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奋飞++张涛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劳动争议案,怀孕被开除的女工胜诉,获得了法律保护。
2012年6月25日,南昌某教育咨询公司与张红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担任行政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2013年初,被告怀孕。2013年4月,公司以张红造成重大失误为由书面通知被告终止劳动合同,张红申请仲裁。南昌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公司继续履行与张红的劳动合同、补发工资、支付生育医疗费。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南昌某教育咨询公司诉称:被告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公司是依法解除合同,故不服裁决,要求依法改判,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张红辩称:我一直勤劳工作,原告知道我怀孕后,处处对我进行刁难,目的是为了规避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原告以被告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其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为被告办理生育保险,应支付被告生育的医疗费用及产假工资。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驳回南昌某教育咨询公司的诉请,判令南昌市某教育咨询公司继续履行与张红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张红生育医疗费用5000元、产假工资9800元。
【点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否则便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当然在孕期女职工同意终止合同,公司支付辞退怀孕员工补偿金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孕期女职工是不可以被公司单方面解雇的,除非有严重违纪之类的过错。本案原告以被告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单方面解雇无效。如果用人单位要辞退孕期女职工,女职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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