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革立法

2014-11-14 22:39徐浩程
廉政瞭望 2014年11期
关键词:改革者黄灯违纪

徐浩程

3年前,梁毅民是一个“明星官员”。

当时,广东茂名原市委书记罗荫国落马,梁毅民在有“广东改革试验田”之称的佛山顺德仅仅担任了7个月区委书记后,就到茂名“救火”任市长,刷新了10年来主政顺德者的升迁速度,被给予的厚望可见一斑。

舆论对他同样赞誉有加,称他“是闯将、敢担当”,不怕“得罪”人、敢于捅“马蜂窝”。

3年后的10月14日,梁毅民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成为该地10年4任市委书记中,落马的第3人。

他并不是近年落马的第一个“明星官员”。

去年11月,创造“句容现象”的江苏“改革明星”蒋国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在今年9月一审获刑;几乎与蒋国星同时期提拔,同为“苏南干部进苏北”的“明星官员”李卫平,今年5月被立案侦查;万庆良落马前曾是“广州改革开放以来最年轻的市长”、“改革干将”、敢拿硬骨头开刀;云南原省委书记白恩培落马前曾被称为中国最具个人魅力的省部官员之一……

这些官员之所以带上“明星官员”的光环,一方面当然是因为他们在任时钳制舆论、报喜不报忧,隐藏得很好;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他们确实敢想、敢说、敢做,有一定能力、有一些作为,与那些纯粹的又庸又贪的官员不同。

这些官员之所以落马,又恰恰在于他们缺乏了某种特质——凡事都要有一个度的把握,过犹不及。敢突破常规、敢“闯黄灯”的思维和劲头会直接体现在他们对手中权力的运用上。如果没有谁给他们的闯劲划一条底线,如果没有谁对他们的权力进行制约,这种闯劲就极有可能滑向腐败。“黄灯”闯过去太多,就可能连带“红灯”一起闯了。

给他们划底线当然应该是法律,是为改革立法。我国此前大多数改革,走的都是先改革后立法、先创新后规范的路子。这种以政策为主的改革方式具有明显的人治痕迹,不仅操作空间越来越小,也容易导致腐败的产生。

为改革创新立法,各地也零星有一些试点,深圳2006年就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纵观这些立法,它们的着眼点主要还在于如何保护改革者,为改革者发生失误时免责。

这种鼓励改革创新的举措确有必要,但同时也应注意对改革者的权力进行约束。

约束方式当然不能采用列举式,规定改革者只能在哪些方面做、怎么做。如果这样,改革就无从谈起了。约束可以借鉴“负面清单”的方式,树立“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改革思维,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正在成为中国发展的新常态。如何处理改革创新与法律法治的关系,考验着“闯将们”的智慧。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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