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草案一审稿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备受舆论关注的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在草案中皆有明确。如草案获得通过,明星将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还将承担连带责任。
较之以往媒体的常用语“明星代言”,草案使用“明星荐证”虽大大缩小了范围,但在实现责权利的统一上,却更精确了。并不是所有的代言都是荐证,为伪劣产品代言也并不等同于虚假代言。草案关注了法律用语的技术问题,恰可视为在科学立法上的进步。
明星虚假荐证欺骗消费者应担责,当然不能仅止于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杜绝明星虚假荐证应从源头入手,并完善明星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在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增加了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条款。
此次修订廣告法,明确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实属必要——这既是广告法自我完善的需要,同时也是与消法保持一致的需要。草案明确,如果“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个罚款金额,略显保守。从有效遏制当前仍屡见不鲜的虚假广告荐证来看,责任门槛还有进一步抬高的空间。
(王琳文,摘自2014年8月26日《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