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海峰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然而,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侵害的事件,这些年却屡见不鲜。尤其是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法时所遭遇的不法侵害现象尤为突出。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切实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说,保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只有首先保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一、什么是警察权益
对于警察权益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表述,但是大致可以表述为“国家法律所确认的,在社会治安领域警察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公民和法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由此可见,警察的权益是受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是一种对于警察的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而本文所要具体讨论的警察执法权益,则是指“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及之后所应依法享有的某些特定的权利和利益”。警察的执法权益同样受国家法律所保护,是对于警察的公务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二、交通警察所遭受的不法侵害的类型
通过我们对许多案例的分析,我们将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可能遭受的不法侵害的类型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侮辱谩骂:许多违法当事人的素质并不是很高,对于交警的劝说与处罚都表现得很不服气,从一开始就嘴上不饶人,有些人在处罚后准备离开时还一直不依不饶。此类现象在交通民警的日常执法中是最常见的。
2.恶意控诉:违法当事人在被交警作出处罚决定后,为了表达自己对决定的不服,便在现场开始耍无赖,自导自演,幻想民警对其作出了人身攻击,恶意控诉民警,以获取周围围观群众的目光,让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对交通民警产生误解,来最终获得交警部门对其处罚决定的撤销。但往往这样的行为是达不到他们所预期的效果的,但是却给交警的日常执法带来了很多的困扰。
3.蓄意报复:大多数事人被交警处罚后,无异议的就乖乖接受处罚,有异议也会选择提出复议或者直接上诉,但个别素质不高的当事人,会选择恶劣的行径,再次来到被处罚地,以各种手段,打击报复当时作出处罚决定的交警,以表示他们对于处罚决定的不服。这样的行径既会对交警的人身造成伤害,也有可能扰乱社会的公共秩序。
4.动粗殴打:由于近期市交警总队加大了对于“五类车”的违法整治,尤其是对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的整治,因此很多百姓都被交警扣过车或者罚过钱。对于他们来说,这一辆车也许就是他们的生计来源,因此交警说要扣车,当事人就会情绪很激动,一失控就有可能动手殴打执法的交警,造成交警受伤,自己也可能被公安机关拘留一段时间。
三、不法侵害的形成原因
根据交通警察所遭受的不法侵害的类型,我们总结了产生这些不法侵害的原因,从三方面分析。
(一)交警部门内部方面的原因
1.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交通民警执法时的站位、动作、语言等都是一门很深的学问,面对不同层次的违法当事人,应当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而个别民警缺乏这样一种自我保护的意识,可能在言语上激怒当事人,可能在动作上让当事人产生逆反心理,对于违法当事人也没有很大的戒心,一放松警惕,就很有可能遭到对方的攻击。
2.单兵作战:交通民警日常执法,除了专项集中整治以外,基本都是单兵作战,但是一个人所要面对的事情很多。在道路上实施处罚时,与当事人发生冲突的话,若当事一方人数较多,则民警会处于弱势状态遭到围攻,也有可能路过的群众会围观,造成道路的拥堵、次生事故的发生。
(二) 违法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执法环境恶劣:目前我们所处的执法环境,老百姓对于交警的执法普遍都存在反感心理,认为交警对你作出处罚,就是要罚你的钱,就是欺负老百姓。在这样的执法环境下,很容易造成围观群众对交警执法的起哄甚至围攻。
(三)法律保障方面的原因
1.缺少执法权益保障法:目前法律中并没有专门为警察所设立的权益保障法,也没有明确的条例规定来确定警察所享有的权益以及保障,更加没有西方国家所确立的“袭警罪”一说,因此警察执法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保障。
2.不法侵害者处理不严:目前,在《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法的违法行为,以及暴力袭警造成民警受伤或者死亡的处罚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处罚力度普遍较轻,缺乏威慑作用,不能让不法者产生畏惧,客观上也助长了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四、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对策
1.健全完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于“袭警罪”的明确规定,只有“妨害公务罪”,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罚相对较轻。但随着近年来,全国暴力抗法袭警事件频频发生,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问题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迫切需要一条法律规定来保障人民警察的合法人身权益。人大代表也多次提议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一项罪名,来为人民警察的执法提供坚实的后盾與保障,因此尽快完善法律制度,是能够控制不法侵害发生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2.提高交警个人素质: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所要面对的情况千变万化。公安部“三项纪律”明确规定,不得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作为一名交通警察,既要会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也要会处理一切发生在道路上的纠纷、肢体冲突、“两抢”类案件等等,因此作为交警,要学会很多项技能,既要不断充实增加自己的专业业务技能,也要提高自身的身体素质,在面对暴力行为的发生时,也能及时作出处置。
3.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每个月的25日,都是“交通安全宣传日”。在宣传交通安全的同时,也应当向社会群众宣传配合交警执法,提高自身守法意识。同时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微博等方式,定期通报警情,给群众知情权,并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同时正确引导社会群众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以维护社会治安的良好稳定。
学校教育研究2014年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