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贤 樊 英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湖南长沙 410128)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现代农业的战略目标。中国各地区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及生产力水平层次的差异,决定了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性。各种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不同的功能,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善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将发生符合自身逻辑的变化。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是一个多元化的格局,也将是一个不断演进、完善和规范化的动态变化过程。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谁来种地”问题凸显,培育和壮大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和市场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要求日益迫切。党的十八大报告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那么,在实践中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位与功能如何,功能发挥方面面临哪些问题,如何促进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的合作以及功能的发挥等,已成为我们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国内学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选择与发展提出了各富见地的观点。
认为专业大户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和生产要素的集聚,促进了农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效益,应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力军(金高峰,2007[1];纪永茂、陈永贵,2007[2];陈洁、罗丹,2012[3])。
认为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家庭农场能够发挥农业最佳规模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路径(董亚珍、鲍海军,2009[4];黄 延 廷,2010[5];陈 纪 平,2012[6];朱启臻,2012[7])。
张益丰、刘东(2012)认为农业合作组织经营模式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化与现代化的有效出路[8]。
认为龙头企业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中具有先导和带动作用,应当采用多种有效形式将农民利益与自身利益联结起来,尽可能建立利益共同体(李炳坤,2006)[9]。
可见,学者们推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重要性,但不同学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选择与发展带有明显偏好。事实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体系应该包括多元化主体,不仅包括农业产加销环节的经营组织,还包括为它们提供服务的经营组织及各主体间的联结机制,具体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实践中各种各样的经营主体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提高自身的发展水平和经营能力,逐步由单兵作战走向联合发展,通过利益机制和契约形式形成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家庭农场(合作社、农户)等联合体。邵峰(2003)[10]、黄祖辉, 陈 龙 (2010)[11]、 楼 栋, 孔 祥 智(2013)[12]、张照新,赵海(2013)[13]等也提出我国将形成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等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共同协作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但没有明确指出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
由于我国人地矛盾突出,家庭经营作为我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将长期不变,又因为各农业经营主体性质不一样、功能不一样,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定位和责任也不一样,那么它们各自应该以哪些功能为主、功能如何整合,学者们还没有进行详细论述。笔者拟在科学界定各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功能和定位的基础上,从系统功能论的视角,理顺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各主体间的功能整合及构建起相互合作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体系奠定理论基础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的小规模、自给半自给农户家庭经营提出的。中国农业现行的家庭小规模承包经营方式,虽然在农业发展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历史局限性:土地经营规模偏小和耕地的细碎化;一家一户的配套生产设施难以更新改进,同时也造成设备等的闲置浪费及生产技术水平徘徊不前等。为解决小农生产存在的问题,克服小农经济在要素利用效率、规模经济、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缺陷,需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使生产要素向具有比较优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动和集聚,逐步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资源配置效率、农户组织化程度、农户的收入水平以及农产品的商品率。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功能见表1。
表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位与功能
表2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状况
由于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传统农户小规模家庭经营仍将长期居于主体地位。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转移及农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及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部分传统农户通过土地流转不断向专业农户转变,涌现了一批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同时由于农业开发潜力较大,许多非农企业和个人参与农业开发的积极性日益高涨,新型农业开发企业和各种形式的联合企业迅速发展,见表2。
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少发展瓶颈与难题,影响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的发挥。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虽然初步具有了规模较大的特点,但它们在实现规模经营后,面临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差,如排灌体系不健全、机耕道路不畅,抗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弱,需要大量资金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银行贷款难,缺乏贷款所需的抵押担保品,贷款金额尚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购买农用机械、改善水利条件、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面临着较严重的融资约束问题;在土地流转中,多以口头协议流转,面临产生纠纷难以协调等困难,迫切需要各方面的政策体系与服务体系配套。且我国多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仍处于分散经营的状态,几乎是完全竞争的形式,分散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在面对少数农产品垄断收购商时,处于十分不利的市场地位,导致单位农产品交易成本较高,交易地位不对等,分散的独立交易主体易于出现无序竞争的局面,甚至自相残杀。此外,由于缺乏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分散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与购销主体之间缺乏有机联系,造成由于滞后的市场信息而出现农产品“卖难——价跌——减产——价升——增产——卖难”的怪圈,迫切需要通过功能整合,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进行联合或者协作,以弥补自身缺陷,形成强有力的利益共同体,共同克服发展中存在的困难。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帮助农民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方便快捷地进入要素市场和商品市场,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组织规模较小、合作领域较窄、经营效益不理想、组织竞争力不强,经营的项目技术含量不高、产品附加值较低,多数停留在重组织成立、轻经营管理的层面上,开展合作和服务的不多,在农产品加工、购销、物流等方面的服务更是难以得到有效的拓展;且由于近年来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多在立法和资金支持层面,缺乏对其发展的有效指导,导致寻租行为较为普遍,造成为套取政府扶持资金的“休眠”合作社数量较多,部分合作社只有合作之名,没有合作之实,资源浪费明显。
农业企业近年来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真正从事农业的企业普遍规模不大,实力较弱,导致农业企业以初级加工产品居多,深加工、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产品较少,2010年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已达90%左右,我国仅有40%-50%;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为2-4∶1;我国仅有0.8∶1;在农产品结构上,特色农产品不多,名牌农产品少,不适应市场日益多样化、优质化以及生态化的需要,影响了农民种养效益的实现。另一方面,农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如农户间建立了联合关系,但这种联系不紧密,没有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共同体,所获收益返利于农户的很少,直接制约了企业带动能力的发挥。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合也尚未形成稳定和规范的组织形式,当合作双方出现纠纷时,企业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分散的农户很难与企业谈判,很难形成一致的集体行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此外,一些工商企业并没有长期经营农业的动机,租赁土地多数不从事粮食生产,而是种植经济作物,“非粮化”现象普遍,个别企业甚至借农地搞观光休闲娱乐或其他设施,变相改变农地用途,以获取非农经营利润,导致农地“非农化”。相对农地经营活动,农业企业可能更为适合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外的经营,在发达国家的整个农业经营体系的分工中,农业企业就主要从事包括农产品产后加工领域、农产品流通领域及农业服务领域的涉农生产经营活动[14]。
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包括帮助农户采购化肥、农药、薄膜等农用物资的运销组织;种子服务公司、农技推广组织、病虫害预防组织;饲料生产和供应的专业化服务公司、企业;农机经纪人、农机维修、推广、人员培训的农机服务联合社;供销合作社、商贸、金融等涉农部门,主要为农业供应生产资料,收购、加工、运销、出口农产品,集资贷款等服务。这些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为新农村建设、农民生活富裕及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它们在为相关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时,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特征,在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提供服务时应当以公益性服务为主,但现实中这些组织已过度的市场化,为了谋取自身最大化利润,在给农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盘剥农户的现象,如强制或变相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囤积农资哄抬种子、化肥、农药等的价格,采取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农资销售价格以及多扣水分、杂质变相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等隐蔽性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且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大部分存在着服务能力较弱,服务设施落后,提供的服务同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求的服务不配套,服务效益差等问题。
可见,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比较明显的缺陷是各主体数量增加速度虽快,但各主体突出能力不明显、竞争力较弱、经营效益不高、发展中面临的困难较为显著;多数主体仍处于分散经营的状态,组织间联系不紧密,间接形成资金投入的分散化,不能很好地为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动力;若从农业产业链的运行规律来看,一种经营主体不可能在每个环节上都具有比较优势,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通过合作和相互间的配合来保障自身功能的实现。
(1)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功能整合的相关理论
美国结构功能主义者帕森斯认为一个体系中的每个组成部分,都能够以其特定的行动角色在系统中实现其行动,系统本身就是保障系统中各个不同角色次系统能够充分实现其特有功能,并维持这些不同次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可以视为一个系统,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视为系统的组成单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就是应保障体系中各组成单位功能的实现,并维持好各组成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
帕森斯指出,任何一个系统,为了生存和维持下去,都必须解决四大问题,实现四项基本功能,分别为“适应”(adaptation)、“目标达成”(goal attainment)、“整合”(integration)和“潜在模式维持” (latent pattern-maintenance),为了简化,分别以AGIL表示上述功能。“适应”(A)指对于系统中的每个成员来说,他们的行动必须适应环境方面的限制,或者设法使环境适应他们的需求。 “目标达成”(G)意味着任何一个社会系统必须能够使其中的任何一个行动参与者实现和达到其目标。“整合”(I)指系统中任何一个成员的行动,必须尽可能相互协调而避免冲突,各个部分之间建立起基本的一致和团结。 “潜在模式维持”(L),是指系统中每个成员的精神态度同维持系统所必须的规范和价值的协同关系[15]。即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为了保证各个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其目标,发挥体系整体功能,体系内各经营主体间应尽量保持和谐稳定、相互协调,体系应能够适应环境或者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满足体系发展的要求,且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能够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维护社会成员所共有的基本价值和规范,其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基于AGIL理论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分析框架
此外,以美国巴纳德为代表的社会系统论、以西蒙为代表的决策理论,以卡斯特为代表的系统与权变理论和以巴法为代表的管理科学理论等,认为应把组织看成一个系统,要实现组织目标和提高组织效率取决于组织系统内各子系统及各部门之间的有机联系。根据AGIL理论、分工理论、现代组织管理理论及社会系统理论等相关理论成果,笔者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各经营主体应根据各自性质与功能的不同,形成专业化分工及相互协作的网络系统。
(2)基于主导功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的关系网络
基于上述理论,笔者认为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发展实践中承担的角色和作用各不相同,各主体间专业分工的深化,有助于规模经济效益的实现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而可以创造更多的合作剩余;各主体间功能错位形成互补关系,基于功能互补的分工协作将产生协调发展、增长互动的效果。在农业产业体系高度发达的国家,很多企业生产与营销分离,通过合同关系,把加工、流通、销售环节完全让渡给专业化企业来办理。在同一产业链的不同环节之间,具有比较优势的主体可以实现功能互补,能够产生远远大于个体间独立发展的综合竞争力[16]。随着我国城市化、市场化的推进,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使我国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的专业化经营成为可能。因此,我国应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功能整合,即共生关系的形成,主要是建立“涉农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涉农企业+中介组织(合作社等)+农户”、 “行业协会+涉农企业(合作社、中介机构)+农户”等模式,通过农户间的横向联合以及农户与前后向关联企业的纵向联合形成集聚效应和聚合规模,使外部经济内在化,农户既可以通过增加劳动投入,接受技术等获得内部规模经济,又可以通过产业链之体的定位与功能,在保持各主体多样化功能有效发挥的条件下,明确各主体的主导功能,即明确各主体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分工,并通过协作产生协同效应,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和竞争优势,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主要应突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生产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社会化服务功能以及涉农企业的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的功能,即以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生产为基础,以农民合作社和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为保障,以联合体的联结机制为纽带,以农业企业提供加工和销售网络为保证的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共同协作、相互融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其网络关系见图2。间的功能联系,扩大外部规模经济效应。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涉农企业、农户、各专业性服务组织各自拥有的要素禀赋及分工形成的相异要素的互补性特征较为明显。例如“家庭农场+涉农企业”模式属于现代企业组织范畴,交易进行契约化管理,可以提高交易的规范性。在生产经营方面,由于与涉农企业合作,可以利用涉农企业先进的技术及更大范围的销售市场,降低单个家庭农场高昂的信息成本、技术风险以及市场风险,提高生产力水平和扩大经营规模。在生产服务方面,家庭农场出于效率和效益考虑,可能将部分生产性服务外包给特定的生产合作社;在农地租赁上为避免面对分散农户的高昂交易成本,也可以借助农民专业合作社[17]。家庭农场还可以与其他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建立生产技术、农产品销售、生产设施优化等方面的合作。又如“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涉农企业+合作社+专业农户”模式中,涉农企业的主要作用是负责农产品深加工、开拓市场、打造品牌、技术改进等;行业协会可以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农产品质量检测服务;运销经纪人可以寻求比较稳定的销售渠道;合作社主要为农户社员提供统一育苗、统防统治、统一加工销售等服务;而专业大户主要负责农产品的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
随着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采取合并、合资、合同、战略联盟等方式进行协作,而协作是有成本的。若实行内部合并,往往有较高的组织与控制成本;若实行合同、合资等市场交易方式,往往有较高的交易成本。根据间接定价理论,当经营主体认为劳动的交易费用高于分工收益,将会选择合并的方式;当认为劳动交易费用低于分工收益时,将会选择合作、合资等方式,当前我国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以该种协作方式为主。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功能整合过程中,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协作方式,以降低协作成本,增加协作收益。
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功能整合模式应根据当地资源禀赋、生产规模、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相应的调整。一般而言,随着生产专业化分工的深化,产业链条的延伸,整合模式中各经营主体间的合作程度也将不断提高。如在产业化经营的初期一般有“涉农企业+农户”、 “合作社+农户”、“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农户”的基本整合模式,各模式将“小农户”与“大市场”结合起来,在方便农户的生产生活,带动农户致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各基本整合模式并不稳定,存在机会选择和动态环境的问题,如在“涉农企业+农户”模式中,涉农企业与散户的谈判成本较高,企业、农户的违约成本相对较低,契约的执行难度大。“生产型合作社+农户”模式中,由于受制于资金的不足,难以有效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农产品也面临销售难的问题。“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农户”模式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难以保证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调整功能整合模式,如加入新的元素,形成“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涉农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涉农企业与合作社进行交易,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也有利于合作社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督与控制,保证农产品的销路。同时,提高了农户的交易地位,有利于改善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为合作社提供农资、技术等服务的质量。
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功能整合模式稳定的关键在于各经营主体能够形成利益共同体,在分享合作剩余上能够达成一致。既不能片面强调涉农企业对农户实行利益保护,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削弱涉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不能片面强调涉农企业自身的利益,否则将不利于契约的稳定性。如果整合模式中合作各方没有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一旦遇到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则受害方往往不承担义务,易造成双方利益冲突。因此,要维持契约的稳定性,契约不仅要具有完备性,还应有一定的柔性成份,以提高契约的适应性,能够自主的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如实行市场价格收购,但年底实行利润分成,合作各方共同承担市场风险[18]。
依据AGIL理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体系功能的发挥、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应的环境条件,具体包括经济、法律、制度、教育等方面相应的调节手段。
新型农业经营相关主体间通过合作可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并应用相关反馈信息,使农产品和农业生产技术在合作与应用中不断创新和发展。政府在推进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应发挥资源共享和提供基础设施方面的职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功能整合提供财政支持。金融机构应积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针对担保难问题,金融部门一方面可适当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相关产业(如蔬菜园、葡萄园)进行产权认证后,成为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另一方面可科学研判合作项目创新的风险并加以有效控制,为合作创新提供贷款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的分化与耦合,一般都伴随农户、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签约行为,例如在专业大户与涉农企业的利益联结过程中,购销双方可能发生约定价格与农产品市场价格不一致的情况,专业大户与涉农企业某一方可能出现违约,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因此利益双方需要订立合同,并在合同里明确规定违约条款,并明确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其它惩罚措施,以作为约束双方的保证,保证契约有效履行。但是在实践中,多数农户由于法律意识薄,对合同条款缺少认识,无法有效保障自身的权益。为保证合同协议的法律性、权威性以及严肃性,相关部门应制作契约或合同的基本格式范本,重视书面合同对交易执行的重要性,从法律文本上保障农业经营相关主体基本权利,也从法律角度约束他们的随意性行为。
为保证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的和谐发展,应着力确定和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稳定发展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主要包括:第一、应逐步建立合理的农业进入机制。农业进入机制中,对进入者的年龄、经营规模、从业经验、受教育程度等进行规定,符合条件者才能进入,并发放相关营业许可证,进入者经营行为和经营领域应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第二,各农业经营主体应按照现代农业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优质化的要求,注重整体生态、经济和社会等综合效益的提升。第三、坚持以家庭经营为主,循序渐进地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在我国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家庭经营符合农民的组织习惯和心理习惯,将在长期内居于主体地位。同时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主体应该逐步推进经营规模的扩大,应与工业化、城镇化协调发展,根据产业对就业的支撑以及城市对人口的接纳、农业生产率水平、自然资源条件、劳动力转移分工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度的经营规模。第四,各农业经营主体应有序、公平的参与市场竞争,构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体系的关键在于多元化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明确自身的定位与功能,形成优势互补、系统集成,各主体之间不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彼此打压形成恶性竞争,造成多败俱伤。
构建分工明确、相互合作的农业经营组织体系,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作[19]。随着农业产业链的深入发展,传统农业与二、三产业的界限开始模糊和重叠,蔬菜、果品、畜产品加工、饲料业、物流业、商业等已经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但就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组织关系来看,集体主义团结和凝聚的精神已变得十分脆弱,诚信体系受到严重挑战。在合作项目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一方若只考虑自身利益,损害合作方的利益,合作主体间的互利与信赖就会发生动摇,甚至丧失合作伙伴间的信任关系。因此,合作主体间需要建立一种沟通信任机制,维护各方的利益。在创造产业链效益的过程中,各经营主体应摒弃只顾自身利益的狭隘观念,应在追求集体利益的同时兼顾自身利益,以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来获得更多的利益,并能公平、合理的分配合作项目的总利润。同时也应加强各个利益主体间的文化思想道德教育,倡导信任文化,不断强化信用意识,使诚实守信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风气,并强化舆论监督,提高失信行为的成本,为各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提供更好的基础,增强利益主体间契约关系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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