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查”虚构价格比价软件商业模式受质疑

2014-10-16 12:01莫岱青
计算机与网络 2014年11期
关键词:比价经营者价格

■莫岱青

事件背景:

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2013年下半年以来,多家酒企向央视投诉比价软件“我查查”中提供的不少酒品的售价低得离谱,不仅比他们正常的售价低了很多,甚至还远远低于他们的进货价,比价神器“我查查”因虚构商品信息,并涉嫌敲诈,被置于风口浪尖。

对此“我查查”方面回应称央视报道失实。“我查查”没有虚构价格也没有勒索,是央视把合作的修改条码收费,剪接到我们花钱修改价格上面。

由此,一场法律与商业道德的悖论被推向了风口浪尖,比价软件的商业模式也受到了质疑。

相关数据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统计,目前市场上的手机端比价软件主要有一淘网、我查查、一淘火眼、网易惠惠助手、搜价易、帮5买、盒子比价、购物党等数十款。

另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网络经济整体规模达到6004.1亿元,其中移动互联网经济规模达1083亿元,成为互联网发展的重要助推力。此外,近六成中国大陆受访者曾使用手机购物,这一比例高居亚太14个市场之首。大家最喜欢通过手机购买服饰、优惠券、下载音乐。

相关法律/法规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干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反不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专家观点

为了更全面剖析“我查查”事件背后透露的问题,以及可能涉及的相关用户权益保障和法律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特约研究员律师发表本点评(更多分析师点评请关注,微信公众账号:i100EC),供业界参考。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络零售部主任、分析师莫岱青认为:

——比价软件兴起的背后是中国移动购物市场的增长

比价软件的初衷是为消费者在琳琅满目的商品选择中提供购买建议,但伴随着一些不规范的出现,让它违背了初衷。目前服务、展示、竞价排名等是比价软件主要的营收来源。

另外比价软件兴起的背后是中国移动购物市场的增长,伴随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快速发展,比价软件也就成为了逛街“伴侣”。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特约研究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律师张延来认为:

——是否进行信息收集和整理是判断“我查查”是否违法的依据

从央视报道的内容来看,“我查查”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1、商家地址信息不准确;2、商品价格信息不准确;3、有偿改价服务。

这三个可能涉及到违法的问题当中,前两个问题是否涉嫌违法关键要看“我查查”的信息来源是否真实存在,或者说“我查查”是否真实的进行了信息的收集工作,如果这些信息是有据可查的,“我查查”为此确实做了收集和整理工作,那么即便信息出现不准确也不会构成违法,因为商业信息(尤其是价格信息)总是在实时的发生变动,第三方信息服务提供商(比价工具)不可能做到完全的准确和实时更新,加之比价工具是免费提供的,在合同法上也难找到主张的依据。但如果比价工具上的信息都是随意虚构出来的,没有经过收集也没有其他可靠的来源,那么就有可能因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诚信原则而被追责。

——有偿改价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

无论如何,信息不准确的问题并不是比价工具的核心问题,因为即便法律上难以对这样的行为进行规制,但消费者却可以用脚投票,将这种不具有参考价值的应用从自己的手机中移除。所以关键问题来自于第三个——有偿改价。

央视报道中出现了“我查查”工作人员就付费改价事宜与商家通话以及商家与之签订过的改价服务协议的报道,如果报道属实,那么“我查查”在法律和商业上都将面临重大风险。法律上,“我查查”会因为强制与商家交易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也可能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串通操纵价格的相关规定,进而面临民事和行政责任;商业上,有偿改价行为使之明显丧失了第三方比价服务提供者的中立地位,导致的结果是彻底失去最终用户的信任,没了用户的结果对于任何移动应用来说都是不言而喻的。

——创业公司应重视法律,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互联网新生事物不断,创业公司在抢占网络经济蓝海的时候,是否想过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问题,就以“我查查”为例,如果公司确实有做过信息收集的工作,为何不进行证据的保存和固定,这一点如果咨询过专业人士是可以做到的,一旦碰到相关方的质疑,就可以迅速给与回应,这样不就能够把一场公关危机变成免费广告了吗?商业社会越发达,背后的规则和法律体系越复杂,不了解游戏规则并且提前做好准备,商业模式再好,也只不过是野蛮生长的游击队,一碰到正规军就无还手之力了。

——法律滞后性阻碍互联网发展,应当与时俱进

法律先天所具有的滞后性在高速发展的互联网实践面前变得更加明显,总是有形形色色的网络商业行为在现有法律中找不到明确的规定,“我查查”事件中,即便其涉嫌违法,也是涉嫌违法法律中原则性(诚信原则)的规定,对于消费者是否构成侵权就更无据可循了,这也许是当事人不愿诉诸司法的原因之一。

但不论如何,这些问题不应该成为网络发展的障碍,立法、司法和执法者需要一起考虑如何快速跟进网络社会实践,放任互联网出现规则真空,看似给了从业者更多的自由,实际上规则缺失导致的不确定性迟早会让他们因为风险太高失去前进的动力。

对此,国内知名网购维权专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与权益部助理分析师姚建芳认为:

——比价软件凸显互联网诚信短板,监管需加强

比价软件凸显互联网诚信短板。消费者是企业发展的根本支撑,任何以不正当方式忽悠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举措最终都将成为被用户抛弃的根源。

比价软件的初衷是服务消费者,购买到实惠的商品,然而随着用户规模的发展,很多企业沉不住气了,试图通过更加快速的方法获取盈利。当然这是盈利模式的探索,但是任何的模式都不能损害消费者利益。

此次“我查查”或因侵犯酒企的利益,最终被“曝光”,成为了敲诈勒索分子。然而,监管部门也应当关注红酒这个特殊行业,互联网上的售假行为向来没有断过,而酒类商品的售假更是猖獗。同样是红酒,为何价格可以从几元到几千元不等,假货泛滥或是根源。因此,监管部门除了要对比价软件加强监管外,对互联网销售渠道销售的商品也应把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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