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居住安排变迁的理论解释与政策内涵

2014-10-27 18:42宁满秀王小莲
关键词:居家养老

宁满秀+王小莲

摘要:健康、经济、家庭资源及文化偏好差异都是影响农村老人居住安排变迁的重要因素。在传统居住安排以及照顾责任发生结构性变化的现实背景下,单靠老人的非正式支持体系及代际间交换力量已不足以完全满足老人照顾需求。因此,应当根据不同居住安排模式下老人照顾需求满足的差异,发展与之相适应的多元照顾服务方案以弥补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不足,切实实现“在地老化”的目标。

关键词:农村老人;居住安排变迁;居家养老;照顾需求

中图分类号:C979文献标识码:A

随着医疗卫生设施条件的改善以及出生率和死亡率的下降,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分别从1990年的21.06%和6.67%下降至2011年的11.93%和4.79%。根据国际标准,当一国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超过了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超过了7%,即被认为进入了老龄化社会。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00年我国60岁以上及65岁以上人口的比例分别达到 10.5%和7%,这意味着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到2011年这一比例分别上升至13.7%和9.1%。由于受到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和社会福利制度的限制,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引发空巢老人的照料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弥补老人照顾需求与家庭照顾的落差,针对老人未满足需求规划合理的社区及居家支持体系,尽可能维持国家与家庭照顾责任的平衡,是我国长期照顾政策规划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主要课题。

尽管家庭养老依然是农村最重要的养老方式之一,老人获取的社会支持与照顾主要来自成年子女和配偶。然而,农村年轻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人们价值观和孝道观念的改变对老人居住安排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毫无疑问,居住安排的改变必然会导致老年人的养老方式和福利水平的变化。研究表明,不同的居住安排模式对老人照顾需求的满足程度也不一样,并对老人的身心健康产生异质性作用\[1\]。本研究希望通过对老人居住安排变迁影响因素的分析,讨论我国政府长期照顾政策的定位与方向,厘清政府是应该维系及强化我国一贯传统的非正式照顾方式(家庭主义),还是应发展多元的照顾服务方案以弥补家庭照顾不足的福利功能。

一、关于老人居住安排的文献综述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国内外学者对老年人居住安排方面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国内外研究表明,与子女同住仍是老人最主要的选择,家庭依然是最佳的养老和照料场所\[24\]。蔡昉、孟昕和王美艳\[2\]基于中国城市数据的研究发现,与子女同住可以显著减轻老年人家务劳动时间,从而改善老年人福利,此外,子女还可以为老年人提供生活上的照料和情感上的支持。研究还发现,相比于社会或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家庭成员提供的养老服务更有效\[34\]。特别是对于那些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的老年人,会通过与子女同住而得到较好的照顾\[5\]。实际上,老人倾向于居家养老并不仅仅在于获得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更希望从家庭成员那里获得情感上的满足。

老人居住安排的变迁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国外学者通过对影响老人居住安排各个因素的属性进行分类,一般而言,主要包括:社会人口特征(包括性別、年龄、种族,教育程度及居住地等)、健康资源、经济资源和家庭资源\[68\]。但有学者认为,老人的居住安排变迁除受到上述个人因素与环境资源间的互动影响外,生命周期中发生的重大事件也会影响居住安排的变迁,如退休、丧偶或健康状况恶化等,而这些生命事件对老人居住安排变迁的影响随生命周期依序发生\[9\]。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居住安排变迁的决策过程必须同时考虑老人及家庭成员双方的看法,才能掌握居住安排变迁的关键因素\[10\]。

现有研究表明,老人与子女共同居住的比例呈现出大幅度下降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社会观念、生育率大幅下降综合造成的\[11\]。对于影响老人居住安排变迁的因素,已有研究表明,健康状况、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婚姻状况、教育程度和经济条件(有无住房、收入来源等)等对老人的居住安排产生显著影响\[1213\]。但杨恩艳等\[1\]认为,经济收入高低和是否有养老金对老人的居住安排和居住意愿没有显著影响。这表明,老人与子女同住主要是可以得到子女的贴身照料或情感慰藉,而不是获得经济上的支持。张文娟和李树茁\[14\]则发现老人的居住安排是基于代际交换的作用,是老人与子女双方共同需求的结果。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可能使老人居住安排在城市和农村呈现不同的特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更不健全,不能为农村老人提供足够的养老资源,从而导致农村老人面临更为严重的照料危机。本文通过对影响农村老人居住安排变迁因素的理论分析,以期更好地了解农村老人居住安排的特点及其变迁的作用机制,从而对政府长期照顾政策的设计和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HJ*3〗

二、关于农村老人居住安排变迁的理论解释

这一模型认为,老人晚年的生命事件或环境的改变会触发老人对居住满意度的重新评估。图中的突发事件可能是影响老人居住安排变迁的推力或拉力,例如楼梯摔倒事件就是促使老人考虑搬到平房的推力,而房价的下降可能就是老人迁往理想居住环境的经济拉力。同时,包含个人(内在)和环境(外在)在内的背景因素也会影响老人的居住安排。相对于突发事件而言,背景因素比较稳定,这些因素的变化会导致老人计划或考虑改变居住安排,却不必然带来居住安排的真正改变。此外,该模型还蕴含了四个方面的假设:首先,关于未来可能的居住安排变迁的“既有想法”可能比“突发想法”更早出现,并且该变迁决定有可能随时间改变;其次,对于居住满意度的评估是一直持续进行的,并存在多重居住安排变动的可能性;第三,居住安排的改变可能并非都是老人自愿的决定;最后,居住安排的每一次改变或维持不变背后都折射着重要的健康信息。

根据以上理论模型,本文将背景因素和突发事件作为主轴,并结合我国农村老人观念传统、经济资源匮乏和劳动力外流等具体特点对农村老人居住安排变迁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背景因素观点认为,老人居住安排的改变可能是经由理性计算个人拥有的资源量(包括老人个人特征、健康状况、经济资源和家庭资源等),或依本身态度、价值或偏好等既有想法而定。而突发事件观点认为即使个人经过理性规划,但突发事件的发生使他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预期和计划,调整居住安排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影响。

(一)背景因素对农村老人居住安排的影响

背景因素是指那些预先使老人倾向维持或改变居住安排的个人特征或安排,包括人口特征(性别、教育程度和年龄等)、健康状况、经济资源和家庭资源。

1. 个人特征。老人个人特征对其居住安排的影响主要包括性别、教育程度、年龄和价值观念等几个方面。相对于男性来说,女性大多患有慢性疾病而非致命疾病,因此,女性老人健康状况恶化引发照顾需求增加,促使女性老人比男性老人在生命周期晚期更可能改变其居住安排方式,即由与配偶同住变为与子女同住或住进养老院,以获取更为适当且足够的照顾。从年龄角度来看,随着老人年龄的增长,其生活自理能力下降,行动不便,子女为履行赡养年老父母的责任可能会与父母同住以提供及时的照顾,从而促使老人与子女同住比例提高。然而,在我国农村事实并非如此,大量农村成年子女外出务工导致农村空巢老人照料缺失问题日益加剧,大量农村空巢老人处于独居状态,照顾需求往往得不到满足,招致老人发病率和死亡率的风险大大提高。此外,老人居住意愿和居住偏好会因受教育程度的变化而异。一般而言,受教育程度越高的老人越注重个人隐私,越倾向于维持独立及自主性,偏好独居的居住方式。然而,对于具有浓厚儒家孝道文化价值观的我国农村老人来讲,“养儿防老”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他们大都倾向于在晚年与子女同住,而不选择住进养老机构。

2. 健康状况。从生理健康的角度看,当老人大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密集性的照顾以维持基本生活所需时,无论他多希望维持原有的居住形态,终究还是必须面对依赖别人(与他人同住)或住进养老机构的选择。因此,老人健康状况的严重恶化是其考虑改变居住安排(由独居变为与子女同住或搬入机构)的推力。除了生理健康状况以外,老人的心理健康对其照顾需求也有重要影响,进而改变其居住安排。老人认知功能出现障碍或精神状况恶化会导致其独立生活能力下降以及照料需求增加,为保证正常有序的日常生活和照顾需求,老人不得不改变原有的居住形式,即由独居变为与成年子女同住或搬入养老院。尽管搬入养老机构可以获得密集型的照顾,但是,老人与子女同住不仅能得到生活上的支持和照顾,而且能获得情感上的慰藉,这既有利于老人的生理健康,又可以让老人的心理得到调适。需要进一步考虑的是,老人生活自理能力严重下降或出现失能时,子女出于赡养责任和孝道观念会选择与老人同住以提供照料,但随着照顾负荷的加重,老人不愿增加家人照顾负荷以避免家庭摩擦而自行决定住进养老机构,使用机构式健康照顾服务。事实上,老人身体和心理健康的衰弱或恶化不仅是老人改变居住安排的推力,也是促使其家庭成员转变居住模式和照顾方式的重要因素。

3. 经济资源。从老人的角度而言,经济资源对其居住安排的影响机制是:充足的经济资源给老人居住安排的选择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选择,而经济资源的缺乏则使老人无法自主地选择居住方式。在我国,与其他老人相比,从事农业劳动的老人经济资源比较贫乏,主要体现在:独立经济收入较低甚至无独立经济收入、无独立住房和个人积蓄匮乏等,他们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选择自己偏好的居住模式,而只能被动地维持现有的居住安排或接受成年子女的照料安排。这就意味着老人拥有经济资源的多少决定了其选择居住安排的能力。

从子女的角度来看,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赡养方式的选择是在既定的家庭预算约束、时间约束以及家庭成员异质性偏好条件下行为主体各方共同决定的结果。照料父母的义务与注重个人隐私及生活方式的冲突,导致成年子女可能通过提供经济供养来替代与父母同住或提供其他密集性照料的义务。具体而言,工资水平高、经济能力好的成年子女可能会向老人提供更多的财务支持而不与他们共同居住;反之,工资水平低、经济条件较差的成年子女则选择与父母同住以提供照料来取代经济支持的照顾方式\[16\]。

4. 家庭资源。家庭资源主要包括老人的家人资源和人际关系资源,其中,家人资源主要是指老人的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养老保障尚不完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供给不足,配偶和成年子女成为老人晚年生活照顾的主要来源。相对于未婚、离婚或丧偶者来说,拥有配偶和子女的老人大多会选择与配偶或子女同住,独居的比例较低,使用机构式服务的倾向较低\[17\]。但是,当成年子女成家后,新婚夫妇偏好与父母分开居住,导致老人与子女同住的比例下降。当老人婚姻解体(如离婚或配偶死亡)或配偶不能继续提供照顾时,为获得生活照顾和情感支持,老人可能会选择与成年子女或兄弟姐妹同住以取代配偶照顾者的角色,因为上述照顾者具备与配偶类似的照料功能(如情感性、永久性和面对面接触的角色关系)\[18\]。

此外,老人的人际关系情况对其居住安排的选择也有重要影响,如老人在家中的地位(权威性、自主权)、与家庭成员的情感亲近度等。基于孝文化的家庭照料模式是建立在父系、从夫居以及父权家族体系三位一体的社会结构基础上的。随着农村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家庭关系已经从传统以垂直的父子关系为中心逐渐转换到以平行的夫妻关系为中心;在代际支持关系上体现为父权开始衰落以及大家庭的父子轴结构日趋瓦解\[19\]。这种家庭权力结构的变化直接导致了老年人地位下降,居住安排方式随之发生改变。老人为争取独立自主,不愿充当被支配者,在居住安排变迁中有可能由与子女同住转换为不与子女同住。同时,由于亲子代际价值观念差异等导致家庭矛盾日益突出,老人出于个人身心健康或缓解家庭矛盾的目的,可能选择独立居住或只与配偶同住或住进养老机构。

(二)突发事件对农村老人居住安排的影响

突发事件最具代表性的观点莫过于1987年Litwak & Longino\[9\]修正提出的晚年生命周期的三阶段发展观点,其源自人口迁移理论,讨论“推力”和“拉力”如何决定个人当下的居住环境及可能迁移的目的地,这些力量及其与个人因素的互动是晚年生活迁移类型的关键决定因素。这一观点认为,老人在退休、寡居或失能、身体健康状况恶化等事件发生时,老人的居住安排会发生变化。由此可知,老人的晚年居住安排将以“特定事件”为分水岭。

事件可以分为预期事件和突发事件,预期事件是指个人可以预期和事先规划的事件(比如退休),老人可根据其所拥有的资源状况或个人偏好提前对这一事件的发生作出反应;但是,突发事件可能偏离个人之前的理性规划轨道,使其不得不修正原有的预期,调整居住安排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影响。晚年生命周期中突发事件的发生,如配偶死亡或罹患重病而不能提供照料,或者老人发生意外(比如摔跤、中风瘫痪等)导致自身身体状况严重恶化等,促使老人不得不寻求居住安排上的改变以应对突发状况的冲击。重大事件和非预期性因素会影响老人居住安排选择的目的和时间,成为居住安排变化的关键推动力。值得注意的是,突发事件对老人居住安排的影响与其健康状况的变化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当突发事件造成身体严重失能时老人才会由独居转变为与子女同住或住进养老机构以获得密集型的照顾。可见,突发事件的发生会对农村老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产生重大冲击,从而影响老人原本正常的生活状态,导致老人晚年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由此引发老人居住安排的变迁以满足新的照顾需求。

总之,农村老人居住安排的改变不仅是老人考量背景因素后的理性选择的结果,也有可能是回应突发事件发生而导致其健康状况恶化的急剧改变,即老人居住安排的改变是背景因素和突发事件通过“推力”和“拉力”这两股力量交互作用的结果。

三、结语

本文参考了Hays修正的老人迁移模型对影响农村老人居住安排变迁的因素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老人个人特征,包括年龄、教育程度和性别等都会影响其居住偏好,进而影响其居住安排的选择,同时还要受到老人经济资源、家庭资源、健康状况和突发事件的影响。一般来讲,老人对某一居住安排类型的选择是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文研究发现,大量成年子女外出务工、家庭规模缩小以及家庭照顾意愿的降低,导致家庭从照顾老人的行列中逐渐撤离;老人与家庭成员同住比例不断下降,老人独居或与配偶同住的比例随之提高;但当老人因疾病或身体功能退化而逐步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是老年父母遭遇丧偶等突发事件时,成年子女基于照顾提供的便利性而与老人再度合住;换言之,分开居住的成年子女家庭将在父母生命晚期再度聚合,因为老年父母需要子女提供密集性的照顾协助,聚合的具体形式即是居住安排的改变。通过上述影响因素的分析发现:不管是从老人个人特征、经济资源和健康状况来看,还是从突发事件发生导致老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下降来看,农村老人都倾向于居家养老。特别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居家养老更是农村老人的首要选择,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老人的居住意愿和需求。

毋庸置疑,居住安排的差异决定了老人的养老方式及其福利水平的差异。居住安排变迁影响老人能够获得的照顾资源,政府的长期照顾政策应当根据不同的老人照顾需求来提供不同的照顾服务为改革方向。相对于城镇地区来讲,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更不健全,家庭子女成为老人最重要的养老依靠,与子女居住也成为老人最主要的居住模式。然而,生育率下降和家庭规模缩小削弱了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导致传统“三代同堂”的居住安排面临严峻挑战,而正式照料制度缺失又难以满足传统居住安排变迁背景下的农村老人照顾需求,从而导致老年人面临日益严重的“看护”危机。必须指出,老人与家庭照顾者同住也并不代表其照料需求就能得到适切满足,即单靠老人的非正式支持体系及代间交换力量已不足以完全满足功能障碍性老人的照顾需求。

我国具有浓厚的儒家家庭孝道与福利责任的伦理价值观,家庭在福利混合形态中仍然扮演核心的重要角色。家庭规模的缩小、家庭照顾资源的缩减及成年子女照顾意愿的降低导致我国老人与子女同住的趋势以及老人的照顾责任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老人需要更广泛的社会支持体系的协助,而不仅仅是家庭这种非正式照顾体系的支持。家庭功能和老人居住安排变迁将推动家庭主义优先的照顾政策取向朝“去家庭化”的轴线发展,由国家与家庭共同分担老人的照顾重责,落实“在地老化”的政策定位。

针对不同居住安排方式下照顾需求满足的差异性,我国长期照顾政策目标不应强调老人与子女同住的必要性,认为子女与老人同住的家庭才是理想的家庭形态;而是应以老人本身所在的家庭为长期照顾服务提供的单位,尽可能将服务输送到老人所在家庭,避免让老人迁就照顾现实而不得不进行晚年居住安排的迁移,从而切实实现“在地老化”的目标。

在充分肯定家庭在老人照料中重要作用的同时,政策制定者也应该针对家庭照顾能力不足考虑予以政策的补充与支持,方能促使家庭照顾能力得以维持,并确保老人在任何家庭结构及居住安排类型下均能获得足够多的照顾资源。具体而言,对于家庭照顾能力不足以满足照顾需求的老人来说,国家长期照顾政策应该弥补这种落差,发展多元的照顾服务方案,审慎规划社区式及居家式照料服务,完善农村的养老服务机构,成立专门的养老服务小组以提供上门服务,避免将家庭照顾作为唯一的照顾来源,并向家庭照顾者传授专业的照顾知识和方案。一方面,这可以避免老人因照顾需求未获得满足而被迫住进机构;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照顾服务的提供来缓解家庭成员的照顾压力,建立合理的照顾关系模式,延长功能障碍老人留住社区与家庭的时间。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农村普遍存在的“同邻而住”的居住形态,即成年子女住在年老父母的附近(只有几分钟的路程)。这种居住形式既可以为老人提供及时和适切的照顾与情感慰藉,还能避免家庭摩擦,为和谐融洽家庭关系的构建减少矛盾冲突。因此,政府在制定长期照顾政策时应该对“同邻而住”提供照料的模式予以鼓励和支持,对家庭照顾者予以一定的补助以减轻他们的负荷。

总之,多元养老模式的优化本质上是以养老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结构框架的构建,应当根据不同居住安排下老人照顾需求满足程度的差异,重新安排多元养老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定位,厘清主体之间的功能领域,以创新政府与基层社区组织的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为突破口,实现家庭、社区与社会养老模式的有机配合,巩固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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