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和产权分界点的权利义务

2014-10-27 19:05林平辉
北方经贸 2014年9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重要性

林平辉

摘要:当今,依法供电已经不仅是社会各界对电力企业的要求,更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从供电企业的角度对供电企业在供用电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产权分界点确定责任的告知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供电企业应用合同法知识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经济服务。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重要性;产权分界点;权利义务

中图分类号:DF9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9-0075-01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电是合同的标的,非常的特殊,它符合民法上物的要求,因其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被人们所使用。供电人向用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将相应的价款支付给供电人,这样就有买卖关系形成于供电人和用电人之间。因此,从本质上来讲,供用电合同就是一种买卖合同工,属于一种典型的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因为这类合同比较的特殊,因此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将电和水、气以及热力合同等单独归为一类。在研究供用电合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时,就需要对供用电的特征充分把握:合同一方主体是特定的,被授予供电营业资格的企业就是供电人;其次电力是合同标的,这种商品较为特殊,客观存在,人们却无法看到和摸到,并且危险性较大;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典型的连续供给合同,因为需要连续的供应和使用电力,那么就需要持续履行合同。电力的价格是统一制定的,国家相关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电价,然后将分级管理模式实施下去。通常利用格式条款的形式来订立供用电合同,电力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会对国家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公共安全产生直接的影响。

一、 行使不安抗辩权中的权利义务

当前,电费拖欠已成为束缚供电企业健康发展的沉重包袱,严重影响正常供用电秩序。在我国的立法实践过程中,为了促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我们将不安抗辩权给引入了进来,这样可以更加顺利的履行供用电合同,对于出现的各类供用电纠纷,也可以有效解决,同时,更加方便快捷的开展电费回收工作。

因为有诸多的风险存在于电力经营过程中,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那么就需要将不安抗辩权给依法行使下去。

第一,我国的缴费惯例是先用电,后缴费,那么带来了一定的风险。电能产品比较的特殊,需要同时进行生产、供应和销售,无法存储。我国电力系统中,长期采用的是先用电,后缴费模式,那么用户如果用电之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缴费,或者直接拒绝缴费,逃逸缴费等,这些损失,都需要由供电企业来承担。

第二,对于用电企业来讲,在经营生产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了利润,无法对电费进行支付的风险;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市场竞争体制的完善,部分企业因为具有单一的产品、落后的技术,那么在竞争过程中,就无法获得优势,严重的话,还会出现破产倒闭等问题,对电费的正常回收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电费回收的风险系数也得到了增大。

第三,因为取消了电费保证金制度,电力销售的风险得到加剧;过去实行了电费保证金制度,这样在电费回收方面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促使电费流失问题得到减少;但是国务院在20世纪末,为了对行业不正之风进行纠正,将电费保证金制度给取消了,那么电力销售的经营风险就得到了加大。

第四,我国电力专业法律法规立法跟不上市场发展的要求,这样就增加了电力经营风险。随着时代的发展,在较大程度上强化了市场对电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电力立法跟不上市场发展的脚步,虽然在电力专业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用电方需要对电费进行缴纳,供电方有权对电费进行收取,但是如今电力市场风险四伏,现有的电力专业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多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支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按照这个规定,对于欠费用户,供电企业如果需要采取停电措施,也需要停顿很长的时间。在电力交易中,大宗用户是常见的,这些用户每月可以有几百万元的电费,如果他们的经营状况出现了恶化问题,电费偿还能力可能丧失,那么要想采取停电措施,也需要等到其用电两个月之后,这些损失都需要由供电企业来承担,这样就会在较大程度上流失掉大量的国有资产。

二、 产权分界点确定后,对用电人承担责任的告知义务

在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条款就是合同的履行地点,对于验收地点的确定、运输费用的承担、风险的承受以及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等,都需要依据合同履行地点来确定。具体到供用电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指的是供电人向用电人转移电力所有权的地点。结合合同自由的原则,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用电双方可以对履行地点进行约定,供用电合同如果对履行地点进行了约定,那么就需要依据本约定,供电人将供电义务给履行下来。上文已经提到,电力系统具有网络型,利用网络来连接供电人和用电人,需要在同一时间来完成对电力的生产、供应和使用,连续性较强,那么就有较大的特殊性存在于供用电合同中的履行地点方面,对于合同法中相关规定,存在着较强的不适用性。

供电企业在与用电人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供电企业有必要让用电人认清《供用电合同》中确定产权分界点的用意,应将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约定的目的告知用电人,让其知晓用电风险的分担,维护好其产权线路的用电安全。《供用电合同》是格式合同,对确定产权分界点的用意的告知,是供电企业的不容忽视的义务。供电企业可以在《供用电合同》采用特别条款说明的方式告知,可以在《供用电合同》的附件中告知,可以在《供用电合同》的补充合同中告知,并在各种场合广为宣传《供用电合同》中确定产权分界点的用意。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关于不安抗辩权的几个问题[M].民商法研究第4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 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庞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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