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诉〔2013〕36号
被告人刘家坤,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身份证号码342101195607111319,汉族,大学文化,住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家属院,2006年7月任中共太和县委书记,2007年3月兼任太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2010年2月任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共太和县委书记、太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被告人刘家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5月27日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6月7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晓莉(又名许莉),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身份证号码341202197009190520,汉族,高中文化,住阜阳市敬贤山庄66号,系安徽阜阳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阳市雪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晓莉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5月24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6月7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家坤、赵晓莉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8月8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家坤伙同其情妇被告人赵晓莉,利用被告人刘家坤担任中共太和县委书记、太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褚安江等6人合计人民币2466.024万元、价值176.7399万元的金条12根、价值156万元的观音画像一幅、价值95.8942万元的宝马730轿车一辆和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35万元原始股,为褚安江等6人在承揽工程、征地拆迁、拨付工程款、公司上市改制等请托事项上提供帮助。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被全部追缴。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阜阳市人褚安江价值95.8942万元的宝马730轿车一辆
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阜阳市人褚安江找到赵晓莉,表示希望通过刘家坤在太和县承揽工程,赵晓莉答应帮忙。为促成此事,褚安江于2007年5月支付95.8942万元,以赵晓莉的名义购买了宝马730轿车一辆,与其弟褚安君一起将轿车送给了赵晓莉。赵晓莉收到轿车后即办理了入户手续(车牌号:皖KXL999),并将此事告知了刘家坤。
2008年初,褚安江向赵晓莉提出打算用临泉县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太和县中原路村中心村安置小区工程,希望刘家坤帮忙。赵晓莉表示同意,随后将褚安江的请托转告了刘家坤,刘家坤答应帮忙。2008年下半年,在太和县的一次城建联席会议上,刘家坤拍板决定由临泉县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太和县中原路村中心村安置小区工程。2008年9月26日,临泉县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和县建设局签订了全垫资委托建设协议。后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褚安江的请求,刘家坤还帮助其解决了工程用水用电、支付工程款等问题。
2009年9月左右,因担心事情暴露,刘家坤安排赵晓莉让褚安江出具了一张其已经收到宝马车款100万元的虚假收条。后褚安君向赵晓莉借款10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刘家坤、赵晓莉遂商议以此100万元借款归还褚安江的宝马车款。借款到期时,赵晓莉告知褚安君,100万元借款算是付宝马车款,不用归还。褚安君便未将100万元归还赵晓莉。
二、收受太和县个体户韩平450万元
2010年初,太和县个体户韩平结识了赵晓莉、王中正母子,并得知了二人和刘家坤的关系。其后至2012年,韩平为了能得到刘家坤的关照,以便在太和县承建工程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帮助加快拆迁进度、拨付工程款等,先后9次通过王中正或直接送给赵晓莉合计450万元。赵晓莉将韩平送钱和请托之事告知刘家坤,刘家坤答应帮忙。
经刘家坤打招呼和安排,韩平在2010年5月份以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承建了太和县大通路改造项目二标段工程。应韩平所求,在该工程建设中,刘家坤多次到现场视察,要求太和县相关单位加快拆迁进度;在该工程竣工、审计前,多次要求和安排太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前支付工程款。
2012年4月份前后,刘家坤在接待群众上访时,听上访群众议论到韩平因大通路改造工程给县领导送了400多万元,因担心此事暴露,遂要求赵晓莉尽快把钱退还给韩平。随后,赵晓莉将韩平所送的450万元全部退还。
三、收受太和县国建置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松明16.024万元
2009年至2010年,太和县国建置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松明多次为该公司在太和县人民南路(亦称解放西路)土地开发项目的拆迁工作找刘家坤帮忙,并为该公司以后在太和县获得其他项目得到刘家坤的支持,提出愿意为赵晓莉等人投资移民香港提供资金帮助。刘家坤随即将杨松明有意资助投资移民之事告知赵晓莉。2010年11月份,赵晓莉在办理投资移民手续过程中,让杨松明为其支付了中介服务费用共计16.024万元。2010年底,赵晓莉将杨松明为其支付费用之事告知了刘家坤。2011年10月份,杨松明又借款给刘家坤、赵晓莉二人港币1000余万元,并转入赵晓莉香港投资移民银行账户。
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底,刘家坤多次召开协调会,要求各相关单位对太和县国建置地有限公司人民南路土地开发项目的拆迁问题给予协助、支持,加快拆迁进度。2011年初,经刘家坤安排,太和县国建置地有限公司又承建了太和县关北、祥和两个安置区工程。
四、收受安徽晶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海泉1300万元
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安徽晶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海泉为获得刘家坤的帮忙和支持,向刘家坤表示愿意资助其在上海购房。2011年1月初,刘家坤向赵晓莉提到此事,二人商议决定以投资入股或借贷的方式获得刘海泉的钱款,具体由赵晓莉与刘海泉商量操作。之后,赵晓莉与刘海泉联系,转达了刘家坤以投资的方式收取高额回报,然后再到上海买房的意图,刘海泉当即表示同意,并承诺按照投资额给予一倍的回报。
2011年1月7日,赵晓莉借款1000万元转入安徽晶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安徽通海置业有限公司账户,转款后,赵晓莉即告知了刘海泉。数日后,赵晓莉打电话给刘海泉称其已经在上海看好房子,需要用钱,刘海泉提出给赵晓莉2000万元,赵晓莉表示同意。2011年1月17日和18日,刘海泉安排安徽晶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赵晓莉指定的账户转款共计2000万元。2012年1月份的一天,刘海泉又向刘家坤表示愿意再资助其在上海所购房屋的装修费用。而后,刘家坤将此情况告知赵晓莉,并让赵晓莉与刘海泉联系。赵晓莉遂电话联系刘海泉说需要300万元左右。2012年1月19日,刘海泉将现金300万元送交赵晓莉。得款后,赵晓莉将刘海泉送钱之事告知了刘家坤,并将前后所送的1300万元借贷给安徽金昆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智使用。
2011年11月份,刘家坤在安徽通海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民安路工程审计时向审计部门打招呼,要求加快审计进度、少核减工程量。2012年1、2月份,刘家坤主持召开城市建设专题会议,就安徽通海置业有限公司的TC-200961号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缴纳问题形成了对该公司有利的会议决议。2012年10月份,该公司大润发大卖场项目未批先建,刘家坤组织召开现场会,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办理手续,使得该项目顺利进行。
五、收受安徽朴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建军700万元、价值176.7399万元的金条12根、价值156万元的观音画像一幅
2008年至2010年,安徽朴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建军为开发太和县莲蒲路和复兴北路旧城改造项目,多次请求刘家坤帮忙,刘家坤均答应支持。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康建军为此送给刘家坤一幅价值156万元的观音画像,被刘家坤退回。后康建军得知赵晓莉系刘家坤情妇,遂于2011年2月两次到赵晓莉家中,送给赵晓莉现金500万元、价值176.7399万元的金条12根和之前曾被刘家坤退回的观音画像。而后,赵晓莉将康建军送其钱物及想开发太和县莲蒲路和复兴北路旧城改造项目的请托告知刘家坤,刘家坤同意帮忙。
经刘家坤安排,太和县政府于2011年3月至5月三次召开城建联席会议研究启动太和县莲蒲路和复兴北路旧城改造项目,太和县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7月将该项目纳入2011年太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安徽朴人商贸有限公司成为该项目的筹建单位。此后,为加快该项目进度,康建军多次通过赵晓莉或者直接找刘家坤帮忙,刘家坤均予以支持。
2011年8月,康建军为感谢刘家坤、赵晓莉的帮忙和继续获得支持,再次到赵晓莉家中送给其现金200万元。赵晓莉随后将康建军送钱之事告知刘家坤。
2011年10月,中共安徽省委第五巡视组在太和县进行巡视,刘家坤因担心事情暴露,要求赵晓莉将钱物退还。2011年12月,赵晓莉将康建军所送的全部钱物予以退还。
六、收受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志邦35万元原始股
2008年至2011年3月,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前身为安徽贝克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志邦为感谢及希望继续获得刘家坤对该公司的帮助和支持,多次向刘家坤提出按照一股一元的价格送给刘家坤原始股,一旦公司上市成功,即可获得高额回报,刘家坤表示要现金入股。2011年4月,刘家坤经与赵晓莉商议,并与王志邦联系后,安排赵晓莉携带现金50万元到王志邦的公司办理入股事宜。王志邦安排公司为赵晓莉办理了虚假招工手续,向赵晓莉出具了50万元的借条,并将借条日期提前至2008年6月19日,以此计算出借款利息35万元。之后,刘家坤以赵晓莉的名义与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密暨禁止竞业协议书》(即持股协议书),使得赵晓莉持有该公司85万元原始股。
2007年至2011年,刘家坤多次向太和县房管局、太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打招呼,要求为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尽快办理相关证件,使得该公司顺利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2008年,刘家坤给太和县环保局打招呼,要求对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因违反环保规定被查处一案给予关照,并要求将该公司从太和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的违规排污企业名单中撤下。2011年至2012年8月,经刘家坤协调、安排,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申报省财政厅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顺利获得批准,并及时获得了太和县财政局拨付的项目资金。2011年8月至2012年11月,在刘家坤安排下,太和县委、县政府出台相关文件,为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上市改制提供政策支持,并安排太和县政府用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为该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以解决该公司在股改过程中产生的一亿多元资金缺口。2012年,在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扩建厂址时,刘家坤安排太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其他企业的搬迁问题,为该公司扩建腾出地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马轿车、金条、观音画像等物证;
2.户籍证明、会议纪要、工程建设协议、汇款凭证等书证;
3.证人褚安君、康建军、王志邦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家坤、赵晓莉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赵晓莉,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929.658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家坤系主犯,被告人赵晓莉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旗
检察员:张 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刘家坤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晓莉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拾册。
3.证人名单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