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玉
摘 要: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调取视频监控等方式对一起仓库火灾进行调查分析,准确认定现场起火部位、起火点,剖析了火灾原因的认定过程,并结合调查中遇到的问题,阐述了调查体会。
关键词:仓库 纵火 火灾调查
中图分类号:TU9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5(c)-0221-02
2011年8月5日3时01分,郴州市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郴州市工业大道50号的郴州市棉麻总公司下湄桥库区发生火灾。郴州市消防支队迅速调集北湖中队、特勤中队及苏仙中队共9台消防车、56余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施救。5时39分,火灾被成功扑救,现场烧毁3号及6号仓库。
火灾扑灭后,北湖大队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迅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
1 基本情况
郴州市棉麻总公司下湄桥库区始建于1978年,仓库为砖木结构,屋顶为木制的人字梁大跨度构架。具体的屋顶构造为:人字梁上铺有一层木板,木板上面铺有一层竹席,竹席上面铺有一层沥青油毛毡,油毛毡上有青瓦,库区共有15个仓库,2004年以后该地开始零散地租赁给个体工商户。
起火建筑3号及6号仓库,均为南北走向,两个仓库相邻。
2 现场勘查
6号仓库位于3号仓库的西面,二者相隔6 m,且6号仓库地势高于3号仓库4.3 m。仓库中间均用不及屋顶人字梁横梁砖墙分割成南北两个区域。3号仓库南、北两个区域的面积均等,南侧租给永鑫家私作厂房,北侧租给郴州稀柏包装有限公司作厂房。6号仓库南侧区域面积为200 m2租给郴州市惠银五交化批发部作仓库;北侧区域面积为700 m2,租给郴州市安德木工有限公司作厂房。6号仓库南侧区域底下有一个80 m2的地下室,租给郴州稀柏包装有限公司做仓库。3号及6号仓库的北侧区域均在隔墙高度位置设吊顶,南侧区域无吊顶。
2.1 环境勘查
(1)3号仓库屋顶全部塌落、烧毁,6号仓库西南角屋顶有少许残留,其余部分屋顶全部塌落、烧毁。(2)3号仓库东西墙上的窗户玻璃全部炸裂脱落,6号仓库东西墙上个别窗户的窗框上有部分玻璃残留,且西墙残留的玻璃较东墙多。6号仓库东面墙上窗框的炭化烧损程度比西面墙严重。(3)6号仓库东面墙砖块烧损脱落情况比西面墙严重,安装在东面外墙的排气扇铁皮护罩外侧有很明显的被火烘烤的痕迹,而安装在西面外墙的排气扇铁皮护罩几乎没有变化。(4)6号仓库东墙附近的植物有小部分被火烘烤后呈枯黄、蔫萎状,并且越往东迹象越明显。西墙附近的植物几乎无受损痕迹。
综合上述燃烧痕迹的情况,分析认定此次火灾是由3号仓库往6号仓库蔓延的。
2.2 初步勘查
对3号仓库进行勘查,发现:
(1)南侧永鑫家私厂与北侧稀柏包装厂在东墙及西墙中间各有一扇侧门,均为铁门,家私厂的铁门烧损较为严重,且铁门内侧比外侧烧损严重,证明火是由内往外蔓延的。(2)在3号仓库南北两端,两家厂家均私自加盖一截厂房用于办公或住宿。两端加盖的厂房均过火轻微。(3)北侧稀柏包装厂侧门以南的位置过火严重,横向对比生产车间内的机器的烧损情况,发现越往西机器烧损越严重。侧门以南有3扇窗户,靠近南墙的那扇烧损最严重。因此,在稀柏包装厂内火是由西往东、由南往北蔓延的。(4)永鑫家私厂侧门以南的半成品堆放区内有大量木材未燃烧完全,可燃物残留较多,而侧门以北可燃物燃烧的较为彻底,大部分化为灰烬或者细碎的炭化物。厂内每一个机器均采用空气开关单独控制,机器外部烧损比内部烧损严重。距离北墙3.5 m的隔墙,石膏板墙体已经烧毁,只剩墙基。墙基北侧的水泥层已经脱落,南侧的水泥层未脱落。隔墙至北墙区域内的可燃物燃烧最为彻底,燃烧后剩下的灰烬及细碎炭化物均匀地铺在地面上。因此,在永鑫家私厂内,北墙与隔墙之间的区域烧损(即距离北墙0~3.5 m范围内的区域)最严重。(5)勘验永鑫家私厂与稀柏包装厂之间的墙体,对比其在家私厂一侧与在稀柏包装厂一侧的烧损情况,发现:墙体稍向家私厂一侧偏移;家私厂一侧未坍塌部分墙体的墙皮脱落严重,稀柏包装厂一侧未坍塌部分的墙体较完好,墙皮未脱落。
以上痕迹显示起火部位位于永鑫家私厂内距离北墙0~3.5 m范围内的区域。
2.3 细项勘查
永鑫家私厂内距离北墙0~3.5 m范围内地面上的塌落物由上至下分别为:瓦砾、炭化(灰化物)、地面。勘查发现:
(1)靠东墙的喷漆间区域(3.5m×3.5m)用高为0.2 m的水泥砖墙(砖墙外面包裹着水泥)围起来,墙两侧的水泥无过火痕迹。(2)距离西墙0至11.3 m区域的成品堆放区与过道之间的石膏板墙体已经烧毁塌落,墙基两侧的水泥层西侧比东侧烧损严重。紧挨该墙往西堆放了一些油漆桶,油漆桶的氧化变色及金属变形痕迹明显地反映出火是由西蔓延过来的。(3)扒挖时发现距离西墙3.5 m至油漆桶位置(距离西墙9.5 m)地面上沿隔墙处有一段电线,其中在距离西墙8.2~9 m段电线上发现有多处熔珠以及熔痕。熔珠粘结在导线上,珠体为线径的2倍左右,与本体无明显界限,且在另一根导线上找不到与该熔珠对应的熔痕,熔痕形状各有不同。从外观上看这些熔珠及熔痕应该是火烧形成的。再往西在距离西墙6.9~7.3m导线段附近发现一些节能灯残骸。白色泡壳经火烘烤后由空心柱状熔化成条形状,但与金属灯壳连接的泡壳位置完好,金属灯壳上的零线和火线无异常。对家私厂总空气开关(位于东墙侧门附近)进行勘验,开关只剩下金属残骸,残骸形态显示为跳闸状态。(4)北墙在距离西墙3.5 m以及7 m位置均设有一个墙敦,观察发现墙敦西侧烧损比东侧严重。墙体在距西墙0~3.5 m位置倒塌最严重。(5)观察隔墙(距离北墙3.5 m)的墙基,其南侧未脱落的水泥在靠近西墙位置(距离西墙0~3.5m)呈现原色—橙红—灰白色的变色痕迹。因此靠近西墙位置水泥层所受温度最高。
综上,起火点位于永鑫家私厂内距离北墙0~3.5 m,距离西墙0~3.5 m范围区域。
2.4 专项勘查
永鑫家私厂西墙上在距离北墙1.1 m、距离地面1.7 m高位置发现有一个砖块松动的墙洞。墙洞长0.63 m、宽0.28 m,高0.28 m。墙洞四面为水泥块框,靠墙外一侧再用木条框起来。底面的水泥块框有液体流淌痕迹,与该水泥框拼接的墙外侧木条框表面形成一个条形燃烧痕迹,并且在中间位置形成凹槽,凹槽的开口向上,靠近凹槽位置的木条框外侧有液体流淌痕迹。
墙洞底面的水泥框以及与该水泥框拼接的墙外侧木条框整体进行提取后送天津技术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1)送检木条样品检出油漆稀释剂成分;(2)送检水泥块及砖块样品检出油漆稀释剂燃烧残留物成分。
3 调查询问及其他证据
(1)8月5日凌晨2时~4时,无雷电现象发生,可排除雷击引起火灾。(2)库区周围无烟囱飞火,起火时间段内附近无烟花燃放。因此,可排除外来火源引起火灾。(3)对永鑫家私厂法人代表曹艳春询问得知该厂内电路于2010年进行重装,不存在线路老化的问题。厂内每一个机器均采用空气开关单独控制,厂内总空气开关起火前已经关闭。起火点范围内没有用电器及电线。因此,排除电气引起火灾。(4)永鑫家私厂内只有南端加盖的房间属于生活区,其他区域为货物堆放区及生产车间,不存在生活用火。因此,可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5)火灾当晚凌晨有员工回到厂里,未发现任何异常,直至起火发生为止共历经3个小时左右,永鑫家私厂内堆放的成品或半成品为致密的木材,3小时内引起阴燃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排除阴燃的可能性。(6)对永鑫家私厂法人代表曹艳春询问得知:2009年,曹与永顺家具厂老板何定香因工作关系产生纠纷,2010年,与东风路东昇大酒店老板郭瑞芳因业务纠纷打过官司。(7)库区内监控视频显示3号仓库先着火、6号仓库后着火,并且在发生起火后不久有可疑人物从火场出来。
综合上述情况,认定此次火灾原因为人为纵火引起火灾。
4 经验及教训
(1)厂房建造的年代较为久远,耐火等级较低,火灾后非常容易引起垮塌。仓库内各租赁单位之间的分隔墙不符合要求,导致火灾发生时很容易蔓延到隔壁单位。(2)起火地点位于郊区地带,该地水源条件差,公共消防设施缺乏。起火时,由于消防栓水压不足给灭火带来一定的难度。(3)此次火灾发生后,由于库区内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配置不足,且员工缺乏必要灭火常识,不会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等灭火设备,没有自行扑救火灾,导致火灾的蔓延扩大,因此必须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掌握灭火常识,遇到火灾时不会惊慌失措,而会将火灾控制在初期阶段。
5 体会
(1)砖木结构仓库具有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高,火灾蔓延速度快、结构易坍塌、灭火难度大,疏散困难等特点。所以对于此类火灾,及时准确判定起火点是现场勘验的核心,是查明起火原因的重要基础。该案的起火点确定后,经过对现场进行反复认真细致、全面的勘验,在起火点处发现液体流淌痕迹,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有力依据。(2)调查访问与现场勘验要互相补充、有机结合。调查访问工作是现场勘验的基础,只有在掌握了大量的信息后,再开展现场勘验工作才能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别是火灾现场较大的火灾,有时通过调查访问可以直接确定起火部位甚至起火点位置。现场勘验工作可以为调查访问提供印证,同时对访问内容起到检验的作用。(3)视频监控以及其他作用的固定录像设备越来普及,如道路、工厂、住宅小区等处,火灾调查时要查清楚火灾现场是否安装了此类设备,以便为火灾事故调查认定提供有力证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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