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内涵、动因和举措

2014-11-07 20:46姜江
中国经贸导刊 2014年30期
关键词:驱动研究发展

美国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标杆国家,更是全球创新活动的引领者和风向标。有关美国创新的研究十分丰富,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是什么——包括美国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内涵与特征等,为什么——即驱动美国创新的动力和因素有哪些,以及怎么办——即美国究竟如何实现创新发展等。

一、美国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内涵、指标和特征

有关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概念,理论界尚无统一认识。索洛考察了美国1909—1949年间私营非农业经济部门,通过计算其劳产率发现,这40年间每人每小时总产出(国民生产总值,GDP)比之前翻了一番,其中技术进步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占了87.5%,另外12.5%则是依靠资本投入获得。据此,索洛提出,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后人在此基础上总结,科技进步贡献率指标是衡量一国或地区是否处于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

波特于1990年在其著作《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以美国、瑞士、德国、日本、意大利、韩国、英国等为主要案例,分析其二战后到上一世纪80年代末期间经济增长的表现,提出著名的“经济发展的四个阶段,包括生产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创新驱动和财富驱动等”。其中,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内涵和特征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企业竞争力和产业集群的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二是企业更加关注国际市场,企业更加注重以先进技术实施差异化竞争而不是依靠成本优势;三是产业垂直一体化向纵深发展,上下游企业形成良性互动并逐渐延伸至全球范围;四是产业横向示范带动效应显现,更多同行乃至竞争对手进入,形成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刺激更多创新;五是服务业走向国际化;六是政府职能由进行资金补贴、设计产业准入门槛等直接干预手段转向间接引导方式,包括创造更多高质量的生产要素供给、改善国内需求质量、鼓励创新商业模式、维持国内公平竞争等。

王昌林等(2012)提出,创新驱动经济发展,一般是指经济发展主要通过技术进步、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因素推动,而不是主要靠资本、低成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投入推动。并指出,进入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或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经济增长主要依靠生产率提高推动;二是研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研发投入占产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较高;三是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占较大比重,产业结构呈现知识化趋势;四是拥有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大企业,产业附加值高;五是经济增长资源消耗较低,经济效益较好,等等。

也有研究通过计算不同国别人均GDP、GDP增速、科技进步贡献率、研发投入规模、从事研发和科学活动的人员占总体从业人员比重、专利活动情况、对外技术依存度等指标,计算其创新投入产出比值,表征其创新能力,并由此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创新绩效的强弱,进而区分哪些国家属于创新型经济体。例如,夏天(2009)指出,美国是最为典型的创新驱动经济体,其于1962—1989年间,GDP保持了年均8.6%的增长速度,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具备生产系列技术并商业化的能力。目前,世界上公认的创新型国家(地区)有20个左右,包括美国、日本、芬兰、韩国等,这些国家显示出很强的国际竞争力,科技进步贡献率在70%以上,研发投入占GDP比例一般在2%以上,对外技术依存度一般在30%以下,发明专利量高于国际平均水平。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OECD、欧盟、世界知识产权委员会(WIPO)等若干国际权威机构开始建立衡量各国创新实力的指标和统计发布机制。例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提出的美国科学工程技术指标、欧盟提出的全球创新记分牌和欧元区创新记分牌系统、世界知识产权委员会提出的全球创新指数系统,等等。这些评价指标、测评方案往往从有关表征创新能力的人力资源、研发投入、知识资产、企业投资、知识密集型产业、知识产权活动等多个维度设计指标体系,并采用对各个子指标数值赋予权重的方法加以比较。涉及的指标体系门类繁多,涵盖的指标多达百余个。以美国科学工程技术指标(2014年)为例,对美国最近两年的创新能力共分为以下七个方面的指标进行评述,包括数学和科学专业初级教育、科学和工程类高级教育、科学和工程劳动力、研究开发活动、学术研究和开发、知识密集型产业与全球市场、公众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关注度等。

二、美国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动因和条件

美国为什么有源源不竭的创新动力?驱动美国经济发展进入创新驱动阶段需要具备哪些方面的条件?不同研究从不同角度给出了回答。

(一)美国坚信只有创新才能实现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美国人坚信,创新会刺激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如哈罗德·埃文斯在《美国创新史》中指出的,美国的繁荣史是善于发明创造的人民的历史,他们对技术有着神秘的信仰,从在大平原上用风车取水的早期定居者,到互联网上的网络精英,创新实用的发明是美国卓越背后的主要力量。正是这些创新者一次又一次将发明推向大众,他们不是靠贪婪驱动,而是怀有远大的抱负,使美国踏上了一条崭新的道路,使其经济、生活水平达到世界历史上空前的高度。

对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信仰也多次体现于美国执政者的施政纲领中。例如,《美国创新战略:促进可持续增长和高质量就业》(2009)开篇即指出:“历史证明,美国能够在20世纪引领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就是我们是全球创新的引领者。今天,面对更加激烈的竞争、更加艰巨的挑战,创新对我们经济增长繁荣的作用将更加突显。创新是21世纪我们能够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的关键,也是确保我们这代及我们的下一代能够有更高质量生活的关键。”

夏天(2009)的研究指出,美国对创新的高度重视是由于美国坚信创新驱动型经济具有较强的持续性、较强的稳健性和抗周期能力、较强的创新维系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减弱了周期性经济危机对经济增长的冲击;二是创新活动不会因为经济危机而停滞或倒退;三是科技创新实力强且技术水平领先的国家受危机的影响相对小,复苏较快;四是科技创新有利于淘汰技术落后的产业同时催生新兴产业;五是新兴产业受到的冲击往往小于传统产业;六是创新有利于创造新的需求并开拓消费空间。

(二)源自移民文化的强烈危机意识和冒险精神是驱动美国致力于创新的重要动力

美国人致力于创新的另一动力就是无时无刻不在的强烈危机意识和缘自于早期殖民地移民文化的冒险精神。“不创新就无法生存”、引领全球或引领行业的“创新地位仍然时刻面临着挑战者的威胁”之类的观点在美国产业界、政界、学术界等已经取得广泛共识。

2004年12月,国家竞争力委员会发布的《创新美国:在竞争和变化的世界中繁荣》报告指出,尽管美国创新产出居世界首位、拥有全球最开放的市场经济体系、是全球风险投资的领导者、在若干领域集中了最好的实验室和大学、拥有独一无二的乐于冒险的文化,但是,这个基础可能被动摇,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2006年2月发布的《美国竞争力计划:在创新中领导世界》报告认为,“美国的经济是卓越的,但是我们在动态的世界经济中不能自鸣得意,我们正面临着中国、印度这样的竞争者,我们的未来充满不确定性。”

还有一些研究指出,美国早期独特的移民文化所塑造的勇于冒险探索的“疯子精神”是激发其民族源源不竭创新的动力。如埃文斯指出的,“美国人来到北美大陆已有4个世纪,早期定居者初踏上这片新奇而广寂的大陆时,陌生环境的冲击和生活必需品的匮乏,激发他们那种近乎疯狂的动力去完成实用性创新,以便让生活少一些贫乏,多一份惬意。”事实上,冒险精神一直是美国文化的突出表现之一。

(三)完善的知识产权以及经济、政治等制度是驱动美国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

美国拥有全球最完善、最强大的支撑科技创新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其中,以《专利法》影响最大,也最久远。美国于1790年就颁布了首部专利法,《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中明确规定,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时期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工艺进步。”早期专利法的效果主要反映在农业以及当时的国外技术引进方面(邢国繁,2012)。美国国会后于1836年对之前的专利法作了大幅修订,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恢复专利审查制度,对专利权主体、实质性要件、专利期限等方面进行修改,奠定了现代美国专利制度。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拜杜法案》也是促进美国科技经济密切结合的重要制度保障。《拜杜法案》规定,由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专利权,由发明人所在的科研机构(通常是大学)拥有。此外,美国的教育制度、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也为创新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美国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基础教育以及“宽进严出”、启发式教学的中高等教育都十分重视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索精神。充分竞争、公开公正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各行各业的企业们同时上演着熊彼特描述的“创造性毁灭”的创新景象,激励企业家持续不停地研发新产品、创造新的商业模式。三权分立、两党执政、竞选上岗等政治体制也为美国式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土壤。民主、共和两党通过四年一次的总统大选轮流执政,严格的监管环境和激烈的竞争环境使得无论是哪一党执政,都不会忽视科技发展创新这一重要内容(余中元,2012)。

三、美国实现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途径和措施

有关美国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实施途径和举措的研究十分丰富,绝大多数研究强调美国的制度优势是实现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和手段。

(一)联邦政府高度重视支持基础研究

一些研究指出,美国在全球创新中能够长期扮演“长跑领先型”的角色,主要原因在于联邦政府对基础研究的高度重视和持之以恒的大力支持。美国1945年发布的《科学:没有止境的前沿》报告中就对基础研究的重要性给予了高度肯定。V.布什博士在该报告中指出,“基础研究导致新的知识,它提供科学的资本。它创造出知识储备,由此一定可以获得知识的实际应用。新的产品和新的工艺流程并不是一出现就是完全成熟的。它们是建立在新的原理和新的观念基础之上,而这些新原理和新观念优势是在科学的最纯粹领域中的研究工作中艰辛地开发出来的。”

有研究表明,美国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通过引进欧洲的电力理论和技术,率先完成了第二次工业革命,工业产量跃居世界第一。此后的一个多世纪里,美国不仅经受住了经济大萧条、二战、通胀和冷战的考验,还孕育和完成了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第三次工业革命。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其建立了一套有效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能够促进基础研究与社会重大需求相结合。例如,长期研究美国经济的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顾问李长久提出,美国政府给予科学家宽松的个人探索环境,同时也注重引导他们研究重大问题。上世纪4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先后推动完成了原子弹、晶体管、激光器、登月计划、重组DNA生物基因、航天飞机、人工DNA分子等科研项目。这些重大原始创新成果改变了人类生活,也成为拉动美国经济发展的强劲引擎。

徐峰等(2010)研究指出,美国于二战后到上世纪70年代间能够完成创新驱动产业转型的主要做法包括坚持投入科技创新、系统推进产业技术政策等,其中,对基础研究的支持为美国发展高技术产业积累了大量的原始创新成果储备,同时,巨额的军事及航天技术发展,雷达、固态电子及计算技术等开拓性的研究也支撑其成为上世纪70年代以后世界高技术发展的技术之源。曹学军(1997)通过梳理二战后美国在基础研究领域若干重要文件中有关国家宏观战略目标、战略规划、政策措施、管理体系、发展重点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的内容,认为:加强基础研究与国家目标之间的联系,是美国基础研究的长期政策;保持基础科学、数学和工程的世界领先地位,是美国基础研究的宏观战略目标;基础研究作为国家未来投资的重点,将获得来自联邦政府、国会和学术界等部门的长期支持。

(二)大力促进产学研结合和军民融合

部分研究从创新体系的视角分析美国创新驱动发展的实现路径,认为,美国之所以能够长期处于全球技术领先地位,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它拥有一个有利于企业、研究机构和大学、政府和社会密切联系的创新生态系统。例如,徐峰等(2010)通过总结上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期间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和印度等主要国家创新驱动产业转型的主要做法,在进行横纵向对比的基础上提出,美国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高度重视利用产学研密切结合促进产业转型发展,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支持产学研合作鼓励技术成果转移的法律法规,充分依托大学推动产学研合作,形成了“硅谷”和“128公路”等著名的产业集群,有力地推动了美国上世纪80—90年代的产业转型和新经济发展。

王一然(2013)指出,军民融合机制是促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内容,美国主要通过综合运用政策、计划以及建立吸引企业加入的公平竞争机制来促进军民融合发展。例如,美国高度重视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的优先发展地位,针对国防工业的发展提出了军民一体化战略,积极推动军民两用技术发展。为确保适度竞争,美国还鼓励私有企业参加国防创新,在其《美国国防工业基础需要维持关键领域》中,允许更多承包商参与竞争。此外,美国军工企业还通过开展兼并重组,加强军民业务结合,增强创新能力。美国军工企业从20世纪90年代的几十家合并为现在的5家,并通过加强业务重组调整拓展其创新转移应用领域。例如,美国波音、雷神、洛·马等军工集团明确宣布向能源及环境领域拓展。

(三)不断夯实创新驱动发展的人才基础

美国历来高度重视技工、科学家、企业家等各类人才在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早期多种族集聚的移民国家文化,就促使其在招贤纳士、吸引人才方面,一直采取非常宽松的政策。美国国家科学院于2005年10月向国会提交报告《迎击风暴——为了更辉煌的经济未来而激活并调动美国》中指出,“我们必须继续在优秀人才和创造力上引领世界。我们在世界上的最大优势是我们一直拥有受过良好教育、辛勤工作且富有雄心的人民。我们将继续保持这一优势。”为此,报告提出继续增强美国在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以应对未来的经济发展的挑战,并提出为承诺毕业后将在公立高中从事科学教育的学生提供2万美元的大学奖学金以及扩大外国科学家的签证项目等建议。

美国近期出台有关创新战略的文件中,仍将劳动力、人才战略视为美国创新的基石。2011年2月,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经济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美国创新战略:促进经济增长和繁荣》中指出,要重点加大对劳动力、基础研究和基础设施等创新关键要素的投入。包括,要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使下一代美国人掌握最新的知识和技能,造就世界一流的劳动力队伍。具体建议如:提升美国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方面的教育水平,加大改革初中等教育的力度,重获美国在技能培训方面的世界第一地位,创造世界一流的启蒙教育体系等。2012年1月,美国商务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美国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尤其强调“教育对于经济增长和企业以及国家竞争力提升的关键基础作用”,并围绕下述议题开展分析,包括:美国科学技术工程数学领域的劳动力队伍仍在扩展,经济各领域对科学技术工程数学领域的劳动力需求更加迫切,美国拥有多所杰出的大学但是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领域却缺乏优秀的劳动力队伍,高成本教育和低师资力量储备进一步削减生源,美国人口结构和发展趋势为经济增长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非美出生人口成为科学技术工程数学领域劳动力的主要构成,行政干预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学入学门槛等。

(四)综合并用财税、中小企业扶持、政府采购、风险投资、政府管制等各类政策工具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上世纪60年代开始,联邦政府逐渐意识到民用技术研究开发及其应用的广阔前景,并采取了系列后来被称为技术创新政策的手段措施,极大程度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活力。

王春法(1998)的研究表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工业部门研究开发支出迅速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来自于联邦政府对于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刺激。Joseph J.Cordes(1989)具体分析了1985年美国研究开发税收优惠对于企业研发活动产生的刺激作用,结论指出,5%的研究开发税收优惠将导致平均大于5%的企业研究开发支出增长。储德银(2006)的研究也表明,联邦政府在上世纪80年代左右颁布实施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从而对创新活动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中小企业政策在美国的技术创新政策中也占有重要地位。成立于1953年的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认为,小企业是美国经济的脊梁,它们创造了全国三分之二的新工作岗位,产生了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39%,发明了全国半数以上的技术创新。鉴于此,联邦政府通过小企业管理局帮助美国小企业获得贷款、教育以及培训机会,并先后于1982年通过“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3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SBIR)”、1992年通过“加强小企业研究与发展法”、1994年实施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计划(STTR)等。此外,联邦政府实施的包括先进技术计划(ATP)、制造业推广伙伴计划(MEP)、技术再投资计划(TRP)以及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FLC)等也都给予中小企业很多支持。同时,一些由大学、工业和政府部门合作建立企业的技术孵化器也通过将技术、诀窍、企业家才能与资本联结在一起为技术到小的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谢丹,2001)。

联邦政府也非常擅于利用公共采购政策刺激企业创新。姜爱华(2007)分析了美国商务部和国家标准局于1972—1979年联合发布的实验技术激励项目(ETIP),指出政府采购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激励企业创新:一是利用政府采购创造出一个超出现有技术水平的产品市场,包括政府购买创新技术或产品自用,或为社会所用等;二是政府采购可以为新技术创造需求拉力,例如政府采购申请书上会标明所需产品要具备哪些功能、哪些技术标准等;三是政府采购可以为创新性产品提供一个具备一定规模的测试环境,将为新产品进一步改进提供极其有价值的信息。

美国发达的风险投资制度是激励企业家们创新创业的另一重要动力。从其发展历程看,1982—1983年的牛市之后美国工业领域的风险投资开始快速发展,据美国学者克拉克1983年估计,美国风险资本企业最多有900家,到1990年,风险资本总额累计达到350亿美元,7年时间里每年稳定在20—40亿美元规模左右。尽管规模不大,作用却不容小觑。这是因为,与大公司庞大复杂的决策机制相比,规模小、机制灵活的风投资本更容易接受创新理念、把握新的机遇,这一点在计算机、生物等新兴产业尤其明显,包括英特尔、IBM、微软、苹果、基因技术等一些著名的美国公司早期能发展起来都曾借助过风险投资的帮助。

美国激励企业创新的政府管制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颁布的系列诸如质量标准、节能环保要求或安全标准等一些技术类管制;二是着力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以及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各类竞争政策及反垄断、促进技术转移等法律法规形式表现的制度类管制(王春法,1998)。姜江(2014)认为,美国通过实施反托拉斯政策维护后进入者的权益,有利于保证新技术发明能够最大限度地被应用、扩散。如半导体工业发展初期,贝尔公司迫于美国司法部监管机构对其电话网垄断诉讼的压力,于1952年春天以25000美元价格允许其他公司取得晶体管专利许可,为美国后来半导体产业的大发展提供了技术源。

值得注意的是,联邦政府的管制政策并非一成不变,当产业发展受制或面临越来越强大的来自于海外的竞争压力时,政府也通过放松反托拉斯管制来促进企业之间及其与大学、科研院所的联合研发生产活动。例如,自上世纪80年代半导体工业进入超大规模集成时代以来,美国不得不应对日新月异的技术进步压力和日本带来的巨大市场压力,在此背景下,总统产业竞争能力委员会于1985年向白宫提交一份报告中指出,“美国政府必须从世界市场的角度考察公司的竞争行为。在新一轮半导体产业技术变革中,用于半导体设备和新技术研发的前期投资越来越高,任何一家企业都难以负担。”为此,美国国会通过“全国合作研究法案”,旨在确保进行高新技术联合研究项目的企业可以免受反托拉斯诉讼。基于此,司法部没有对当时赫赫有名的微电子与计算机技术公司(MCC)采取诉讼行动。■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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