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公司之难:理不清的官商民关系

2014-11-08 13:06仲继银
中国新时代 2014年3期
关键词:官商袁世凯

仲继银

纠缠不清的官商关系让轮船招商局那样的官督商办企业落入官僚控制,充分调动起来了民众力量,并成功实现了广泛公众融资的地方铁路那样的商办公司也同样因为理不清的官商民三方关系而最终落入了官府控制。中国的公司发展,难在缠绕不清的官商民关系,结果是无论官办、商办还是民办,都无法创建起能从广泛公众手中融资并可长期持续发展的现代企业

从官主到民主的现代公司

前现代社会的世界各国是大同小异的,君王及其代理人主导公共事务,普通民众作为君王及其代理人治下的“臣民”没有现代式的公民权利,他们必须依附于领主、父母官或者是乡绅与地主。

公司这种集体——集众多个人之力于一体——的组织形式,最初也是为权贵阶层所特有的一种工具,只是这回他们要用一种自愿参与和相对明确的合同关系来集合其跟随者。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投资者们与实际控制着公司的董事们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和中国晚清那些官督商办或官商合办公司中的商人股东与实际控制着公司的官僚之间,甚至今日中国公司的广大中小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有着极大的相似性。

一本描述荷兰东印度公司中小股东抗议之声的小册子这样写道:“如果我们向市上议院和参议院投诉,那里有公司的董事;如果向海军部投诉,那里有董事;如果向荷兰议会投诉,我们会发现董事和议会其实就是一回事,都穿着‘公司’这同一条裤子。”

清吴佐清在《中国仿行西法纺纱织布应如何筹办俾国家商民均获利益论》中指出,“官督商办之不能无弊也。夫泰西虽官商一体,然商务则官第保护之,维持之,不侵其权也。中国之纺纱织布局,若云官办,则实招商股,若云商办,则有总办、帮办、提调名目。抑有一二实事求是者汰去帮办、提调名目,而总办之名,则固居之不疑也。商民虽经入股,不啻途人,即岁终分利,亦无非仰他人鼻息。而局费之当裁与否,司事之当用与否,皆不得过问。虽年终议事,亦仿泰西之例,而股商与总办,分隔云泥,亦第君所曰可,据亦曰可,君所曰否,据亦曰否耳。”如果说,这是在描写今日中国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似乎也没有什么不妥。

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不是需经官方批准才能成立的传统特许公司,而是民众可自由组建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普通公司。从特许公司到普通公司的发展,形式上保持了董事会控制的相同特征,但是实质上却从“官主”变成了“民主”——掌握公司管理权力的董事从官方任命变成了公司股东选举产生。

在所有权构成上,随着传统特许公司向现代普通公司的发展,以皇室、政府、达官贵人和大商人为主导逐渐变成了以白手起家的创业英雄和普通公众为主导,公司之“官”——董事和经理人——与政府之官员成为了两部分人,依据两种不同的规则、在两个不同领域里发挥作用。

清末的现代企业努力,从洋务运动到公司律颁布,之所以成效有限,都是因为没有解决好政府之“官”主导一切的问题。以税款所建事业为官办,完全由官主导;由社会融资所建事业,无论所谓官督商办还是官商合办,最后和实质上还是官为主导。就是一些名义上完全商办的事业,只要上了一定规模,引起了官的注意,也会通过各种途径变成官为主导。这是至今中国依然没有解决好的“官本位”社会问题,公司这种本应由民众自行组织起来的现代企业形式,只是官府甚至是高官个人用来吸纳社会资源达成其自身目的——以公共利益为名,但其中不乏官员私人的政治或经济目的——的一种工具。

从李鸿章、张之洞到袁世凯:作为一种官之工具的公司

历史上中国的官府并没有控制大部分国内市场和生产,其中有许多掌握在私人手中。在清代,仅有盐、铜、丝和瓷器是由国家垄断,而像茶、糖、谷、棉纺织等则几乎完全被私人拥有和掌握。也正是因此,中国能够在传统的几千年里生生不息,并长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可是,在西方国家利用公司制度实现了现代型崛起之后,中国的传统优势遭遇了一种新型的挑战。

李鸿章通过其实际上含义不清而弹性极大的“官督商办”概念,创建轮船招商局(1872年),在英国的现代公司法诞生(1862年)仅仅10年之后,把公司制的股份融资要素正式引入了中国的经济体制内。但是,在公司的管理控制结构上,所有李鸿章治下的那些所谓新式企业,从轮船招商局到上海织布局,都没有任何现代含义上的“董事会管理公司”概念。名义上的“官督”变成了实际上的“官员管理”,名义上的“商办”变成了实际上的“商人只是出资无权管事”,可说是“民有官营”。完全是因为李鸿章具有优秀的中国传统式用人技巧,能够授权其所委派之人,并幸有盛宣怀这样的一代奇才,加之李鸿章强大政治力量所能给予的保护、官方补助和垄断地位,才使这几家洋务企业能够有所发展。公司制度在这里所能发挥的作用,仅限于筹集到了买办资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买办的人力资源和管理才能。

官督商办这种组织形式,是为了争取公众认购资本,最初得到了买办和其他个人投资者的积极响应,这使轮船招商局能够在1873年成功改组。名称上从“轮船招商官局”改为“轮船招商局”。尽管“局”字本身就有官府事业的含义,但去掉了一个“官”字,还是使其官味有所淡化。同时,引入了唐廷枢和徐润等买办出任管理人员,这使轮船招商局的“商办”特性有所体现。

但是随后的发展情况是,官府牢牢抓住对这些官督商办企业的控制,过分监督,引起私人投资者的不满和不信任,不愿意再提供新的投资。为了能够吸引商人投资,张之洞的洋务企业采用了一个新的说法——“官商合办”,可实际上张之洞比李鸿章还不放心商人管理,并对其所办洋务企业采取了更为直接的个人控制。为了保持个人的直接控制,防范经理人谋取私利,张之洞把他创办的棉布厂从广州搬到他就任新职的武汉,把汉阳铁厂开设在紧靠着他衙门的地方——既不靠近煤矿,也不靠近铁矿。

对于公司制度的利用,张之洞和李鸿章一样,止步于融资。相比之下,袁世凯倒是大大地向前迈进了一步——在融资之外,还引入了董事会管理。袁世凯能够在利用公司制度上,比李鸿章和张之洞再往前迈进一步,虽是时代使然,即袁世凯是晚一辈的人物,但也与袁世凯自身直接参与了公司制度的基础——公司法在中国的正式引入工作有关。

1903年4月22日,光绪皇帝批准设立商部,高层开始重视商业发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自积习相沿,视工商为末物。国计民生,日益贫弱,未始不因乎此。”朝廷命载振、袁世凯和伍庭芳(曾留学英国的法学家)筹组商部。根据上谕,成立商律馆,负责草拟一套商务法典,及拟订拟成立的商部组织机构。9月26日,商部正式成立。商律馆后来成为伍廷芳主持的专署,汇集和翻译外国商法,以备在中国使用。1904年1月21日,颁布了《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1904年6月15日,颁布《公司注册章程》18条,公司注册局随后开办。商律馆公布或协助起草的律令还有:公司登记法(1905年)、《破产律》(1906年)、专利权法(1906年)和《商会简明章称》(1904年)等。1914年袁世凯以中华民国总统身份签发的《公司条例》,内容基本是清政府没有来得及颁布的公司律修订版本。

袁世凯治下的商人与公司发展

1905年,袁世凯倡办北洋烟草公司,政府不任命督办,但将以董事会的成员出现。也不再称之为从李鸿章到张之洞都喜欢采用的“局”字,而是称之为公司。政府是提供保护而不是干预。袁世凯还提供了2万两官银作为政府股份。合计3.3万两银的股票很快被包括商人和官员在内的私人认购。可惜的是,袁世凯对公司制度的利用也仅止步于此——融资和董事会管理,没有在有关公司债务承担和破产处置等方面进一步遵循公司制企业原则。

1908年,由于宗派斗争,北洋烟草公司经营停顿,宣布破产。总计10万两银的筹资结构为2万两政府股份,3.3万两私人股份,1万两银行贷款,3.3万两私人借款。公司清算时只剩下约2.7万两银的资产。根据袁世凯的指令,用1万两银全数偿还了银行贷款,1万两银偿还了政府的2万两银股份,0.7万两银偿还了3.3万两银的私人股份,3.3万两银的私人贷款一两也没有偿还。在这里,没有任何公司或法律规则,完全只是一种势力斗争。银行能够得到全额偿付,是因为惧怕以后得不到支持。私人贷款作为债权的顺位本应该先于股权得到偿付,却被完全排除。股权资本中,政府的股份(50%)得到了远远高于私人股份(21%)的偿付比例——相比中国传统的公私合营企业破产后政府投资要第一顺位得到全额偿付,已经是袁世凯做出的重大“让步”了。袁世凯最初是要将还清银行贷款后的1.7万两银中的1.6万两用于偿还政府股份,只留给私人股东0.1万两,在遭遇私人股东的怨声载道和抗议之后,才又多划给私人股东0.6万两的。

在袁世凯的支持之下得到商业上成功的两个代表人物是孟洛川(1850-1939)和周学熙(1866-1947)。孟洛川在袁世凯任职山东巡抚时与之结交,把家族棉布生意扩展到了山东、北京、天津和上海的主要城镇,拥有24家瑞蚨祥分店。鼎盛时期,孟洛川旗下企业雇佣上千人,涉足棉货、药材、茶叶、手工织品、当铺等多种行业。孟洛川深谙中国传统的用人之道,他精心挑选两类人,一种是有才能的人,另一种是对他绝对忠心的人,然后把这两种人配成对分配到同一岗位上。在袁世凯衰败之后,孟洛川通过与显要军阀联姻等手段继续获得了政治支持,但最终于1926年因支持他的军阀衰落而衰落。

得到袁世凯的支持而得到了更大商业发展的是周学熙。周学熙出身富裕官僚家庭,其父周馥曾官拜两江总督(1904年)和两广总督(1906年)。1900年,袁世凯作为山东巡抚时,委托周学熙创办一所现代学堂。1901年袁世凯出任直隶总督时,周学熙随之到天津,并很快从候补道台升为实任道台,接着升任盐运使,1907年升至直隶按察使。

1906年,袁世凯委托周学熙创办滦州官矿有限公司。周学熙设计了一套以官矿为名义的私人公司方案,因为作为官矿可以不受私人采矿公司的采掘范围(30平方里)限制。周学熙提交的章程中,列举了多项股东权利和公司对股东负有的责任。私人投资者可获得50%的利润,另外50%在政府和地主之间对等分配。公司选出一个15人的董事会,并选举产生总理和协理。周学熙不再是“督办”,而是“总理”,不过这个总理职务还是先由袁世凯任命的。到1909年6月12日,公司才真正召开股东会议,正式由股东选举和认定了周学熙的公司总理身份。

为了保持控制,公司章程规定,总理和协理从董事中选出,每位至少要有每股为100两银的2,000股股票。董事和两位监查人,每人至少要拥有1,000股。拥有200股以上的股东,有权推荐一人,由公司根据其才能和条件而雇佣。持有5股者有权提建议,持有10股者有权投票,50股者有权做出提案。

周学熙还于1906年底,在重组一家旧有水泥厂的基础上,创建了启新洋灰有限公司,这也是一家私人公司,而不是所谓官督商办或官商合办,但却同样作为一种实际上的官僚企业而享有一些特权。启新把利润用于再投资,获得巨大成功,但是这种成功也和那些官督商办或官商合办企业一样是得自垄断地位——直到1908和1909年都被农工商部确认为直隶唯一的水泥生产厂家,还包括向轮船招商局和北方国有铁路供应水泥的专营权等等。公司股东是和滦州煤矿的同一波人,其中包括了袁世凯家族。经理人、董事及其他股东等都是官僚,新股也被限制在这个圈子内。

盛宣怀是在后来才完成了身份转变,从洋务企业中代表官方的“官督”变成了积累个人财富的官僚资本家,周学熙则从一开始就以实际上的“官督”身份和特权,经营着官僚们的个人财富,使作为“强国大计”的洋务运动和官督商办,最终走上了官僚资本主义道路,也使中国的公司制度一直只是官府和权贵们的商业工具,没有惠及普通民众。

公司成为官僚资本主义之下的敛财工具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二十几年,正是公司制从英国扩展到德、法、日、意等国,美国从古典企业和大亨时代向现代大型公众公司和职业经理人时代转型的时期,中国则从官督商办发展到了官僚资本主义。官僚们从代表政府监督,到把自己的资金投入,掌握经营权力,到最后完全主宰中国的所谓现代企业。

中国始终有一种传统政治结构下的“官员自大狂”,皇帝老大他老二,别人都是愚昧和啥都不懂的,社会经济中的一切都要官来审批和控制。成立公司,要有无数的证和各种前置条件,公司融资和上市就更是一种“特权”而不是权利,需有官府恩准才行。各种能做和不能做,时放时收没个准称,因人而异。张之洞在推选盛宣怀出任铁路督办公司时的一番话淋漓尽致地表达了一种过度的“精英意识”:“官不通商情,商不顾大局,或知洋务而不明中国政体,或易为洋人所欺,或任事锐而鲜阅历,或敢为欺瞒但图包揽而不能践言,皆不足任事。”盛宣怀也同样,在评论一个工业学校将在10年内见成效的建议时说,“人民是痴呆的,10年是很快的。”

在关于为京汉铁路筹措资金的计划中,盛宣怀写到:总公司“原以招集商股为归宿,但华商须待工成利见而后来。臣经办轮船、电报,前事不忘”。在1899年11月18日的一个奏稿中,盛宣怀说,“有资财者皆好图一人一家之私利,即所谓朋充者不过数人合开一店而已。如泰西之股份公司,总不能畅行于中土,而权利极大之举不得不让外国人为之,甚可慨也。”

可是造成这样一种状况的根源何在?中国商人不愿意露财,会烧毁账簿而不是写自传,他们怕的是什么?还不是怕官府的各种盘剥和掠夺吗?在同样面对各地兴起的半半拉拉、有待完成的铁路建设状况的时候,摩根用资本市场手段进行整合,并由此带来了现代公众持股公司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发展,盛宣怀则是上奏朝廷收归国有,并由此引发了导致大清覆亡的社会动乱,使他自己也成为了大清的罪人,险被问斩。

从官督商办到官商合办,皆因难以革除的政府控制而失败。到周学熙这样的官僚资本家横空出世后,名义上的政府控制,干脆让位于官僚个人和其代理人的个人控制。公司成为了官僚资本主义下的权贵个人敛财工具,普通民众和普通商人日益与之远离,中国的铁路修建和重化工业发展等等,也就日益无法通过市场化和真正的现代公司制方式去实现。

官僚居高俯看和统治,商人居中攀附而上。民众个人无权无力,只有在激发起群体行动时才有一种毁灭性力量。公司这样一种现代社会下,按照法律和市场规则集合个人之力的组织,始终不能在中国真正落地、生根和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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