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双录”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4-10-21 14:22李蕾
数字化用户 2014年20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讯问全程

李蕾

2006年开始,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检察机关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起到了積极作用,但是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是一项新兴的检察业务,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长足发展,需要认真研究并予以解决。

一、检察机关开展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

首先,录音录像有利于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手段。录音录像这种方式客观记录和再现讯问的全部过程,加强了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促使侦查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贪污文明办案的自觉性,提高了侦查人员办案水平。

其次,录音录像有利于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诬陷办案人员,提高成案率。贿赂案件证据单一,定案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行贿人的证言,很难收集到其他形式的证据予以佐证,获取贿赂案件证据一直是办案的难点,翻供现象时有发生。而有了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讯问的过程得以完整重现,大大抑制了被告人的任意翻供。侦查笔录与录音录像相结合,用监控录音录像手段固定证据,提高了成案率,有效地打击了贿赂犯罪。

最后,录音录像有利于侦查人员准确把握办案时机。在办案审讯过程中实施录音录像,利用监控技术,领导可以异地观察讯问现场,及时指导讯问,使讯问人员能够准确把握办案时机、方式、方向和目标,因事制宜、因人制宜,找准突破口,通过形成层层压力,有效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促使其交待问题。

二、检察机关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基本情况和问题

我市检察机关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几年来,就实施情况来看,依然处于探索阶段。调研发现,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突出问题,影响着双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一)部分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

第一种误区认为做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只是为了完成高检院的要求,只重形式不重质量,只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第二种误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什么作用,反而有时会成为侦查过程的累赘,不仅耗费人力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因此,有时侦查人员只固定有罪证据,对无罪供述则不进行录音录像。第三种误区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只要做下来了,案件就基本能成了,从而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采集。第四种误区是对适用对象不明确,认为只要是侦查,无论是找证人谈话,还是讯问犯罪嫌疑人,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二)录制及讯问过程还不够规范,适应工作需要。

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查清犯罪事实过程中,当然要采取各种检察行为,这些检察行为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实施的法律程序的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七种检察行为,其他的检察行为则是由检察机关内部以规范性文件方式明确。没有对其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它恰恰因为缺少规范性收集程序,导致检察机关各行其是,公诉和审判部门各有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

(三)硬件设备不稳定,且笨重。

市检院和各区县检院的录音录像硬件设备,是由省检院统一招标、统一配给的,共有两套,一件是移动式的,一件是固定式的。由于我国生产这些设备的厂家,研发能力有限,没能重视这样一个市场,对检察院的双录工作的性质和过程了解不够,导致开发出来的产品不够成熟,存在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据进行双录工作的技术人员反映,移动式的双录设备很笨重,外出办案时提着一个大箱子,有几十公斤重,非常不便;而那一套固定式的双录设备,装在检察院的讯问室内,在进行双录工作时,机器工作不稳定,经常出现图像暂停等技术问题,进行双录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得不从监控室进入讯问室处理这些问题,如果讯问时间较长,可能出现很多次类似的技术问题。

三、检察机关应加强和改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第一、加强对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加强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的适应能力,提高驾驭讯问的智慧和实际操作水平,使每次讯问都能够符合同步录音录像的标准。同时,要对侦查人员进行录音录像技术培训,使侦查人员了解掌握录音录像的技术要求,用新的办案方式和手段适应新的办案环境。

第二、完善功效保障机制,保证录音录像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在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应当把握好三条原则:一是全程同步的原则。必须坚持同步、全程录音录像,不能任意选择取舍。二是程序规范的原则。办案干警和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和程序疏漏。三是客观真实原则。任何人不得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

第三、提高讯问人员对讯问工作严肃性的认识,规范讯问行为。讯问人员进人讯问室,应注意仪表,着检察制服,不要出现随意走动、接打手机、说笑等情况,更不要有抽烟行为,时刻保持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

第四、健全工作规程,妥善安排录音录像资料的确认。针对当前录音录像资料确认难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先封存后确认的方式。讯问结束后,先将录音录像资料封存,然后选择合适时间再进行确认。二是当场录制封存。当着被讯问人的面进行录制、封存,这样就可以将录制完成的光盘直接封存。

第五、加强录音录像证据的保密工作。必须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资料泄漏、流失。对涉密存储载体的采购、登记、制作、传递、保存、归档以及维护、销毁等进行具体规定。

第六、明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其形成的音像资料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一方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于侦查机关的行为规范、证据固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刑事诉讼中极具发展潜力的一种侦查手段。而其所形成的音像资料,也因其固有的客观记录性、真实再现性而具备着其他证据所不可替代的证明力。另一方面,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等诉讼规则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能被采纳。侦查机关侦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供述与辩解如要成为法庭所能采信的证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定位就更应得到明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该明确为一种侦查措施或手段,其形成的音像资料应明确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受法律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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