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下的综合治税工作的研究

2014-10-17 16:11李蕊
企业导报 2014年14期
关键词:商事发票税务

李蕊

摘 要:商事登记制度不但为经济发展增添新的活力,推动试点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加快,同时也给综合治税工作模式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包括税务登记管理、一般纳税人管理、发票管理和税种核定等方面带来的深刻影响。

关键词:商事登记制度;综合治税

商事登记制度不但为经济发展增添新的活力,推动试点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加快,同时也给综合治税工作模式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包括税务登记管理、一般纳税人管理、发票管理和税种核定等方面带来的深刻影响。

2014年1月1日以来,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得良好成效,社会投资创业热情得到释放。截至2014年3月31日,广州地税税务登记户共86.9万户,同比增长

9.7%。2014年一季度全市地税税务登记新开30341户,同比增长38.4%;注销11970户,同比增长4.4%。1-3月全市税务登记总户数和新开户数同比均呈加速增长态势。

广州地税采取了三大措施,助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1)业务属地化,行政效能大提高。2013年10月31日市地税局将税务(缴费)登记业务由集中登记改为属地管理,撤销原登记分局,将登记业务按照属地原则划归各区(市)级地税局管辖,减少了登记业务管理层次。(2)联办一体化,服务能力大提升。在传统税务登记管理方式下,新办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前必须经过前置审批、工商登记、质监登记等一系列程序,原流程设置复杂、办理周期过长。为了实现税务登记服务大提速,政府行政服务效率大提高,广州地税在华南地区首创税码联办一体化。在广州市范围内新设企业,只需向质监部门的一体化服务窗口一次性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即可在限时内同时领到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地税税务登记证。新开业户省了一个办理环节,少跑了一个部门,节省了办证时间。(3)税务登记办理规程,无缝衔接商事登记改革。针对营业执照登记内容改变、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度、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实行备案制度等改革举措对地税部门的重大影响,分别采取调整办理税务登记资料条件要求、完善自身系统建设、密切综合治税部门联系等级及举措,以配合和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综合治税带来的影响

(一)造成制度体系的内塌效应。商事登记制度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规范的基本制度,其变革必然引发构建在此之上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系列变化,从而产生已有制度体系内的“内塌效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设立、变更税务登记时,需要如实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信息。商事登记允许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和住所不一致,就对税务管理部门的属地征管方式带来困难,使税源难于控管。改革给国税、地税管户的界定造成问题的同时,也对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的征管带来困难。改革的内塌效应不只局限于政府内部,比如改革赋予了新登记商事主体更大的主体自由,这就与改革前注册登记的企业产生了实际权益的不平衡性。

(二)审批部门的配合较为勉强。登记机关在检讨行政审批问题时,非常强调审批部门之间在行政审批中职责与权益、权力与责任、任务与工作的对等性,认为“谁审批、谁监管”的行政原则,由于登记机关承担了“进口把关”的责任,在许多时候被异化为“少审批、少监管”、“不审批、不监管”以及“随意提高营业准入门槛”的现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登记机关无须对商事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核,不再协助审批部门共把“审批关”,在责任、压力此消彼长的状态下,改革有可能加剧单位之间的互不信任、推诿扯皮,甚至还形成了改革推进中的“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

(三)关联审批未能协同的隐忧。不再把义务型审批事项作为取得受益型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往往意味着其他审批部门正在履行的那些含有要求申请人必须附带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申请人又缺乏制约力的管理事项,如不加强后续监管可能形同虚设。行政审批由前置改后置,登记条件的降低、登记方式的简化,并没有改变商事主体开展涉及市场准入的实质,取消前置并不是取消审批,甚至不是降低许可标准。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该整体构建、分步实施,应该逐步深化和完善。商事登记绝不是登记机关一家可以完成的。缺乏整体改革的制度安排,配套改革措施跟不上,深化改革就无从实施,改革的成效就会打折扣。

二、可能出现的税收执法风险

商事登记改革后,“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的情形将越来越多,印花税缴纳、发票管理、税控设备管理和两税征管将面临新的挑战。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严格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强化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一是积极加强核查,对于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经营人员的“三无”空壳公司进行监控和清查,防范虚开发票、骗取社保等违法风险。二是对实际生产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辖区内的纳税人,应要求其先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然后办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三是加强发票管理。对经营与申报不稳定或达不到发票保管要求的新办业户,暂不供应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待达到发票保管要求后再核准其领用发票。四是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强化纳税评估和风险控制,对部分风险度较高的企业要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外出经营收入占比例较高、用票量变动异常的商贸企业,要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五是加强交流,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建立的统一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积极推进信息共享。

三、继续改革背景下的综合治税方向

(一)注册直奔认缴登记制度。把“宽准入、严监管、树诚信”理念融入商事登记制度设计之中,改革现行商事登记直接干预市场经济的方式,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登记机关只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公司的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均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企业联系地址申报制度。提倡社会和企业自我管理,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无需提交任何场地证明材料,释放更多场地资源,同时监控两税税源。

(三)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是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状况信息的基础,是信用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商事登记的法律功能定位为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公式效力,突出公示服务功能,改变了企业年检制度的监管性质与功能。故此,需要每年更新工商变更及股权变更等信息,核查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缴纳情况。

(四)全程电子注册登记制度。建立电子注册制度,实现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全流程电子注册,“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网上注册企业,足不出户可以取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五)建立信息信用公示制度。公示制度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关键,是将公权力与私权利连接起来的桥梁。改革传统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监管方式为信用监管模式,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商事主体,中止正常商事登记公示,再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改变信用监管模式。

综合治税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运用各种手段和形式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实现依法征税全过程的治税理念。与其说经济决定税收,不如说税源决定税收。对税源的有效控管程度决定了税收的实现程度,税收的实现程度也决定了税收职能的实现程度。面对纳税人“经营多元化、收支隐蔽化、分配多样化、核算利益化、偷税骗税智能化”等新情况、新特点以及纳税人数量的大幅增长,仅靠税务机关的力量显然不够,需要以政府为领导的社会综合治税。

参考文献:

[1] 黄旋,张明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02(下).

[2] 刘春,吉伟. 我国社会综合治税体系构建探析[J].科技资讯, 2007(31).

[3] 林晶晶. 社会综合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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