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
德国社会学者韦伯,有一个论断:“传统中国的官吏是非专业性的,是士大夫出任的官吏,是受过古典人文教育的文人;他们接受俸禄,但没有任何行政与法律的知识,只能舞文弄墨,诠释经典;他们不亲自治事,行政工作掌握在幕僚之手。”我将韦伯的这句话发到微博上,询问网友是否觉得他说的有道理,多数网友都认为韦伯说得很精辟。一直以来,我们确实受到韦伯式历史叙述的误导,以为中国古代社会并没有专业化的法官,或者说,以为古代法官都缺乏法律专业的训练。但历史并非如此,至少我敢说,韦伯的描述并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因为宋朝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可能超乎今人的臆想。
在宋代,士大夫当然不是“没有任何行政与法律的知识”,而是“争诵法令”;宋朝君主要求入仕者须接受法律训练。宋代的国子监系统设有律学,相当于法学院,优秀的律学生可以直接授予官职;江南一带,还出现了大量传授讼学的法律专业私立学校,虽然不受官方欢迎,但官府却未能阻止它们涌现。
宋代还形成了一套多层次的法律考试制度。第一个层次,宋朝在科举系统中设置了一个“明法科”,主要测试考生对于法理、断案、经义的理解。明法科出身的进士,通常可获授法官之职。王安石时代创设“新明法科”,考中者更是尊贵,“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叙名在及第进士之上”。
第二个层次叫“出官试”。考中进士,只是获得了入仕的资格而已,在授官之前,新科进士们还需要通过一次法律考试,叫做“出官试”。宋朝规定:“今后进士及第,并试律令大义、断案,据等第注官。”這种“出官试”对于明法科进士来言,具有“专业对口”的优势。
第三个层次叫“试法官”。这是为了选拔合格的中高级法官,不仅大理寺的高级法官必须过“试法官”这一关,州府的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也需要通过“试法官”。但不是所有的官员都有资质参加“试法官”,报考者的人生履历上要求不能有严重犯罪的记录。
“试法官”由大理寺与刑部主持,两部相互监督,以防止作弊,并接受御史台的监察。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每次考六场(一天一场),其中五场考案例判决(每场试10至15个案例),一场考法理。案例判决必须写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当援引的法律条文,如果发现案情有疑,也必须在试卷上标明。考官逐场评卷。也允许应试人在发现自己答题有误后,通过向考官投状,改正错误。考试必须达到一定分数,且对重罪案例的判决没有出现失误,才算合格。
后来“试法官”又增加了考查经义的内容。之所以加试经义,是因为法官如果只掌握法律知识与断案技艺,而缺乏人文精神的滋养,不具备领悟天理人情的能力,便很容易沦为“法匠”,“必流于刻”。试经义就是为了培育法官的人文素养。
宋代的法吏,也必须通过司法考试,通常是每三年举行一次法吏考试,“州县吏及衙前不犯徒若赃罪,能通法律,听三岁一试断案”。考试的方式跟“试法官”差不多。考试合格的吏人才可担任法吏,成绩优秀者还有机会转官,或者提拔进中央法院当法吏。
我们今日读南宋的判词辑录《名公书判清明集》,会由衷觉得宋朝的士大夫们,不但精通儒家义理,也通晓律法,对于法理有着十分通透的理解。不奇怪,他们都是接受过法学训练、从一重重的法律考试中闯过来的。只可惜,宋代建立起来的多层次的司法考试制度,在南宋亡于元兵之后,便不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