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以实证调研为基础的分析

2014-10-17 05:19:44熊秋红
中国检察官 2014年9期
关键词:劳动教养劳教行政化

文◎熊秋红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以实证调研为基础的分析

文◎熊秋红*

目前我国劳教制度改革已成定局,需要探讨的关键问题是劳教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通过实证调研,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劳教制度改革的基本态度,寻求在改革方向与方案上的共识,对于解决劳教制度改革所面临的困境,具有基础性作用。

实证调研表明,通过立法规范劳教的适用范围、建立公正的司法程序、降低劳教的严厉程度等改革建议获得了相当高的认同度,而对将劳教轻罪化、保安处分化、改革为教养处遇等改革方案,被调查者的选择未表现出明显的倾向性。

通过比较法研究,可以发现,从联合国公约的规定与劳教决定的司法化要求来看,我国的劳教制度首先面临着合法性质疑;从各国轻罪制度来看,可对劳教对象作分流处理;从域外保安处分制度来看,“劳教制度的改革方向应为保安处分”的主张不足以解决劳教对象的转化处理问题;从特殊主体的处遇来看,有必要采取行政性保安措施;从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来看,可设置专门的治安法庭。

对于劳教制度改革,目前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和将现有的劳教对象作行政化和刑事化分流处理。前者是指,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或者“教养处遇”取代“劳动教养”,形成“治安管理处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刑罚”三级制裁体系。这种改革方案立足于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重构,使之适应我国法治化进程的要求。后者是指对相关违法行为行政化处理、刑事化处理或行政化和刑事化双重处理。与分流处理方案相比,综合处理方案的改革难度更小、功能更为灵活,更具可行性,是其更具有可接受性的重要原因。

劳教制度改革应当关注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并以提升人权保陣水平为基本方向;劳教制度的改革具有综合性,兼具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二者不可偏废;在拟定具体的改革举措时,应当以实证研究为基础,考虑世界范围内相关法律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带有普遍性的做法,并注意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

(摘自《法学家》,2013年第5期,第70-93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1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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