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衡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云南 昆明650031)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是鉴定育成品种的区域适应性和推广价值,为品种审定和品种布局区域化提供科学依据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云南省农科所1960年就开始组织水稻品种的省级区域试验,“文革”期间曾一度中断,从1973年开始,省级新品种区域试验工作由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和云南省农科院有关专业所共同组织,1980年起,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关于加强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工作的意见》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下达各地贯彻执行,从此,云南省的新品种区域试验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的轨道。水稻分中北部粳稻组、中海拔粳稻组、中海拔籼稻组、高寒粳稻组、低海拔籼稻组。区域试验中第一年表现优良的品种,第二年在进行区域试验的同时要组织生产试验,每个品种的试验面积不少于670 m2,并研究栽培技术,提出栽培要点。1985年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认真总结1980年以来经验的基础上,正式制订了《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暂行办法》,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1990年12月18日印发《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管理办法》。1993年开始组织陆稻品种区域试验,2000年前杂交籼稻品种由各地种子部门引进为主,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云南省种子管理站组织多点试验(视同区域试验)筛选鉴定。2000年以前,品质分析、抗性鉴定报告由供种单位自己送样检测后提供,2000年以后,随着《种子法》及配套规章颁布实施,区试由省种子管理站单独主持,为满足育(引)种单位和生产发展的需要,目前组织省稻谷品种区域试验9组,其中,杂交籼稻三组,直接接收各育(引)种单位申请的参试品种(组合);杂交粳稻一组,参试品种(组合)以省内育种单位为主,也接受省外育成品种;中部粳稻、中北部粳稻、常规籼稻和陆稻各一组,参试品种(系)全出自省内育种单位。2002年省种子管理站指定统一供样进行品质检测,2004年省种子管理站指定统一供样进行接种鉴定,2005年在常规稻品种区试中开始试行编号试验,2007年在杂交籼稻品种区试中推广,2007年增加白叶枯病抗性鉴定,粳稻区试增加耐寒性鉴定、杂交籼稻编号试验,2010年开始DNA检测,种子一次交清、中途不再换种或补充,2013年DUS测试。
建立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制度是种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国发(1972)78号文件规定:新品种要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组织区试,进行审定,尽快投入生产。1976年1月13日,云南省科委和云南省农业局联合提出《关于建立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请示报告》,1977年中共云南省委同意建立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经过两年的酝酿筹备,1980年7月正式成立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各地、州、市也相应成立品种审定小组,实行省、地两级审定制度。到1984年,全省17个地、州、市已有16个先后成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
云南省人民政府1990年4月18日 《关于转发<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中指出:“农业要持续增产,除了给农作物生长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如水、林、土、肥等)外,还要选育引进具有适应性、丰产性、抗逆性、品质好,经济效益高的品种,并进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因地制宜地加以推广”。《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品种审定条件:性状稳定、高产、稳产,品质较好、抗逆性强。报审材料要求:指定专业单位的品质分析、抗性鉴定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栽培技术和繁制种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意见;主持区域试验和生产示范单位的推荐意见;同行田间鉴定意见等。1993年8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颁布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作物新品种实行省和地、州、市两级审定制度;第二款规定经营和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必须经过审定。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随后的配套法规颁布实施后,州(市)级审定改为初审、由省审核,发给特别审定证书。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2004年11月5日印发《关于全省农作物品种规范命名的通知》(云农种审字〔2004〕第4号),2004年10月20日云南省农业厅公告2004第6号确定云南省主要农作物。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审定工作。第十九条规定省审定委员会和省登记委员会可以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设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或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小组,承担适宜于在当地推广应用的农作物品种的初审工作。初审通过的农作物品种报省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者省登记委员会登记。
水稻品种审定情况(一)
水稻品种审定情况(二)
搞好新品种展示、示范,宣传推介,适时发布品种信息,引导农户使用良种。展示品种是区试中表现突出、即将审定的品种,示范品种是新近审定的品种。新品种展示、示范,既是对区域试验结果的进一步验证,也起到对区域试验结果的补充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发现问题、探索品种的特征特性和总结、完善配套栽培技术,实现良种良法。品种展示、示范是品种宣传推广的有效手段,对企业和百姓及时了解品种有好处。2005年以来一直组织实施国家水稻新品种展示和示范云南省点工作,努力争取项目,对省区试中表现突出的品种进行展示、选择新审定品种进行示范。“十一五”累计示范24个633.98 hm2、展示125个,楚粳27号和楚粳28号已被农业部认定为超级稻,云光17号被农业部确定为2010年主推品种。通过多年实施国家水稻新品种展示和示范工作,带动省内水稻新品种展示和示范工作。
2006年10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文件的实施意见》提出实行新品种试种制度。《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推广或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在未种植过的生态区域推广或者销售前,应当在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一个生长周期的试验种植,并出具先进性和适用性的书面证明,方可推广或者销售。2012年4月19日云南省农业厅公告2012年第4号公布《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试验种植管理办法》,自2012年6月6日起施行。
实行品种退出机制,淘汰没有利用价值和有严重种性缺陷的品种。《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省审定或者登记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严重退化的,省审定委员会或者省登记委员会应当提出中断或者终止推广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确认后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农业厅公告2011年第11号公告停止推广云南省审定农作物品种目录(第一批)决定停止推广滇榆一号等86个稻谷品种及7907-1等83个州市特审发证品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该批品种种子停止生产;自公告发布满一年起,该批品种种子停止经营、推广。2012年1月5日云南省农业厅公告2012年第1号公布 《云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之,在稻品种管理上,始终坚持服务云南农业生产,尤其是稻谷生产,不论籼稻还是粳稻、不论杂交稻还是常规稻、不论是三系法选育还是两系法选育、不论是省内选育还是省外选育,只要有利于云南生产发展,都积极采纳(附表一、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