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照彰
摘 要:墨子的“义利观”一直备受争议,有人认为墨子是一个纯粹的功利主义者,并就此对墨子提出批判。本文对此观点提出质疑,通过分析墨子学说中对“利”的阐释,得出墨子思想中“利”的合理性以及在此基础上所提出的“义”的可行性,最后总结出墨子义利观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墨子;利;义;现实意义
“义”和“利”是春秋战国时期两个很重要的议题。晏子曾提出“义,利之本也”的命题;孔子则在提出“见利思义”的同时,明确提出了以“喻于义”和“喻于利”作为“君子”与“小人”的区分标准,体现了一种道义论色彩的思想倾向。相比之下,墨子作为战国初期手工业者的思想代表,则提出了“义,利也”的命题,那么其“义利观”究竟如何?是不是真如很多人所说的“墨子重利轻义”,是个纯粹的功利主义者呢?下面我们便来揭开它的神秘面纱。
一、墨子学说中的“利”
墨子思想里“利”的内容包括物质丰富与政治安定两个方面。从“利”的获得者来看,“利”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三种, 即个人之利、他人之利与天下人之利,下面便就三种“利”进行分析。
1.个人之利
个人之“利”, 即私利,墨子肯定了个人利益的正当性, 认为人之不同于禽兽在于人必需依靠自己的劳动才能拥有生存的基本条件,从而肯定了个人“赖其力而生”的正当权利。
此外,墨子对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的“利”,都分别作了论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墨子不仅承认人的“私利”,更鼓励个人通过自己的能力实现自己的利益。正是因为人有私利,所以才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社会才会有条不紊的运行。这里也必须指出,墨子所说的个人之利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的,而不是损害别人利益得到的。
2.他人之利
“利”还有一面就是他人之利。墨子反对不通过自己劳动而获得利益的行为,还认为正是因为这种行为才导致人心疏离,天下大乱。此外,他还认为他人之利的重要性不小于个人之利。只有肯定他人之利才能尊重别人的劳动, 才能不做出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从而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友好, 也可以改变混乱的社会秩序。现在我们所推崇的“互惠互利”原则其实就源于墨子。墨子鼓励他人之利,这实际上就是提倡“利”的相互性,只有你去“利”了别人,别人才会愿意“利”你,这也是间接地实现个人之利。因而,实际上他人之利是个人之利的基础和前提。
3.天下之利
墨子的“利”除了“个人之利”和
“他人之利”以外,还有一个更高层的“利”,也就是墨子言“利”的最高层面——天下之“利”。之前讲到他人之利是个人之利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天下之利则是通过两者共同实现的。他人之利的满足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促进了个人之利的实现。只要个人利益得到满足,那么社会就会太平,因为百姓安居乐业,便不容易引起社会动乱。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稳定和谐无疑是最大的利益。
在墨子看来,为满足少数人的利益而去损害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不是获得“利”的正确途径,这仍然是“害”。墨子认为只有符合多数人的利益才是“利”,从整个社会来看就是“天下之利”了。
二、墨子学说中的“义”
与“利”相伴出现的便是“义”。古往今来,人们对“义”与“利”关系的探讨从未停止过,但两者究竟孰重孰轻却一直争论不休。其中,以儒墨两家的争论为代表。
1.儒家之“义”
儒家 “义”的提出者是孔子,“义以为上”是儒家的价值原则。在儒家的观点里,“义”和“利”是割裂开来的,两者不能兼得。孔子认为真正的君子对于道义的重视应该远远大于对权力富贵的重视。另外,孟子还提出过“舍身而取义”的观点,由此也可看出其对“利”的轻视。
儒家一直将“利”看做是“义”最大的敌人,孟子提倡“仁、义”反对言“利”,其出发点是担心一味追求个人、各家、各国自己的利益,而伤害、牺牲他人、他家、他国的利益。
2.墨子之“义”
在对待“义”的态度上,墨子与儒家一样,提倡“贵义”,强调“义以为上”,认为“从事于义,必为圣人”。墨子曰:“万事莫贵于义。今谓人曰:‘予子冠履,而断子之手足,子为之乎?必不为。何故?则冠履不若手足之贵也。又曰:‘予子天下,而杀子之身,子为之乎?必不为。何故?则天下不若身之贵也。争一言以相杀,是贵于义于其身也。故曰:万事莫贵于义也。”
墨子对“義”进行了定义,说“义, 利也。”(《经上》)他用“利”来判定“义”,认为两者是相互联系而不是对立的关系。他更提出了“义,利;不义,害”的观点。此外,他还提到“义, 志以天下为芬而能利之”,这说明墨子在“个人之利”“他人之利”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层次的“天下之利”,并将其作为最终目的。视天下事为己任,能兼善天下,而不为个人求用。这样, 墨子把义与人的行为结果联系在一起, “利天下”即为义。
这样看来,墨子的“义”其实是“大利”,即“利天下”。那么墨子和孟子便是殊途同归,他们“义”的本质其实是相同的。
三、墨子“义利观”的现实意义
通过前两部分的论述,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墨子“利”的合理性以及以“利”为基础的“义”的可行性。那么,墨子的“义利观”在当今社会又有何现实意义呢?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两者的关系。“义”是“利”的精神体现,“利”是
“义”的物质基础,我们不能把两者对立开来。所以从这个层面理解,墨子的“义利观”在现在仍然可用。我们不能认为求“利”是可耻的, 因为人的存在本身就是求“利”的过程,活着就是最大的“利”,因此,我们应承认个体对自身正当利益追求的合理性。对于整个社会国家,则应“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
其次,墨子“尚利贵义”,也就是说墨子把“利”和“义”视为同等重要,主张“义利合一”。但墨子的“利”重点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其义也仅仅是利人,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心理情感的协调和谐,缺乏使社会群体长期稳定的吸引力,并且忽视或轻视个体对社会的义务和贡献。因而有“墨子说俭而难遵”之说。
最后,我们必须提到墨子的“兼爱”思想。他针对儒家“爱有等差”的说法,主张爱无差别等级,不分厚薄亲疏。很明显,墨子的“兼爱”思想是针对儒家“差等之爱”而提出的。
儒家眼中的“爱”是有等级的,有远近亲疏之分;但在墨子的观念里,“爱”是无差别的,所有人都有权利获得爱,只有先爱别人才可能获得别人的爱。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兼爱”和“天下之利”在本质上是相似的,正因为有了兼爱,所以人与人之间才能和睦相处,社会也因此更加稳定团结。可见,墨子言爱的目的仍在于“利”。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