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淑贤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对科技证据的适用规则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应该结合新的规则,进一步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正义公平中提升办案理念,重构证据收集程序,以积极应对新规定在审查、质证等方面的变化。
关键词:检察机关新刑诉法;视听技术科技证据;思考应对
新刑事诉讼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受到各方面关注,如在加强权利保障,使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矛盾更为突出;在非法证据排除、辩护权保障与辩审关系、强制措施应用、证人出庭及书面证言使用、庭前会议程序、行政执法证据应用等问题上,也存在有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笔者结合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实践中的应用,从视听证据的取证、审查、监督等方面,积极探索新刑诉法下转变执法方式和办案机制的有效对策,并为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作出有益的努力。
1 新刑事诉讼法对电子证据的规定与探讨
证据是诉讼之本,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具体体现在视听证据的采集、运用、存储和加密、解密等方面。作为一个独立的技术门类,对于更好的履行检察技术职能,更好的服务于办案,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把视听技术与侦查工作相结合,将视听技术应用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可以把案件的真实情况原始的记录下来,观察并分析所取得的证据资料,帮助办案人员直接全面了解案情,确立侦查方向。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作为诉讼实践中的证据使用,更是对视听技术类电子证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发挥作用奠定了法律依据。
2 视听技术类电子证据的应用表现
现代视听技术资料是以数字方式记录的音视频信号,它用二进制数字来表示,更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直接性和逼真性,从视听资料工作原理来看,能够将人的声音、动作、表情以及现场环境进行连续的动态记录,从而增强了实景感;二是稳定性强,与其他证据材料相比,视听资料不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对于所反映的内容也可以长久保存;三是具有物质依赖性,对于视听技术资料在制作、收集、整理、审定等环节都需要依赖其他科技设备,与其他证据类型相比更具依赖性;四是容易仿造、伪造,作为数字化视听资料,其内容很容易被篡改,从而丧失其自身的证据价值。由此可见,针对现代视听技术资料的特点及表现,审查人员在使用及鉴定中应该加以注意,尤其是确保其可靠性和真实性。
在检察机关办案实践中,数字视听技术应用也十分广泛。一方面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采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能够对以视听资料的形式真实记录讯问全过程,并且在技术上由于采用同步系统,可以满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不间断录音录像,增强了办案可信度;对于音质信息来说,更能够接近于真实声音;对于视频画面,多机位下避免现场死角,增强了证据价值;整个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保密性强,采用专用的数据加密技术从而避免被截获和篡改;利用通信系统可以远程指导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画面显示有现场温度湿度数值等环境参数,一旦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与之相关的视听资料将被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为起诉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在起到多媒体示证目的,为了提高公诉工作的科技含量,增强示证的庭审效果,通过声像、声音、图形把各种证据在法庭上公开展示,由此来揭露犯罪、驳斥被告人的狡辩,便于法院更好地查清案情。
3 新刑诉法下对视听技术类电子证据的应对思考
(1)强化人才与技术装备之配置
推进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不仅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侦查技术手段的需要,更是适应新刑诉法实施的需要。特别是在电子证据取证问题上,要从现代网络技术发展实际,加大对技术装备的更新与添置,并从技术推广普及力度上,结合技术部门人力开展积极的宣传,促进广大技侦人员能够从交流中增强专业水平,避免错误的发生。同时,加大检察干警技术鉴定工作的学习,从鉴定意见的形式上强化审查能力,提升分析推论准确性。
(2)重构科技证据的收集程序
针对视听技术类电子证据的收集,需要从程序的合理构建上来改进,特别是完善事前控权机制,加大技术侦查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在保障获取证据的合法性上,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如针对公安机关实施的技术侦查,可以由同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和监督;对于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的,为确保严格适用,应由上级检察机关来审查,并交给公安机关来执行。同时,做好事后救济程序,一是维护好非法收集证据的控告权,对于非法科技证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其他普通证据而言更为有效的救济手段是必要的,应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二是严格使用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对于被列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畴符合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需要,建议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来实施。
(3)完善科技证据的审查与质证规则
对于一般性科技证据,可以通过证据交换、交叉询问等方式来审查其真伪。对于专业化、科技化的科技证据,传统的证据审查规则显得力不从心,需要从技术侦查中,借助于科技手段来获取证据资料。需要强调的是,在科技证据审查上,要注重获取证据的方法,对保存证据的方法、传输证据的方法,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冲突等方面保障其可靠性。同时,强化科技证据的质证机制,从刑事诉讼法中对专门知识的人适用出庭的制度规定来看,应该结合司法实践,扩大其外延,并非仅限于鉴定人,应该从科技证据的质证规范上,强化其质疑。同时从事录音录像的办案人员,也应明确规定相应出庭机制,以促进司法体制的完善。
4 结语
视听技术类电子证据是现代科技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先进成果,新刑事诉讼法对视听技术类电子证据的规定,为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防止犯罪嫌疑人翻证、翻供等方面技术支撑。同时,需要强调的是,随着技术应用的不断深入,对于数字化视听信息来说,由于其自身的缺陷,如易删改、易伪造等问题,应该从信息加密技术上增强其健壮性,防范资料泄密流失。总之,运用视听技术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工作中的重要内容,需要从办案实践中来不断探索、充分发挥主动性,为案件侦破提供积极的关键性作用。
参考文献:
[1]刘素霞.对电子数据之独立证据地位的几点思考--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J]. 理论导刊. 2012(07).
[2]李峰.司法如何回应网络技术进步--兼论视听传输技术作证的运用规则[J]. 现代法学. 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