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信托机构自1979年恢复以来,短短35年历经6次清理整顿,“中国信托业是金融界的坏孩子吗?”、“中国到底需不需要信托业?”和“中国信托业路在何方?”三个核心问题一直困扰着信托理论界和实务界。学者们尝试着从多维度、多种经济学理论来回答上述问题。文章力求将不同时代背景和经济条件下有关中国信托业发展问题的观点及其表现尽可能全面地纳入讨论框架,提炼其精要,梳理其逻辑,评论其得失。
关键词:中国信托业;信托业发展;信托制度;文献述评
一、 中国信托业发展问题的探究
解决中国信托业的发展问题,首先要找到问题的症结,凡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学者,都是以此作为研究起点的。同时,认识问题也是有一个由浅入深、由点到面、由表及里的过程,信托业发展问题的探究也不例外。按照这个脉络,本文将此问题的研究进行了全面梳理,初步归纳为现象归纳、产业分析、制度分析、机构分析、监管分析、实证分析等六个研究视角。
1. 现象归纳视角。信托机构恢复时间不长就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并且持续不断。学者们开始总结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比如,肖薇(1995)认为信托业具有浓重的银行色彩,这是中国信托业发展的主要障碍。曹远刚(1995)认为,市场需求与市场供给的矛盾、地方扶植与自主经营的矛盾、以及市场发展与金融工具单一的矛盾阻碍了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刘翔龙(1996)认为,中国信托业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脱离了信托的属性,行业定位不明。郭辉(2000)认为,中国信托业的扭曲主要表现在信托法制、信托观念和信托政策的扭曲,扰乱货币市场是政府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原因。上述学者基本是对信托机构前五次整顿的原因分析,应该说他们看到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但是主要还是对一些现象的总结,缺乏理论深度和宏观视野。
一法两规颁布后,信托业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张春华(2011)认为中国信托业盈利模式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不公平竞争。罗志华(2011)认为我国当年金融分业机制改革中对信托分业并延续至今存在错误。
2. 产业分析视角。唐寿宁等(1999)首次将中国信托业的发展问题纳入产业经济学分析框架,认为政府对于信托机构的工具性政策导向导致信托业形成行政--市场结构,信托公司选择的策略必然是与监管当局的博弈、对政府业务范围限制的突破,但是,这种策略并没有提高信托业的集中度并促进整个产业的发展。杨大楷等(2000)认为中国信托业发挥了金融体制改革“先行军”的特殊功能,中国信托业现实问题的症结是在特定制度背景下始终未能真正确立其作为独立产业的发展基础。袁吉伟(2013)、蒋国均(2014)认为我国信托业产品差异性不大,区域经营特征显著,市场集中度逐渐下降,市场竞争程度弊端加强,经营绩效呈现良好发展态势。由于行政--市场结构、特定制度背景、缺乏独立产业基础等环境因素的存在,信托业的产业分析是缺乏经济学意义的。
3. 制度分析视角。制度经济学是解释转轨经济问题的一个很好的理论工具,将信托纳入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是必然趋势。范从来等(1996)提出了制度“创新主体”和“供给主体”两个概念,对于解释中国信托业的波动具有一定的制度经济学意义,但作者没有区分清楚经济学上的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也没有将制度主体与制度创新主体、制度供给主体区分开来。
孙东升(1998)认为由于产权关系不清晰,中国信托制度创新并不具备最基本的制度环境。林毅夫、胡书东(1999)肯定了信托业的历史贡献,但认为信托业作为替代性制度供给已经完成历史使命。曹芳(2004)认为恢复信托是一种超经济发展需求的强制性制度供给,信托投资公司的产权基础模糊不清所导致的地方化特征是中国信托业功能异化的根本制度缺陷。吴吉芳(2005)构建了中国信托业功能演进分析框架,但该框架与“目标、外部环境—功能—结构”的金融功能分析范式相去甚远。李廷芳(2007)提出了信托业博弈二阶段模型,将中国信托业发展历程分为1979年信托业恢复到2001年第五次整顿结束、2001年至今两个阶段,认为信托制度缺失、委托代理关系的不合理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信托公司业务定位缺失是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症结所在。陈赤(2008)认为信托功能错位是造成信托业矛盾累积和清理整顿的制度根源,“一法两规”颁布实施这一强制性制度变迁构建了信托制度整体的价值功能,实现了信托功能回归。熊俊(2010)认为信托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的不相容、以及信托业制度各子系统之间的摩擦和冲突是造成信托业发展交易费用递增、制度效率边际递减的主要原因,但作者没有将不相容问题放到更大的制度安排上进行分析。
4. 机构分析视角。一法两规颁布之后,信托业产权问题逐步得以规范,信托机构回归“理性经济人”,信托公司经营业绩、经营风险成为经营管理者利益函数的主要变量,这一时期学者们将注意力转移到影响信托业发展的微观主体——信托公司。吴吉芳(2005)、曾忠生(2006)探讨了中国信托机构的风险管理问题,张兴华(2007)研究了信托公司治理问题,而更多的学者研究了信托产品问题。其中,吴吉芳(2005)认为中国信托业在功能扩展的同时缺乏风险管理功能也是导致信托业功能紊乱的重要原因。
5. 监管分析视角。李勇(2006)认为发展信托业的关键是监管,中国信托业发展中整顿不断的重要原因在于没有找到适合的监管思路。张颖(2011)进一步分析了信托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信托发展目标与信托监管目标不一致,信托发展状态与监管体制不理顺,信托创新要求与法律法规滞后,现行信托业监管架构不合理等。作者对监管问题的认识是较为深刻的,但将监管问题视作影响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唯一变量则忽视了制度变迁的复杂性。
6. 实证分析视角。张立忠(2009)对信托业规模与区域经济相关指标进行了相关性分析,结果表明区域内居民的富裕程度是影响信托业规模与增长速度的主要因素。但是,作者在统计分析中既没有做假设检验,也没有给出该次统计的置信度,统计结果的可信性让人质疑。张颖(2011)认为信托公司不是银行体系的替代品,也不是银行规避信贷政策的通道。这一结论有独创性,但实证结论的准确性不足。高福波(2013)认为行业整体经营效率水平不高导致近五年信托业整体的利润增长速度与资产规模扩张速度不匹配,但是并没有找到影响信托公司效率水平的主要因素,并且统计模型中的变量即影响信托公司效率水平的因素是作者设定的。
二、 中国信托业发展方向的选择
由于对信托业存在问题的认识以及分析视角的不同,学者们对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方向给出了不同的建议。主要如下:
1. 分业经营观。郑直方(1992)提出,要将金融信托业与银行业、保险业区别开来,并实行相适应的分业管理政策。肖薇(1995)提出,独立化是中国信托业的根本出路,要在业务范围、收益分配、权责关系等观念上分清信托与银行的区别,管理上实行分业管理,业务上开展真正的信托业务,并完善和健全信托法规,以此实现中国信托业的独立。刘锐、谢卫(1995)建议中央银行将现有的信托公司进行适当分流、改组;建议信托公司与其母体“脱钩”,银行不得兼营信托业,信托不得兼营银行业务。谌赞雄(1999)认为,由于金融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管调控力度缺乏弹性等原因,我国信托业不具备采用兼业经营模式的前提条件,只能采取分业经营模式。
分业经营出路观主要是要解决当初信托机构产权不清晰问题,监管部门也采纳了这个建议,对信托、银行、证券、保险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但是,随着制度环境变量的不断发展,这种分业经营模式是否适合中国金融业发展趋势,值得探讨。事实上,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已然影响到整个金融业的发展。
2. 兼业经营观。曹远刚(1995)建议允许信托业兼营与其性质相近的银行业,兼营一些与其业务相近的业务。范从来等(1996)提出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模式应选择信托业兼营银行业务,信托业以长期性融资业务为主。王新权(2000)认为,中国信托业的经营模式近期应为信托业兼营银行业,未来应该是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模式。作者的这种经营模式选择纯粹是为了解决信托业当时的生存问题,没有抓住“信托市场小、业务少”的真正原因。熊俊(2010)建议信托机构应以专营为主、兼营为辅,并结合自身资源禀赋的不同选择金融控股集团、银信联盟等组织形式。这种政策建议是一种较为简单的国际借鉴,缺乏深入的比较制度分析。
兼业经营或者说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在中国金融制度整体安排中,信托业是否应该采取兼业模式,不仅仅是借鉴国际经验,更应该考虑到信托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共时与历时关联。不管是分业还是兼业,解决的仅仅是信托业经营机制问题,但是,信托业到底应该经营什么业务,上述两种出路并没有给出答案。
3. 定位明确观。这一派的观点就是要解决信托业的主营业务问题。刘翔龙(1996)提出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出路在于“正本清源、信托回归”,要本着“开正路、堵邪道”的原则调整国内信托业的资金来源,建立符合国情和实际的信托业务发展模式,清晰界定信托业同银行业之间的关系。范从来等(1996)认为中国信托业应明确财产管理的功能定位。吴吉芳(2005)提出将发展中长期理财作为信托业核心功能。李廷芳(2007)认为,信托业的功能应定位于资产管理、破产隔离和投融资一体化,连接货币、资本和实业三大市场。熊俊(2010)提出应将中国信托业定位于“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商”。
4. 产业发展观。唐寿宁等(1999)提出,要改进信托业的绩效,就必须改变行政—市场结构,改变信托业的竞争形式,提高信托业的市场集中度,但这种建议缺乏实践意义。季红(1999)认为提高市场集中度并不能解决信托业的发展问题,关键是政府要把信托业当作一个独立的产业去发展。杨大楷等(2000)提出信托机构的出路关键在于与地方政府、财政脱钩和市场化归并,强调产业发展的基础很重要,并论证了信托业具备生存的必要财产基础,但是这种基础是否具备支撑信托业的长远发展值得商榷。同时,单单基于产业的角度,而不考虑与信托业相关的整体制度安排,信托业的发展仍然充满不确定性。
5. 机构退出观。林毅夫、胡书东(1999)对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提出了三条路径:一是业务转型。部分具备生存能力,有发展前途的信托企业,要与原主办单位脱离隶属关系。二是业务合并。各大银行主办的信托企业,能够生存下来的应与主办银行合并,成为各银行的信托部,专营受托理财业务。三是市场退出。对于没有生存能力的信托企业,应关闭或与其他企业合并。这三条路径实质上是让信托企业退出历史舞台,同时也肯定了信托业务存在的必然性。齐佩金(2006)对于中国信托业的界定是以信托制度的运用为标准,肯定了商业银行在信托业务经营中的优势。罗志华(2011)基于金融功能观视角,提出让信托公司转型为银行业或者证券业机构。
6. 产品创新观。王新权(2000)认为,中国信托业必须创新才有出路,而创新的核心就是开拓新的信托品种。陈赤(2008)运用金融创新理论,构建了由产品创新、业务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组成的信托创新结构框架。张春华(2011)提出了基金化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银色产业信托、低碳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信托产品,但是并没有超越以前学者的研究成果。
产品创新是信托业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是否能够解决困扰信托业发展的问题值得怀疑,因为避开信托的功能定位问题而直接谈信托产品创新,是难以化解中国信托业发展症结的,并且在对信托制度没有形成共有信念的基础上进行产品创新,很有可能又将信托机构带入歧途。
7. 监管调整观。郭辉(2000)提出要加强信托业的自我监管和中央银行、法律对信托业的监管。王新权(2000)提出,建立独立的信托监管体系是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在国务院下设信托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局性的信托机构监管工作,这个提法在当时银监会、保监会等机构还未设立的情况下,是较为超前的。李勇(2006)提出,信托业监管的理想模式是“调节型监管”,并强调这一模式蕴含的“功能性监管”、“维权性监管”和“引促性监管”。张颖(2011)提出中国信托业的监管模式应采用自上而下的单一集中型模式,这一观点侧重于信托监管权力的分配结构和层次。
8. 制度创新观。孙东升(1998)提出中国信托业要在法制制度和企业制度方面进行创新。郭辉(2000)强调,信托业有效发展的唯一出路在于实行制度创新,应该从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定位、信托业的经营模式以及信托业的监管制度三方面来构建中国的信托制度框架。曹芳(2004)提出要从宏观制度环境的优化改进、中观配套制度的完善、微观产权制度明晰和公司治理结构与风控制度的完善,构建中国信托业发展的整体制度框架。熊俊(2010)试图构建一个复杂有机的制度系统来解决中国信托业的发展问题,但实际上作者并没有提出有效的信托制度系统解决方案。
制度经济学是解释转轨经济问题的一个很好的理论工具,那么,采用制度创新方式解决中国信托业的发展问题应该是最好的解决办法。遗憾的是,目前的研究对信托制度的理解还存在认识上的有限性,制度分析对一法两规颁布前的信托历史研究有了突破,但是对之后的研究缺乏全面、系统的思考,以致于信托业目前的发展仍然问题层出不穷。
三、 结论性评论
本文尝试梳理了信托业发展问题探讨的六个视角和信托业发展方向选择的八条路径,但是绝大部分观点存在局限性,显得有些粗糙。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对已有文献的深入分析,存在“观点重复说、事实重复说”现象,导致信托研究水平提高较慢,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托业发展;二是很多研究有观点,但是缺乏论据、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存在症结找不准、政策建议与症结脱节、政策建议与实际脱节的现象;三是大部分研究缺乏理论分析框架,个别有的要么独创,但是难以自圆其说,前后自相矛盾;要么借用,但是理论与分析脱节,存在“两张皮”,各说各的;要么简单套用,断章取义,理论与实际脱节;四是实证分析不够严谨,要么没有假设检验、置信度,要么变量选择周期太短,导致实证结果缺乏可信性。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学者们普遍运用了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来分析中国信托业发展问题,这是一个好的研究方法和趋势,大家对于信托制度的共有信念在逐步形成。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学者们对于制度以及制度与政策有所区别的认识还不完备,时常将信托业、信托机构、信托制度、信托法律制度等概念混为一谈,以至于对于信托制度的“外生”还是“内生”、形成与变迁还没有一个精准、系统的认识,而这些认识对于把握中国信托业的症结并提出有效的发展出路至关重要。我相信,上述问题也是未来中国信托业发展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参考文献:
1. 郭辉.中国信托业:理论与实践.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00.
2. 王新权.中国信托业走向探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2000.
3. 曹芳.中国信托业制度变迁与业务发展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位论文,2004.
4. 吴吉芳.中国信托业功能演进分析.复旦大学学位论文,2005.
5. 曾忠生.中国信托机构风险管理研究.暨南大学学位论文,2006.
6. 李勇.信托业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中南大学学位论文,2006.
7. 齐佩金.信托经济学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06.
8. 张兴华.基于共同代理的信托公司治理研究.山东大学学位论文,2007.
9. 李廷芳.我国信托公司业务定位研究.同济大学学位论文,2007.
10. 陈赤.信托创新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08.
11. 石纬林.信托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吉林大学学位论文,2009.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号:71273164,71272010)。
作者简介:龚先念,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生。
收稿日期:201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