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2014-10-27 20:14李楠汪淑娟
商场现代化 2014年22期
关键词:防范措施互联网金融风险

李楠 汪淑娟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相结合,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由于其互联网特性,导致它所面临的风险比传统金融行业要复杂得多。本文梳理了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几种主要风险,并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产生了互联网金融,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成本,提高了效率,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技术性、跨国性等等特性,使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管理问题更加复杂,对于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是由谢平教授提出的,它是指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简而言之,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模式,目前在我国主要以两种形式体现出来:第三方支付和网络借贷。

第三方支付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资金保管、资金清算和信用担保等服务。自2011年5月26日,支付宝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第一张《支付业务许可证》起,至今央行已经发放了五批支付牌照,持有牌照的单位已经达到269家,其中还包括一些外资公司。

网络借贷即通常所说的P2P,是指借款人和借出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实现资金借贷。从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至今我国的P2P平台数量已经接近1200家,用户合计累计为63万人,其中借款人数接近19万人,投资人数约为44万人,而且平台数量呈现加速上升的趋势。

二、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

1.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信息的传输都是通过互联网系统进行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缺陷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由于网络通讯系统的开放性,在密钥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黑客很容易在客机向服务器传输数据的时候对网络进行攻击,而TCP/IP协议的安全性较差,很容易使数据在传输的过程中被截获或窥探,进而威胁到交易主体的资金安全。

另外,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技术创新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出现了效率低下的现象,或者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了降低运营资本而使互联网技术受限,都可能出现满足不了要求而中止服务,造成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客户错失交易机会。

2.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过程中的操作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系统自身设计的风险,二是交易主体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

从互联网金融系统自身设计方面来看,互联网金融存在账户授权使用系统、风险管理系统、信息交流系统等等,如果这些系统的设计存在缺陷,就有可能引发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从交易主体操作失误方面来看,如果交易主体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缺乏了解,或者交易主体有意违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要求,都有可能造成资金的损失,形成操作风险。

3.信用风险。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信用评级系统非常不健全,对于电子商务中的失信行为缺乏约束力。而且,互联网金融系统目前无法接入到央行的征信系统当中,互联网金融公司只能靠自身的审核系统对借款信息进行审核,各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信息共享机制,导致各互联网金融公司在独立获取借款人信用信息和财务信息时出现时滞,从而诱发恶意骗贷、借新债还旧债等现象。

4.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易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这与传统金融的法律风险并无本质区别。二是互联网金融在立法方面比较落后和模糊,导致交易无法做到有法可依。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都是基于传统金融机构设立的,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求。

三、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措施

1.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规范互联网信息技术,同时要及时与国际上关于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标准接轨,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便于风险的监测和控制。在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方面,不仅要加大对硬件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强计算机的抗病毒抗攻击能力,而且可以用分级授权和和身份认证登陆的方式对非法用户登陆进行拦截,保障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安全。在数据管理方面,可以用过数字证书的方式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保障。同时应该重视信息技术的发展,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大力开发密钥管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互联网加密技术等,降低技术风险。

2.完善市场准入控制。加强门槛准入,是防范操作风险的有效手段。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严格限定准入条件。目前,除第三方支付企业以外,我国其他形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都未有相应的准入限制。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企业申报经营业务的不同,检查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交易系统安全等,避免客户因为相关主体退出产生损失。二、分类管理网络金融业务。规定完善的分类标准,根据资信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制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权限。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能够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是防范信用风险的有效手段。

应该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为基础,全面收集信用信息,建立客观全面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系统和电子商务身份认证系统。同时,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格规定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息披露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4.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法律风险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的较大风险,必须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加大立法力度。尽快对网络信贷和众筹等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建立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保障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进行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二、修订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大多都是针对传统金融形式的,应该修订其中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内容,增加关于互联网金融规范的内容。三、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在保护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权利义务、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保证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能够规范进行。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7).

[3]周小娟.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J].时代经贸,2013,22(1).

[4]冯静生.网络金融风险:我国的监管状况及完善对策[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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