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官员违规任职,还须刑罚利器

2014-10-17 06:04杨涛
民主与科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受贿罪违规影响力

杨涛

自2013年10月中组部18号文发布后,118名前官员主动辞任独董,其中前省部级官员25位。此外还有,62位高校教师、32位行业协会领导主动辞任独董。

尽管18号文件出台后,对相关官员震动颇大,也有相当官员主动退出兼职,不过,我们并不能指望毕其功于一役,指望官员特别是退休官员能全部彻底地退出企业兼职,更不能说以后不会出现类似的事情。就在前不久,吉林省公布巡视整改情况。通报显示,1名原副省级官员违规在企业任职,被处理;全省共查出1274人违规兼职。

其实,那些上市公司,那些民营企业,之所以会相中退二线或者退休的官员任独董、高管、顾问等,并不是真正看中他们的业务能力、经验等,而是他们手中丰富的人脉资源,进而帮助企业到官场获取更多的其他资源。而许多退二线和退休的官员也心知肚明这一点,他们也乐于到企业兼职,如此利用他们掌握权力时获取的人脉资源,为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從而为他们自己获得更多的个人待遇和金钱。

如此,在有退休官员兼职的企业和没有退休官员兼职的企业,两者获取的市场资源就截然不同,这就明显破坏了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环境,扭曲了市场配置资源的信号,明显体现了不公正。因此,中央作出决定让退休官员退出在企业兼职是完全正确的。但是,退休官员在企业兼职的问题,不仅仅是违规的问题,有些退休官员可能还涉及腐败的问题。例如说,有些官员在职期间,利用权力为企业谋取利益,约定退休后再到企业任职,获取高额报酬,这就涉及受贿罪的问题。对于这种“腐败期权”的问题,最高法院曾经作出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罪论处。

还有些退休官员,他们在退休后到企业任职,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然后从企业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同样涉嫌腐败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这种行为应当定性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最高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此,在清退退二线或者退休官员在企业兼职问题上,不仅是要让他们退出兼职企业,进行违纪处理,更重要的是要查在他们幕后,有无“腐败期权”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情形,查处腐败犯罪,更能震慑这些违规到企业兼职的退二线或者退休的官员。

当然,为了更有力地震慑那些退二线或者退休后,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官员,避免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竞争中不公平的现象,还有需要对刑法进行完善的问题。从理论上讲,退休官员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然后以在企业兼职领取工资或者薪水名义从企业获得报酬,本质上也是获取非法财物,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惩处。但是,由于这种“不正当利益”往往又与退休官员本身为企业正当工作获取的工资混在一起,不容易辩认,因此,刑法须对这种新现象提出新对策,例如规定,对于退休官员在企业违规任职,又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企业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其又在企业获得了高额的工资或者薪水,也应当作为犯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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