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伟铭醉驾案的思考

2014-11-12 03:09矫捷等
无线互联科技 2014年10期

矫捷等

摘 要:当今社会车行满城,人流拥挤,而交通监管制度也在日益完善,但即便在几近完善的交通监管制度下,仍然存在着侥幸者的心态。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各种不负责任的驾驶者们,不但视自己的生命于不顾,且对他人对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本文主要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一下法律中的刑法范畴。

关键词: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危险犯;公共安全罪

当前,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严重超速已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威胁着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引起群众的公愤,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随着执法的严格及社会各界监督的完善,这种无视他人生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伟铭因无驾驶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宣判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1 案情介绍

2008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前往一酒楼为其亲戚祝寿,席间大量饮酒。下午17时左右,孙伟铭从后面撞上了正常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事故发生后,孙伟铭高速驾车往龙泉驿区方向逃逸,在驾车逃逸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正常行驶的一辆“奔奔”轿车猛烈相撞,造成该车5名驾乘人员中4人死亡、1人重伤;随后,孙伟铭驾车又与另外3辆轿车相撞,直至自己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为止。公安人员接到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抓获了孙伟铭。经鉴定,事发时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每百毫升135.8毫克,碰撞事故发生时别克轿车的时速为134至138公里。按照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是每百毫升八十毫克,孙伟铭已超标69.75%;事发路段限速为每小时六十公里,孙伟铭超速120%以上。后公安机关又查明孙伟铭根本没有取得驾照,他自2008年5月购车后一直长期无证驾驶车辆,还存在10次交通违法记录。检察机关以孙伟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公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案情处理

7月23日,法官依法对孙伟铭做出死刑判决的话音刚落,安静的法庭不安静了,死难者亲属低声欢呼,孙伟铭亲属则掩面而泣,直说“不公平!”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他说:“除了犯下这次严重的错误外,我自认还是一个遵纪守法的良民。我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求生的机会。我希望用余生对死者的家属进行补偿,我还年轻,才30岁。”

对这一判决结果,主审法官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同属于刑罚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后者为过失犯罪。孙伟铭明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驾驶证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却长期无证驾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孙仍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高速逃逸,并且严重违规越过道路中心的黄色双实线以致与对面车辆相撞并造成车毁人亡的后果,说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综合考虑孙伟铭所犯罪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因此依法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法理解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构成要件上看,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应由特殊主体构成;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我国《刑法》第115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孙伟铭案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该案完全符合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孙伟铭在冲撞同向行驶的第一辆轿车尾部时,在主观上是过失,这时属交通肇事,如果在这时孙已造成了多人死亡,对孙的这一侵害行为也只能按照交通肇事罪予以定罪。因为孙在主观上为过失,只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但是在本案中,孙伟铭在冲撞第一辆轿车尾部后,孙的主观犯意发生了变化,由过失转为了“放任”,能证明孙在主观上存在“放任”的证据有:逃逸,高速,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这三个情节对孙来说都是明知故犯。由此表明,孙伟铭在逃逸过程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放任故意非常明显,客观上又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孙定罪是准确的。

在对孙的量刑事方面,此罪属于危险犯,根据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量刑起点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法院综合评定了孙在整个案件中的犯罪情节:长期无证7个月驾车,醉酒驾车,逃逸,社会危害后果极为严重,再加之未对受害者予以赔偿,因此顶格适用死刑,是有法可依的。

4 案后启示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汽车时代,大量的汽车使得正常行人或是驾驶者都面临着巨大的危险。如何管理好那些汽车驾驶者,使其遵章守法的驾驶车辆,从而最大可能保障他人的生命安全,就显得尤为必要。严惩醉酒驾车、疯狂飙车,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指导思想。道理很简单,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命为本,执政为民首先要保护好老百姓的身家性命,如果放纵一个又一个的“马路杀手”上路行凶,那么,谁来保护我们的父老兄弟?

醉酒驾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引起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执法的严格、驾驶人员守法意识的增强及社会各界对此的关注监督,这种无视他人生命的行为必将依法得到有效打击和控制。为了使更多的生命和幸福的家庭免受其侵害,相信通过广大市民良好的自觉性和警惕性能够还社会一个和谐和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