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回放
魏某与张某分别居住于某小区同一层楼的901室和902室,两间房屋毗连,901室的客厅与902室的卫生间公用一道墙体。魏某于2010年9月发现其客厅墙面经常出现明显水珠,经了解,发现隔壁张某家中卫生间用水频繁,认为其墙面渗水由张某家中卫生间用水所致。魏某与张某双方未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魏某便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司法鉴定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就901室与902室公用分户墙墙体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在902室卫生间墙体做淋水试验,淋水约30分钟后,对901室客厅墙体踢脚线打开勘验,踢脚线内墙体可见明显渗水现象。因此,鉴定中心给出以下鉴定意见:902室卫生间防水层存在质量缺陷,与901室客厅公用分户墙墙体漏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根据鉴定意见,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张某赔偿魏某维修费三千五百元;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由张某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