惯于自上而下的实施方式而容易忽略自下而上的推动力。虽然支持体系的建构涉及多方面,却存在全而不精的问题。这些都是我国今后在建构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体系时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

注释:

①黄志成.全纳教育——关注所有学生的学习和参与.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10.

②Kaplan,W.A.The law of higher education:Legal implications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2nd ed.).San Francisco:Jossey-Bass,1985.

③郝梅荣.美国《高等教育机会法案》中关于特殊教育的条款及其启示.大观周刊,2011,529(21):23-24.

④Paul,Stanley.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 in higher education: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2000,34(2):200-211.

⑤HigherEducationFundingCouncilforEngland(HEFCE)ImprovingProvisionforDisabled Students:HEFCE Strategy and Invitation to Bid for Funds2003/05.Bristol:HEFCE.http://www. hefce.ac.uk/pubs/heface/2002/02%5F21.htm.2002-02-21.

⑥卢茜,雷江华.美国高校残疾人服务特点及对我国高校的启示.中国特殊教育,2010,9(123):28.

⑦Dutta,A.,Scguri-Geist,C.,&Kundu,M.Coordination of postsecondary transition services for students with disability.?Journal of Rehabilitation,2009 75(1):10-17.

⑧Joseph W.Madaus.The History of Disability Services in Higher Education.Disability and servicers and campus dynamics.2011:5-15.

本文系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普教青年立项课题“平等与共享: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学校支持系统研究”(课题编号:C-c/2013/02/060)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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