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斌
摘 要:知识产权是财产权,虽然其本身具有无形性,但可以通过将其作价入股来体现其价值,近些年,通过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做法在全国尤其是经济较发达的省份逐渐兴起,但是查看相关数据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的专利质押量和专利总量相比,还是微乎其微的。
关键词:专利质押;法律审查
知识产权是财产权,虽然其本身具有无形性,但可以通过将其作价入股来体现其价值,近些年,通过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做法在全国尤其是经济较发达的省份逐渐兴起,但是查看相关数据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的专利质押量和专利总量相比,还是微乎其微的,实践中,虽然各省市都陆续推出了自己的鼓励和促进专利质押融资的指导办法,但是实践中的专利质押往往还是与土地、房屋等有形资产相挂钩的"伪质押",真正的专利质押普遍大量实施还存在着诸多困难。
就专利质押实践中的贷前法律审查而言,需要注意的首要问题是确认专利权的稳定性及有效性。
一般来说,在贷款之前无疑要先审查专利权利的状态,即是否有专利证书、年费缴费发票,甚至还要做一个专利登记簿副本来查看专利的完整法律状态,然而这些只是硬件上的专利权利,因为自一个专利被授权之后,就存在被宣告无效的风险,正因为此,也就存在很多银行只考虑对于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质押,而对于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专利基本不考虑。可是发明专利的权利就一定稳定吗?我们知道,发明专利在审查中要进行实质审查,即审查员应当参考申请日之前全世界范围内现有技术来评定专利的新颖性及创造性,但这只是一个理想状态,因为不可能一个审查员能够穷尽的了解所有的现有技术,因此在发明专利授权之后还是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同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亦存在这种可能,从这一角度来说,发明、新型和外观三者都是一样的。
其次,发明专利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能为了获得授权而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缩小,可能大家都见过仅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就超过一页的专利,一般来说,这种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比较狭窄,可能成为一个"仅供观赏的花瓶",也就造成了仿冒者极易对产品稍作改变即可起到规避侵权的效果,毕竟专利侵权首要的原则就是全面覆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此项授权专利的价值其实并不高。
再次,现实中存在专利权人维权难,侵权人侵权成本低,也会影响专利权利本身的价值,大多数专利权人遭遇侵权时需对侵权行为进行举证(除了极个别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外),光在举证这一环节上只要证据链稍有不完善,便会导致前功尽弃,反而侵权人继续大摇大摆继续做"该做的事",毫无影响。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利益有损失,同样会影响质权的实现。
最后,专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推动科技的进步,因此,竞争对手为了避免侵权一定会研发新的技术来替代专利技术,这也是专利价值随时间可能逐渐变弱不可避免的原因。至于专利权人不缴纳年费致专利失效这种应当属于出质人的诚信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就上述提到的几点在贷前审查时有以下建议:
(1)对于欲要质押的专利一定要进行全面详尽的调查分析,建议对每个专利在贷前再次进行专项检索,了解并评估此项专利技术的创造性,之所以银行愿意对发明进行质押贷款也就是因为发明专利会进行实质的创造性审查,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局审查时没有这一步骤,因此,在贷前有必要进行再次检索,无论发明或是其他类型的专利,从而降低被无效的风险。
(2)应当平等看待几种类型的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的创造性要求低,同样以此理由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就低,也就是说,在无效宣告请求时,所用对比文件技术启示不是足够大,都不能说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发明专利创造性要求高,同样以此理由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可能反而更大些。尤其是外观设计,找到相近似的现有设计证据有时并非易事。
(3)专利权利是否能有效利用及价值需要结和专利权人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况,产生的经济效益,调查市场上是否存在仿冒产品或侵权产品,以及仿冒产品绕过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难易程度进行综合考量,对打击仿冒或侵权的可能性、成本等进行全面分析。这种分析需要借助该领域的技术人员了解市场现状,需要专利代理的专业人员及律师的参与并分析,需要专利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综合以上多方的意见,才能得到关于专利权利有效性的最终评估结论。
以上几点是笔者从事专利工作中一点体会心得,希望能对专利质押前期调查研究起到帮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