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与政治

2014-10-21 00:04段绪柱
学理论·下 2014年9期
关键词:产权制度所有权政治

段绪柱

摘 要:形式上,产权制度规范的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但本质上产权制度是产权主体与其他社会主体关系的制度化。产权制度为权利主体划定一块消极自由意义上的“私人领域”,为其他社会主体(包括政府)划定了行为边界,一定意义上说,产权制度是社会的基本规则,具体有着重要的政治意义。

关键词:产权制度;所有权;政治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7-0108-02

产权虽形式上表现为人与物的关系,但其本质是产权主体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包括政府)关系。产权体系是影响经济绩效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一定意义上说是社会的基本规则,甚至可以说是社会的元规则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功能与政治意义。

一、产权与产权制度

(一)产权的含义

产权(propertyrights,也译为财产权利),亚当·斯密首先从法学的角度界定了市场机制中的私人产权,并认为它是社会权利的基础,需要国家法律的保护。登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的拥有者拥有他的同时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1]也就是说产权是通过社会表达的,产权拥有者拥有某种特定的权利,这一权利使其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合理预期,进而可以生成社会的交易秩序。

柯武刚、史漫飞认为产权是“不让他人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以及使用,向他人出租或出售该资产的权利。因此,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拥有一项资产并持有它(消极运用);将它用于交易或让他人暂时使用其某些方面(积极运用)。”[2]

我们认为产权可以界定为:以法律、习俗等形式确定的特定社会主体对于物的权利,这一对物的权利实质性地体现、规范和约束着产权主体与其他社会主体及国家的关系。产权是可以分割的权利束,它可以分解为多种权利并统一呈现出一种结构性状态,这一束权利的总和或任意权利及其组合都是产权的具体表现。

(二)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所有权一词是在罗马共和国晚期出现的,罗马法文献并没有所有权的定义,注释家们将所有权概括为:“从积极方面,对其物有为各种行为的权利,如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在消极方面有禁止他人对其物为任何行为的权利。”[3]所有权就是以所有者资格享有的除法律限制外,任意支配自己的物的权利,为想为任意行为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即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所有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一般来说,产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产权是人们对财产所拥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是财产多种权能的权利体系。产权是一组排他性的权利束,可以分解为多种权利并呈现为一种统一的结构状态。狭义的产权就是指财产的所有权。

所有权是说明财产的隶属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权能,而产权是更为宽泛的范畴,“它可以包括所有权以及与之不同但相联系的收益权、交易权、支配权等等,也包括与所有权有别且联系可能并不直接的一系列财产权,如委托-代理制下的发生的代理权、经营权、使用权。”[4]所有权本质上是物的归属权,所有权是产权的基础和核心,但所谓所有权与产权的“上位权”与“下位权”问题仅是指所有者的同意是他物权①的前提,而不是说所有权高于他物权,可以任意处置他物权。实际上,一旦财产所有者与他人就财产使用等达成协议,就受到契约内容的约束,不再拥有完整的权能,“使用权固然是来源于所有权(不是所有者也未经所有者同意,使用者是无法取得使用权的),但它既经所有者同意转让,就成为独立的权利,而在契约的意义上与相关权利取得了平等地位。”[5]

(三)产权制度

所谓产权制度是指规范、约束产权关系的制度体系,是制度化了的产权结构与产权关系。产权制度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产权安排,即通过产权界定,明确产权规则、权利主体权益;二是产权保护,即产权主体可以以退出权(以足投票)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强制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人们行使财产权利的行为准则。

二、产权制度的政治功能

产权制度与政治相互影响,在两者的互动演进中,塑造着一个社会的基本形态。产权及其权益需要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予以保护,没有保护的产权就是弱肉强食的竞技场,弱者的产权将只存在于文本之中。

(一)为权利主体划定一块消极自由意义上的“私人领域”

产权就是一种界限,在边界范围内,权利主体依法可自由做出自己的行为选择,不受干预;边界外的任何社会主体(包括国家)非以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干预或侵犯。“自由要求个人有权追求自己的目标:在和平时期,一位自由的人不再受自己社团的具体的共同目标所束缚。要想实现这种个人决策的自由,就必须划定明确的个人权力(如财产权),并指定一些领域,每个人在这个领域的范围内支配可以用于完成自己目标的资料。”[6]产权权利受侵犯时,权利主体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代价,国家需依法保障权利主体的权益,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人只在享有财产权时,才能成为自由的人、真正的人,也才有所谓人权和人的尊严、人的自由”[7]。因而,产权一定意义上是社会的基础性规则。

(二)分散决策权,影响民主的进程与质量

产权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益拥有完全的自主权,构成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与国家分享了对社会事务的控制权。

产权实质是利益分配机制,确定的产权意味着利益分配的制度化与明确化。如果产权制度不健全,产权权益模糊,争夺产权权益就成为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必然选择,也就是说“分利”是这一时期政治参与者的优先选择。在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强势社会利益集团往往会利用自己的组织优势、信息优势、强大的话语权侵害弱势群体的产权利益,如不能制度化地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群体性事件就会发生乃至出现社会性对抗。“在英国,建立法治是有机的过程,能够防止有人靠牺牲别人来谋取自己的利益,从而减少了潜在的冲突。相反,在发展中国家,在照搬民主制度时,有些集团会利用投票权和其他程序来剥削其他集团,这是不可避免的。在这些场合,产权没有保障、而人们就会花费资源去争夺那些界定不清的产权,毫不奇怪,这些民主制度本身常常是短命的”[8]。

(三)限制国家权力

产权限定了政府的行动空间,影响着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方式。国家是唯一拥有合法暴力的机构,产权的强度依赖于国家保护的有效性。国家保护产权、维护秩序的投入来源于税收,某种意义上说,产权人以纳税的方式购买国家对其产权的保护。产权人以纳税购买国家保护是社会公众与国家间的契约,决定了双方的行为必须获得许可,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约束彼此的规则。当然,这种产权人与国家权力以契约方式确定双方关系的分析是一种理想的抽象分析,现实状态要比这复杂得多得多。

三、政治的产权意义

(一)界定与保护产权,保证产权实施

契约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自我实施与第三方实施。契约的自我实施主要是指契约当事人依靠习惯、合作诚意与信誉等主动履行契约。第三方实施虽有多种形式,如部落长老、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国家等,但国家是唯一的合法强制实施者,在产权界定与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是最重要的主体,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产权很难落实,甚至被虚置。这既是社会建立普遍的基本博弈规则、形成稳定预期的需要,也是国家自身的需要。“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这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9]24然而国家的这两个目的是相互冲突的,“第二个目的包含一套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完全有效率的产权,而第一个目的是企图确立一套基本规则以保证统治者自己收入的最大化。”[9]25这一内在的冲突使得“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9]20即所谓的“诺斯悖论”。也就是说产权问题及政府对待产权问题的方式是一个大问题,国家权力在产权问题上的行为选择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的兴衰。

(二)减少、克服产权的外部性

克服产权外部性有三种基本方式:以法律和行政手段的强制来纠正;通过产权制度安排,以市场交易来实现产权外部性的内部化;通过意识形态、社会道德、习俗等的约束来克服外部性。这三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都需要政府参与或保证。

参考文献:

[1][美]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G]//科斯,阿尔钦,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97.

[2][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224.

[3]杨大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M].北京:农村读物出版社,2007:96.

[4]刘伟,李风圣.产权通论[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28.

[5]秦晖.地权六论[J].社会科学论坛,2007(5).

[6][英]哈耶克.不幸的观念——社会主义的谬误[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1:86.

[7]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J].律师世界,2003(4):6.

[8][美]约兰姆·巴塞尔.产权和国家的演进[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1):9.

[9][美]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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