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令制在日本的传播

2014-11-11 22:02李英英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期
关键词:天皇大宝养老

李英英

[摘 要]考倭国简单化的行使唐律,是始于他们天智天皇所定的《近江令》,该令于唐高宗总章元年颁行,盖即自唐代贞观令所演出。其后至其天武天皇,则有天武律令,以唐代武德贞观永徽三律令为蓝本。至文武天皇,则有大宝律令,大要抄自永徽律令。至元正天皇,则有养老律令,实取之唐代长孙无忌等所纂的唐律疏议。其后各代,则多就上述各律令参修颁行。

[关键词]唐;律令制;日本

唐代律令是中国在隋唐时代所完成的成文法,以此为基础而建立的支配体制称为律令体制。律令体制可以说是从秦汉以来,经过长期实践,不断改进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随着中国先进文明向周围民族、国家的扩散,这些民族、国家在接受中国的先进文明的同时,不知不觉纳入了以律法制为中心的体系。

天智天皇 近江令

日本编纂律令的最初记载,见于《弘仁格式·序》和《大织冠传》,亦即天智天皇即位元年(称制七年,668)制定《近江令》的记载。

天智天皇在其即位元年(668年)所发的近江令中,废弃了过去那套氏族制度下的统治机构,成立类似唐尚书省六部的官制,即律令制的统治机构;同时还建立了租税、徭役制度,使律令制的统治制度移植到日本,建立了根基。

大化元年由朝廷派遣八组国司到东国和大和各地,次年革新诏书中又制定了地方制度的纲领,到天智朝更在全国推行国——评——里制,确定了律令制的地方制度。天智即位三年(670),又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户籍制(庚寅年籍),以五十户为一里;这种编籍,实际上就是租佣和徭役的根据。

天武天皇 飞鸟净御原令

经过壬申之乱,天武天皇即位,十年(681)发出“欲定律令,改法式”的诏书(《日本书纪》“天武天皇十年(681)二月”条)。持统天皇三年(689),“班赐诸司令一部廿二卷”(《日本书纪》“持统天皇三年(689)六月”条)。这就是《飞鸟净御原令》

从天智天皇于669年派出遣唐使,到701年决定再开对唐交往为止,日本和唐朝没有正式的国交。但在此期间,天武和持统两朝确立了律令国家体制。天武和持统两朝虽然和唐朝没有国交,但却屡有留学生从唐朝归来,因此并非没有接触新的唐文化的机会。

从这一时期日本的法律典章制度中可以看出唐代律法的影子:唐朝中央设立三省六部制,即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尚书省掌管行政,长官为尚书令和左右仆射,下设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日本则设立两官八省制。两官指神祗官和太政官,八省指中务省、式部省、治部省、民部省、兵部省、刑部省、大藏省、官内省。

文武天皇 大宝律令

大宝元年(701)完成并于翌年颁布的《大宝律令》,标志着日本律令的成型。当然,这是《续日本纪》的记载。《大宝律令》是自天武天皇以来伴随着天皇权力的强化而开始编纂的律令,一度以《净御原令》的形式出现,在此基础上最终完成。《大宝律令》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体系,兼具高度的文化性和伦理性。圣德太子的文化国家理念和大化改新的法治国家观念都凝聚其中,是古代政治、思想、文化的最高统一表现。《飞鸟净御原令》和《大宝律令》的蓝本是唐《永徽律令》。编纂《大宝律令》的成员:刑部亲王主持其事,有藤原不比、粟田真人等共十九人参加。其主要执笔人之一的伊吉博德,曾参加过遣唐使团,对唐有着比较丰富的知识。其他编纂者如萨弘恪,本身就是唐人,任大学音博士。他如土不甥、白猪骨两人都曾留唐十余年。而调老人、黄文备、锻大角、山口大麻吕等也都是大陆移民的后代。总之,他们都有着研读和移植唐律令的良好条件。从其编纂人员可以看出,唐律令制对大宝律令的影响。

天正天皇 养老律令

朝廷对《大宝律令》进行部分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增补成律十卷、令十卷,称为《养老律令》。《大宝律令》、《养老律令》是大化改新以来,日本政治、经济等方面统治经验的总结,它表明日本已成为一个法式完备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在日本,这一系列律令都是以曾在唐留学的老留学生们为主着手编纂的。由于当时日本的改革设计师们大都是从唐朝归国的留学人员,所以纵观大化革新后的律令,都是对隋唐制度的全面模仿,当时唐朝的各种制度几乎全部被挪用到了日本。

现知养老律共十卷十二篇,篇名和排列顺序都和唐律一丝不差。律相当于刑法,比之于唐律来,日本律只是稍加简略和量刑稍轻而已。诸如“五刑”中,除了流刑因日本国土狭小等而无法照搬外,其他全都是照抄照搬。养老令共十卷三十篇九百三十二条,与唐令做一比较,可知是从一千五百多条的贞观令中拣抄出来的。只是,在律令制定的顺序上日本不同于中国,中国先制律后制令,而日本则先制令而后制律。

从舒明二年(630)第一次派出遣唐使,到承和元年(834)的第12次派遣,前后历经260余年,日本不仅有效吸收唐朝先进的经济、文化,并且首先引进唐朝的法律制度。大化革新后,日本模仿唐律先后编纂了《近江令》(668年完成)、《飞鸟净御原令》(681年完成),虽尚未形成律法,但已成为其后制定成文法的基础。文武天皇于大宝元年(701)、元正天皇于养老二年(718),又以中国唐代文化和制度为规范先后制定了《大宝律令》、《养老律令》,成为规定这一时代国家体制的成文法典,在制度上完成了建立中央集权制的律令国家。

参考文献:

(1)罗香林.唐代文化史研究[M].民国丛书选印,1946,5-6

(2)堀敏一.隋唐帝国与东亚[M]韩昇刘建英译.兰州大学出版社,2010,134-135

(3)汪向荣.古代的中国与日本[M].三联书店.1987,19-20

(4)叶渭渠.日本文化通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00

猜你喜欢
天皇大宝养老
养老生活
注册养老机构已超2.8万家
养老更无忧了
天皇版“渔夫”
日本天皇的长寿秘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