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敏ZHAO Min
(山东能源新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大学,莱芜 271199)
(Shandong Energy Xinwen Mining Co.,Ltd.Workers University,Laiwu 271199,China)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社会公平的大问题,下面通过分析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
201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次修订,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改革内容具体如下:
1.1 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500元。外籍人员在3500元的扣除基准上,加扣1300元。
1.2 税率结构下降两级 在2011年3月第一次修正案中,个税税率取消了15%、40%两档税率,由原来的9级减为7级。第一级税率为5%,月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税率为10%,月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到1500元至4500元,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与原来相比有所扩大。
1.3 最高税率的覆盖范围扩大 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扩大,现行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对高收入者加大了调节力度。在第二次修正案中,最低税率由原来的5%降低到3%。
1.4 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期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中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次月七日内”修改为:“次月十五日内”。
2.1 税率设计不合理 对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率,在设计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现为:①税率结构方面,在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普遍使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超额累进税率主要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3%-45%的7级超额部分,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的5%-35%的5级超额部分;对于比例税率来说,主要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其他所得的20%。在结构方面,这种税率不合理,与当前国际上简化税率结构相比,这种税率级次比较多,难以适应降低税收负担的所得税改革的趋势。②与属于非勤劳所得性质的财产租赁所得和偶然所得相比,对属于勤劳所得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采用相同的20%税率,没有对其进行区别对待,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财税政策公平分配的原则。
2.2 费用扣除标准不能体现公平分配的原则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受历史原因、经济基础、地理条件,以及物资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进而使得各地区之间的人均收入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在制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时,许多学者针对地区之间的个人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等情况的差异性,进一步提出采用不同的标准,对于低收入地区采用低标准扣除,对于高收入地区采用高标准扣除。这种费用扣除标准,一方面不利于公平税负,另一方面不符合中央提出的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
2.3 个人所得税的“聚财”与“调节”在功能方面存在错位 对于任何税种来说,都具有“聚财”、“调节”的功能,而且这种聚财、调节的功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处在调整、变化之中。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个人收入呈现两极分化的趋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在“十二五”规划中,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成为重点。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无论是个人收入水平,还是家庭财产收入都有了快速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广泛的个人所得税税源基础。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个人所得税的功能进行明确的定位,其方式主要是以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社会公平为主,以增加税收收入为辅。在税制设计的过程中,基于这样的功能定位,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高收入阶层的纳税比例,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将富人那里收来的钱对穷人进行补贴。同时,为了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居民的收入所得,这才是治本之策。
3.1 综合征收和综合扣除 目前,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从征收的角度看,其征收模式采用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式,将各类应税所得分为11类。但是,在这11类收入中,并没有包括所有的收入类型。从费用扣除的角度看,在我国对于不同的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采取定额扣除、定率扣除、限额扣除和据实扣除的方法。虽然这些方法简便、易于操作,但是缺乏公平性。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进行综合考虑,其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扣除和生计扣除两部分。其中,基本扣除可以根据工资水平和物价的实际水平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于生计扣除应当遵守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原则,除了对个人日常开支进行扣除,同时对家庭赡养费用、子女抚养和教育费用等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3.2 合理调整税率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形式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档次相对比较复杂,税负整体偏重,进一步影响了税收的征管。首先,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综合所得的个税进行处理,对最高边际税率进行适当的降低。目前,工薪所得45%的最高边际税率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同时降低了纳税人偷逃税的成本,为此,可以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为35%或30%。与此同时,将目前的7档调整减少为4档,例如5%、15%、25%和35%,各档之间的差距最好保持相同,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税率设置级数过密、级距较窄的问题。其次,采用比例税率对分类所得的个税进行处理,一方面避免税负轻重无序的问题;另一方面能体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原则。
3.3 加强税收征管 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其主要原因是:税收征管在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中存在不足现象。所以,对个人所得税收入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打破税收征管调节作用的约束。通常情况下,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健全居民收入监测体系,以自然人为核心,建立纳税登记制度,同时健全纳税档案,在一定程度上集中控制个人收入信息;第二,改革银行管理体制,对现金加强管理,对于大额现金需要通过银行才能流动;第三,各部门之间加强协作,税务、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机构之间实现联网;第四,加大惩罚力度,要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重处罚的原则,通过有力措施打击各种逃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进一步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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