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和团运动的兴起

2014-11-10 18:01程龙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9期
关键词:教会

[摘 要]义和团运动起源的探讨是一个老话题了,在史学界硕果累累的局面下,有的学者开始从新的角度探讨义和团运动起源的问题,即“鄙俗的贪欲”是推动义和团发展的“灵魂”。笔者对这种新奇的观点实在不敢苟同。本文试着从社会权利角度分两个方面即乡村传统权威和官方正统权威的失效来解释义和团运动兴起原因的问题,最后指出正是传统权威在教会的压迫下失效,不能维护民众的利益才致使义和团运动,这样一种民众追求新秩序的运动兴起的原因,而非“鄙俗的贪欲”。

[关键词]义和团运动起源;传统权威;教会;梨园屯教案

在《炎黄春秋》2012年第5期中,侯宜杰先生在《义和团——在“灭洋”的旗帜下》一文中引用恩格斯的观点提出“鄙俗的贪欲”是对义和团起推动作用的“灵魂”。文中大量的引用了史料论证义和团团众在反洋教斗争中的所作所为,表明其犯下的罪恶可谓是罄竹难书,从而得出义和团“反洋”是假,“贪欲”是真。的确,文中的史料是客观的,但这些客观的史料却不足以让文中反弹琵琶的理论成为客观的反映,而只能是作者主观的意向。这些史料只能说明义和团团众在运动中有盲目腐败的一面,而不能以偏盖全,不能仅以义和团兴起后的部分所作所为来断定义和团兴起的原因就是“鄙俗的贪欲”。本文就此从社会权利角度分析一下义和团兴起的原因。笔者才疏学浅,不正之处望大家指正。

一、乡村传统权威的崩溃

清朝地方行政体系的最下层是县级,县与乡村之间的联系是不紧密的,虚弱的,国家在乡村的直接统治是不存在的。至明清时期,国家权力的行使到县级政权为止,即所谓“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当然,相对于宗族遍天下的江南地区,长江以北尤其是本文论述的中心即华北的鲁西北一带则是乡绅士人之治。乡绅是连结县级政府和乡村的中间人。他们既为“居乡之士”,是“一群特殊的会读书的人物”而被乡民所崇敬,同时他们身为乡民与当地人有着地方性的认同感。他们又为“在野之官”,拥有着国家所赋予的法定特权,并因此产生了一种“非正式权力”。这种权力的存在是官方默许的,就是为了弥补国家行政体系在基层的缺陷而存在的。这种权力可以解读为这样一种模式:国家和社会所默许所认同的权力的交叉,而这种交叉更倾向于社会。即作为有功名的特权阶层,始终保持自己凌驾于乡民之上,所以当乡民反抗他们的凌驾时,他们又会勾结政府打压乡民维护自己的特权;同时他们身为居乡之士,他们和乡民所拥有的地方认同感使得他们的利益系在一起,当危害自上而下威胁到他们的利益时,他们会挺身而出,为民负责,这一点是重要的。按现在学术届的划分,乡绅应该分为三个类型:第一类,处于官僚系统内部,即现任的休假居乡的官僚;第二类,曾经处于官僚系统内部,但现已离开,即离职、退休居乡的官僚;第三类,尚未进入官僚系统的士人,即居乡的持有功名、学品和学衔的未入仕的官僚候选人。但无论哪一种,一旦他已经回到家乡居住,他就会以当地人的姿态在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而不是政府的姿态。同时,如果乡民碰到争端走法律途径,即诉讼至衙门,那么,正如俗语所言“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入命两家穷”的繁冗之极耗费极大的诉讼会使得普通乡民“不但废时失业,抑且荡产倾家”。所以,当民众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民众通常会找到与他们有共同利益的并且关系上较政府而言更亲密的当地乡绅以其默认的传统权威来解决争端。

纵然,这种民间的调解模式并非完美无缺公平公正的,总会有有失偏颇的地方,但相对于诉诸衙门或像鲁西南一带私下仇杀解决问题,这种调解显然是相对实际的。同时,时间也证明了这种模式是比较可靠的,因为自明以来,国家权力逐在基层的控制能力逐渐弱化,而填补这一弱化缺口的便是乡绅的传统权威。然而,时间转到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传教士的到来,迅速的打破了这种模式。

义和团起事发源于梨园屯教案,我们就从梨园屯教案的始末来浅析一下绅权的变化。梨园屯是一块“飞地”(俗称“插花地”,即三不管地带),行政上属于冠县,但地理上却处于威县,南宫,清河等县的交界地区。“地势远隔,风俗攸殊,盗贼充斥,民教杂处,孤悬境外,隐然独立一小邑,控制既鞭长而莫及,治理亦梗塞而不通”的现实状况更能够体现出地方乡绅传统权威的变化。19世纪意大利方济各会势力深入梨园屯地区,随着此地的教民不断增多,在1869年,教民(原先的村民)要求分割屯中的公共地,即原先的义地共38亩,这件事是由教民和当地乡绅(三街会首共12人)会商的,由于乡绅的力量仍旧很大,所以38亩义地中,教民仅得约3亩8分,并且是玉皇庙的宅基地。他们相信这样分配教民是无利可讨的,因为他们不敢拆庙,同时又不能在宅地上耕种。但到1873年,教民将宅基地献给了教会,教会自然是勇于拆除当地人无论是现实中的还是思想内的玉皇庙。而当地的士绅显然没有准备,尽管在此后一直向当地政府成诉,但一直处于不利地位,这种不利地位一直延续到1887年当地乡绅、三街会首、监生刘长安等头领人物败诉并被褫夺监生地位。但是,民众并没有放弃斗争,而是请来梁庄乡绅潘光美来调解,暂时缓解了局势,但在后来的1890年又请来“临清州人道士魏合意,赴庙主持,并将昔年办团枪械移存庙内,意图守御”,但后来又被冠县知县何式箴拿获。至此,以当地乡绅为代表的“维权力量”已彻底崩溃,取而代之的则是民众的自发组织,年轻一代的“十八魁”。

二、官方正统权威的消散

《光绪会典》卷四记载全国共1303县,加上台湾省11县共1314县。其中山东96个县。而作为义和团的发源地的鲁西北地区则有14个县,每个县差不多有20几万人,也就是说,一名正式的国家管理官员,知县,要分管属地20几万人,这样的人口规模对于知县来说显然太庞大了。知县为一县之长,掌一县之治理,“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俗。凡养民,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在梨园屯教案中,无论是县级官员还是向上到知府、抚台,皆表现出对民教冲突的无奈。作为父母官,即便多少奉行官场原则“不求无功,只求无过”,但面对民怨,面对自身的权威在教会的压迫下越来越贬值,他们也是有一定的反抗的。但这个对教会越级上告总理衙门的“反抗”也是有一定限度的,那就是在不使冲突加剧的基础上,找出一个最符合双方利益的解决办法。但是,在梨园屯教案中民教冲突的根源在于当初3亩8分的宅基地是重新修庙还是建堂、是传统权力第一位还是外来势力第一位的。这样一来,官府在梨园屯教案中的表现只能用无奈来形容了。1887年,传教士费若瑟指使教民扩充地基,重建教堂。梨园屯绅民怒起拆堂建庙,并诉讼到县。后经邻村乡绅潘光美调解,并在县令知情的情况下,教民愿还地盖庙,刘长安等则愿另购地为教民建堂。但这并非是官府的最终审理方案,而是随着案情的一再反复而变化。1889年,法使宝海又照会总理衙门行文山东巡抚彻查此案,巡抚福润改变原先的妥协方法,令村民将玉皇庙让给教民建教堂,并捐钱另购地建盖新庙。尽管有官文在此,但双方皆因教民一方没有太大动作而保持克制。但到了1897年,教会开始修堂,引发民教暴力冲突。东昌知府洪用舟受理案件,认为宅基地是矛盾的根源,于是收为官地,辟为义学,同时另为教会购地建立教堂。好景不长,1898年,在法使的胁迫下,山东巡抚张汝梅派知府到梨园屯监督勇役拆庙,将庙基交还教堂,但一直到闫书勤等十八魁义和拳举事失败之后才正式结案,而且还是教会赢得了诉讼。

梨园屯教案几经审断,官府自断自翻,长期争讼几近三十个春秋。官方苦苦作出的种种妥协最终两边不讨好,这样的代价是昂贵的,第一,自己的官途走向了终结。1898年,马天恩主教指使法使向总理衙门提出抗议,山东巡抚张汝梅将冠县知县何式麓撤任。巨野教案议结后,法使毕盛就梨园屯教案照会总理衙门,以“地方官毫未阻止”为由提出东昌府知府洪用舟“时常与教士为难,并阻止办法,理应撤任”,现任济东泰武临道吉灿升应换为张上达。第二,使得乡民在无期限的庙堂争讼中失去了对官府的信任。乡绅代表刘长安等“六大冤”曾质问东昌知府洪用舟:“非好民之好,恶民之恶,岂为民之父母?”乡民代表“十八魁”请来威县的梅花拳大师傅向教民“亮拳”时声称:“谓官己不论法,我们就不守法,必须以武力护庙。”

义和团团民正是乡村传统权威和官方正统权威在教会势力的打压下不能发挥本来的作用而迫于无奈起事的。尽管在“打洋教”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抢劫勒索教民甚至非教民之类的事,甚至在初期还与官府进行对抗,但众多史料也都表明,义和团作为一个松散的“信仰”似的团体,既没有统一的领导,又没有一定的纲领,有的只是朴素的爱国主义。像这样混杂着大量无业投机分子的大盘散沙,指望他们规中规矩是不现实的,但非要为他们的过错硬加上一顶“鄙俗的贪欲”的帽子,我想这不仅不是千军万马走单骑的精神,反而是一种哗众取宠徒增笑柄的愚行罢了。

作者简介:程龙,河北大学历史学院2012级中国近现代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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