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2014-11-10 09:07:01郝万波
科技资讯 2014年15期

郝万波

摘 要: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不但涉及到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问题,而且涉及到怎样稳、准、狠地打击、惩罚犯罪的问题。诚然,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种犯罪之间有必然存在它们的共性与特性,所以想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也并非易事。本文仅以故意伤害罪与他罪的界分为例,试图以一罪自身及案情事实的特殊性,提供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一个新的审视角度。

关键词:此罪与彼罪 故意伤害罪 其他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5(c)-0227-02

如何准确区分此罪和彼罪,是我国司法机关工作符合唯物主义辩证理论的内在要求。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犯了什么罪,就以该罪处罚,罪轻就轻罚,罪重就重罚,无罪就免罚。为了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还应当借鉴矛盾特殊性的理论。一种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此罪,而区别于彼罪,根本上决定于事物内在特殊的构成要件。两个不同的罪名,其构成要件必然也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但是有时候在现实中,区分两者的构成要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想要正确的找到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寻找两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别显得尤为重要。在刑法中,一项罪名的特殊构成要件表现在犯罪对象、主观故意内容、客观行为方式和犯罪客体等方面区别于其他罪名之处。此外,鉴于司法实践中个案的特殊性,使用的犯罪工具、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犯罪人的平时表现以及侵害行为有无节制等因素,同样影响着此罪与彼罪的划分。为了证明上述观点,笔者通过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的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因而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判定某一刑事案件为故意伤害罪,还是他罪,是实践中时常出现的问题。笔者仅列举故意伤害罪与以下五种罪名的区别,由此透视此罪与彼罪的界分,望能给读者些许启示。

1 利用交通工具故意伤害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指的是不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从而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给财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在形式上都表现为交通事故,所以容易混淆。利用交通工具故意伤害他人和交通肇事罪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前者针对的是特定的一个人或者少数几个人,后者是不特定的人;其次,前者是故意犯罪,而后者是过失犯罪。

特别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也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例如当事人交通肇事后,因为害怕而躲避法律的制裁,不及报警、救助,而是将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遗弃或带离事故发生地点而不易被别人发现,从而导致其严重残疾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并处罚。①

2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的区别

在现实司法工作中,是认定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故意伤害罪,还是认定为虐待罪,也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笔者认为两罪的区别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1)侵犯的客体略有不同。虽然两者侵犯的直接客体都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但虐待行为不仅仅侵犯了这一简单客体,它的侵犯客体是复杂的,也包括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甚至包括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权等。

(2)客观方面的不同。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故意伤害行为,一般都有偶发的、短暂的特点,而虐待行为则是有经常、长期、一贯等特点,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比如故意冻饿、有意耽误疾病治疗、限制行动自由等,这一方面也是区分两罪不可或缺的标志。

(3)从主观方面来看,犯罪动机及主观故意的内容、形式上的不同,是区分两种罪行的重点。明确的伤害动机和目的在故意伤害罪中可能会体现也可能不会体现出来,但是一定的动机、为一个明确目的而对家庭成员被害人实施虐待行为一定会在虐待罪中体现出来。值得注意的是,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仍应认定为虐待罪,此种情况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3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扰乱或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犯罪的区别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侵犯客体及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这一点构成两罪最主要的区别。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身体健康,以非法损害别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作为客观行为方式的表现。针对他人的身体健康的伤害是针对特定人所进行的侵害行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秩序,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而且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侵犯的对象一般为相识或者素不相识之人。

(2)在主观方面,虽然都以故意构成,但内容也有所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仅限于破坏身体组织完整及损害肢体、器官、组织的正常机能为内容。②而寻衅滋事罪主要是以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为故意内容。

4 故意伤害罪与抢劫(未遂)罪的区别

在某些特定的实例中,这两种罪行有时容易混淆不易区分。下面笔者以一个案例给予分析,2008年3月4日凌晨6点,王某以还钱为名,将张某骗至齐河县平原镇黄土村附近的一个山洞内,向张某借钱外出打工,张某婉言拒绝了。7时许,王某趁张某不防备的时候,突然在张某身后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张某刺伤(后经过司法鉴定后结论为轻伤害),张某受伤后迅速的逃离了事发地点,且其随身携带的财物没有被王某抢走。后来在本案的审理过程当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是故意伤害罪,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抢劫罪未遂。本案涉及到笔者想要加以区分的两种罪名。

在《刑法》第263条中清楚的指出了抢劫罪的定义,指的是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和我们的司法实践可知,要想本罪成立,必须在主客观反面符合以下两点:行为人有主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行为人在客观行为上必须有对财物的所有者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劫取财物的情节。

在《刑法》第234条中明确的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是指行为人主观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该罪的成立要求是主观上故意的非法伤害;客观上对他人实施了某种伤害行为,造成的后果是轻伤或以上。伤害行为的方式不一,如刀具刺伤、棍棒伤害等,不管实施该行为的人采用了什么样的伤害方法,都不会影响对本罪的认定。

两罪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上述《刑法》的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出。共同点在于使用暴力手段在客观行为中均有所体现,区别在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在抢劫罪中其主观故意体现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上,其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公民的人身权;在故意伤害罪中其主观故意主要体现在非法伤害他人,其侵犯的客体仅仅是公民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公私财产权。就上述案例当中可以看到,王某有故意伤害张某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同时还有向张某借钱想占有张某财物的主观故意,表面上似乎不容易判断。但是,如果仔细分析本案的材料和特定环境就可以发现,王某的真实目的应该是为泄私愤而刺伤张某,由于张某没有借给他钱,导致了王某临时起意而产生伤害故意张某的想法;在客观行为方式上,王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伤了张某导致其轻伤害,所以笔者认为在本案最后对王某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是比较恰当的。

5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区别

如果仅从罪名和两罪的概念上来区分的话,正确的区分两种罪名似乎不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但是作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工作人员我们经常有这样的困惑,那就是在具体认定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罪既遂,以及是故意杀人未遂还是故意伤害既遂,却是十分复杂的。摆在现实中的问题是:在故意杀人未遂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而故意伤害行为也存在由于伤害过重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一般犯罪分子由于害怕、躲避法律制裁等原因,通常是避重就轻,不积极供述犯罪目的、动机和其它的情节,而是编造谎言企图逃脱法律制裁,这样就会对认定其犯罪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带来困难。因此,准确把握两种罪行的区别,对犯罪分子做到不枉不纵,维护法律公正、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学界研究的焦点也曾一度集中在如何正确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以笔者之见,两者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不同:第一,两罪的直接客体不同,由于客体不同导致故意的内容不同,侵犯客体的不同是准确区分两种罪名的关键。故意杀人罪是以被害人的生命权利作为侵犯客体,故意伤害罪是以被害人的健康权利作为侵犯客体;前者罪行是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作为犯罪内容,而后者则是以故意损害他人的健康作为犯罪内容。③第二,构成犯罪的内在要求不同。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罪,即只要出现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即可成立,而不论是否出现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因此,故意杀人罪又可以分为既遂和未遂,而故意杀人罪未遂会出现重伤害、轻伤害甚至无伤害的结果,但无论伤害程度如何,不会影响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而故意伤害罪则截然不同,它是一种结果犯罪,即内在的要求被伤害人必须受到轻伤害或者以上的结果才能成立此罪。因此,只有出现了轻伤或重伤的法定结果,才能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辩称其本意是想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轻微伤,但是结果上却造成了重伤或者是死亡等结果的,在定性上不会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不同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产生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且付诸行动,但由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即使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而仅仅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无伤,仍然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在我们的实际司法工作中,往往碰到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难以区分的情形,以下述为例。

(1)故意杀人罪既遂情形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形的区别,两罪在主观上都表现为故意犯罪,在客观上又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区分两罪关键在于弄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内容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在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仍然是损害受害人身体健康而不是非法剥夺受害人生命,但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在客观上表现为被害人生命被剥夺,但这种后果并不是故意伤害行为人的本意。而在故意杀人中,犯罪行为人必须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剥夺他人的生命,从而积极追求或希望发生这种结果,其本意就是希望被害人死亡。但不可否认的是,主观故意内容存在于行为人的思想当中而不易被量化或被察觉,在工作实践当中比较难以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

(2)故意杀人罪未遂情形与故意伤害罪未致人死亡情形的区别,笔者要比较的两种罪名情形在客观上都表现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的行为,且都没有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权利。准确区分两种情形,就要把握住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存在不同。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都是采用“故意说”的标准,符合法律精神,但是两者本质区别在于故意的具体内容差别较大。在故意杀人中,犯罪行为人必须清楚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剥夺他人的生命,从而积极追求或希望发生这种结果,其本意就是希望被害人死亡,但由于犯罪实施者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被害人没有死亡(例如被害人积极反抗,只受到了轻伤害),不会影响犯罪实施者故意杀人行为的本质特征。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是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认为其行为会对被害人造成身体健康上预期的伤害,为了造成这种伤害而去积极努力,在这个过程当中即使由于其他原因而造成被伤害对象死亡的,这种死亡结果也并不是行为人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发生的本意。④在现实当中,由于主观故意具有隐蔽、难以量化等特性,客观情况又具有多变、复杂的特性,认定犯罪故意的内容绝非易事。

上述文字中结合案例讲述了故意伤害罪与其他几项罪名的区别和联系。根据多年工作经验,笔者认为要准确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罪名,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结合当时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与作案过程,同时还要鉴别行为人的行为能力、知识水平等各种因素。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准确区分开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一般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①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利用交通工具意图伤人的,以伤害罪定罪处罚;使用交通工具,过失发生损害结果,一般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②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如果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是亲属关系或抚养关系,犯罪人长期以各种积极的暴力手段对待被害人,应认定为虐待罪;但一般同事关系、邻里关系,抑或素昧平生,此时犯罪人偶然实施的损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③犯罪人的平时表现,犯罪人一贯表现为粗暴、放荡不羁、流氓成性、无事生非,其在公共场所给公民人身、公私财产造成损害,可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平时比较胆小怕事,性格懦弱、温顺,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他人的健康权。

④侵害行为是否有节制,故意杀人行为往往没有节制,行为人会一心置被害人于死地才会停手,如连续伤害被害人的致命部位,甚至在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后仍然持续伤害;故意伤害的行为一般都会比较有节制,行为人认为自己达到了伤害的目的一般就会罢手,不会再持续侵害以免造成预期之外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各种罪名的构成要件,是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中之重。从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我们不难看出,区分此罪与彼罪意义重大,不顾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只注重犯罪结果或者完全离开客观行为方式来判断犯罪性质,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在查明犯罪起因、经过和结果的基础上,同时再注意犯罪人使用的工具,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犯罪人平时的表现,侵害行为有无节制等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加以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参考文献

[1] 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2]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下卷)[M].法律出版社,1999.

[3] 赵秉志.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4] 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5] 张明楷.刑法学(教学参考书)[M].法律出版社,1999.

注释

① 陈兴良.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325.

② 张明楷:刑法学(教学参考书)[M].法律出版社,1999:79.

③ 赵兼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M].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241.

④ 王作富.中国刑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杜,1988: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