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健康发展,规范和引导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以下简称:境外研学旅行)是指根据中小学学生的特点和教育教学需要,在学期中或者假期以集体旅行和集中住宿方式,组织中小学学生到境外学习语言和其他短期课程、开展文艺演出和交流比赛、访问友好学校、参加夏(冬)令营等开拓学生视野、有益学生成长的活动。
第三条 境外研学旅行应当以加强国际理解教育,推动跨文化交流,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为目的,有利于促进中小学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丰富中小学的课程内容和社会实践,增进与国外中小学学生的交流和友谊。
第四条 举办和实施境外研学旅行要遵循安全、文明、实效的原则,符合中小学学生的特点与需求,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五条 举办境外研学旅行要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具有明确、有益的教育目的和适当、周密的教学内容,把素质教育和体验学习贯穿始终。
境外研学旅行的教育教学内容和学习时长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在境外全部行程计划的1/2。
第六条 境外研学旅行要注重活动特色,丰富教育内容,可以选择或者包含环保、科技、人文、自然、历史、文学、艺术、体育等主题活动。
第七条 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选择与境外学校、夏冬令营营地等机构合作的,要通过相关渠道核查境外机构的合法性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承接条件,并应在活动宣传阶段即向拟参加活动的学生及其家长做出说明。
境外研学旅行需委托旅行社办理出境手续、安排境外食宿等事项的,应选择国家旅游局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第八条 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同拟合作的旅行社、境外机构应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者协议,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合作事项和标准、各自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对于需要乘坐汽车长途旅行的,应在合同或者协议中就车辆性能、安全车速、司机规范等予以明确约定,避免出现车辆老旧、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情形。
第九条 举办者不得因与境外机构合作而自行声明免除自身对境外研学旅行的责任义务。
第十条 境外研学旅行一般应以小学四年级以上年级的学生为主体,组织三年级以下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参加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依法特别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十一条 境外研学旅行的活动时间和地点应事先进行合理规划,充分考虑中小学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承受能力,一般小学生不宜超过3周,中学生不宜超过6周。每次活动安排不宜超过2个国家,每个国家的参访城市不宜超过4个。除非特别需要,不宜组织跨国多地的境外研学旅行活动。
第十二条 选择境外研学旅行目的地,应在兼顾气候、交通、卫生、语言、食宿等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环境安全、友好、文化内涵丰富、教育教学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注重体验多样性文化,不宜偏重单一国家或者地区。
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要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规避战争、疾病、灾害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地区。
第十三条 境外研学旅行的举办者事先要以书面形式将活动内容、境外食宿安排、所需费用(含保险费用)、文明安全等事项告知学生和家长。
学生家长要审慎选择境外研学旅行活动,并向举办者提供书面的署名同意书和学生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 境外研学旅行活动的举办者要与学生家长就监护权委托等事宜依法签订协议,并可就学生违反团队规则或者因离团发生意外的责任归属和处置办法等依法做出书面约定。
举办者要为学生全员和带队教师购买涵盖活动全程的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举办者要做好学生、家长的行前培训和说明工作。
举办者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可以手册、讲座等多种形式指导学生熟悉必备的安全知识,注意保管好个人证件和随身物品,牢记带队教师和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当地报警电话,掌握当地交通、公共安全、饮食等基本常识,留意交通工具和住所的紧急逃生路径或出口,规避和远离危险区域和场所,知晓应对突发情况的自我保护措施和求助方式等。
举办者要加强学生的文明出游教育。要以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文明旅游十大提醒语”为重点,指导学生学习文明出游知识,掌握基本文明礼仪和目的地风俗禁忌等常识。强化团队精神和纪律意识,提升展示中国青少年良好风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举办者要在行前向家长介绍活动行程和注意事项,提醒家长保持活动期间联络方式畅通,做好学生行前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举办者要建立安全责任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做好相关信息的备份工作,以备遇到突发情况能够及时提供。在境外期间,举办者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学生家长及时沟通活动进展情况。条件允许的,可以每天向学生家长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举办者要为赴境外研学旅行团组配备随团带队教师,并指定1名带队教师为领队。团组的带队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10。学生年龄结构偏小的团组,需酌情增派带队教师。举办者应在出行前培训带队教师掌握紧急救险和医学急救的知识。
带队教师要熟悉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含相关法律规定情况),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和较强的执行力,拥有良好的语言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八条 在境外期间,领队和带队教师要协调落实教育教学活动,临机处置和排除交通和其他安全隐患,配备应急药物,关注学生的饮食卫生,并常备护照复印件等学生信息。
遇有危及学生人身安全或其他紧急、突发情形的,领队和带队教师要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我驻外使领馆和举办者报告。
第十九条 举办者要根据成本核算,事先向学生和家长详细说明其负担费用的构成,依法订立合同。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组织本校学生参加境外研学旅行活动中牟取经济利益。
第二十条 中小学学生参加非本校组织的境外研学旅行的,家长应当告知学校。一个学校有超过5名学生参加同一个境外研学旅行的,学校应当告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