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芳芳 余高妍
2014年8月10日,湖南省湘潭县妇幼保健院发生了一起产妇死亡事件。该事件因有媒体报道“本该抢救的医护人员全部失踪”而引起全国关注。究竟谁该为产妇之死负责?在调查结果公布之前,讨论孰是孰非还为时尚早。
跳出本案,引来思考,我们走进医院把生命的选择权交给了谁?要不要手术由谁说了算?家属签了字医院就能免责吗?让我们一起解读。
要不要手术由谁说了算
有媒体在报道湘潭产妇死亡事件时称,事发时,产妇的丈夫和婆婆要求保住子宫生二胎而延误了救治时机。有网友感叹,遇到一个好男人,碰到一个好婆家,就是珍爱生命!也有网友建议,去医院还得有自己的亲爸亲妈在场!那么,性命攸关时,丈夫和家属是否真的靠得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此规定中明确了患者本人、家属和医院这三个层层递进的关系。法律其实已经保证了医生能在生死边缘做出最利于患者的选择,而不是最利于日后法庭举证或院方利益的选择。
从新闻报道来看,为了保住生命,医院切除湘潭产妇张宇的子宫,是征得了她丈夫刘起男的同意并由其签了字的。如果患者及家属不同意手术,但医生诊断不采取医疗措施将危及生命时,也可在医院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手术。
媒体曾报道一产妇病危,丈夫拒绝签字,德清县人民医院决定由两名主治医生签字后抢救病人,最后皆大欢喜。当时媒体对医院的举动都是大加赞扬,但关于医院的做法如何定性却存有争议。有人认为医院未经家属同意就手术,违规;有人则认为符合上述第33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其实,法律是鼓励医生治病救人的,而德清的案例正印证和发扬了这一点。只是在同样的情况下,一旦抢救失败,医生就很可能被愤慨的家属穷追猛打,因此现实中,院方和医生一般不愿承担这样的风险,都会尽量在手术前取得患者家属的签字。
签了字医院是否就能免责
那么,医院拿到了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就拿到了免责金牌吗?
其实,医院让患者或家属签字,是在履行医院的告知义务,也是患者知情权的体现。签字后,表明患者知道并同意医方为其提供损伤性的治疗,医院不属于侵权,但要求手术在可能发生的危险范围内。
患者或家属在手术单上签字,并不是把自己的生命拱手让人,医院有了签字,也不等于就拿到了免责金牌。若患者由于医院的不当行为死亡或遭受了不应有的其他损害,医院仍然构成侵权,患者可追究医院的责任。因此,患者应更理性地看待签字,不要因误解或不信任而延误治疗。
医生和律师这么说
从医生的角度看,患者的生命权属于自己,家属和关系人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及医学知识参差不齐,无权也没有能力为患者签下“生死状”。因此,现行法律规定的“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这一点是不合适的。这在现实中容易引发“家属同意高于患者生命”的冲突。
就医患纠纷的解决方式,律师认为,以打砸或围堵医生的方式泄愤是两败俱伤的不理性行为,患者家属应选择冷静的处置方式,前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或者是走司法途径皆可。根据最新报道,产妇家属已同意通过司法手段调查事件真相,尸检将由湘潭市相关部门主持展开。
最后,特别感恩天下每一位母亲,因为孕育生命是一个艰苦而神圣的过程。曾看过一段话让人很感动:女人在产房生孩子,剖腹产后孩子抱出来,一家人欢欢喜喜地抱着孩子上楼了。男人看到唯有岳母还站在产房门口一动不动,便问:“妈,孩子都上楼了,您怎么不上去?”只听岳母说:“你的孩子上去了,可我的孩子还在里面!”祝愿天下母亲一生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