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必须阐明的内容

2014-10-15 03:27武凤霞党翔宇
环境与发展 2014年2期

武凤霞 党翔宇

摘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是检验建设方落实环保“三同时”

制度的技术手段,也是环保部门依法管理的技术支撑和依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除遵循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建设内容变更、环保设施落实、污染物排放及总量、环境质量影响等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需要逐一阐述明确。

关键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重要内容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27X(2014)01-0108-03

Discussion on construction project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onitoring report must clarify the content

Wu Fengxia,Dang Xiangyu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 of Shiyan City, Hubei 442000)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mpletion and accep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onitoring report is the method to check the construction, implement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ree simultaneous" system, technical support and which is also the basis for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s of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law, acceptance monitoring report in addition to follow the industr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construction content chang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pollutant emissions and implement total, environmental quality influence and become the most important content, need to elaborate clear.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ceptance;Monitoring report; Important content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是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抓手,是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必须经历的程序和阶段,是检验项目建设方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手段,完成环评阶段的“纸上谈兵”到实际生产的“真枪实弹”的转变,能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服务公众提供技术支撑。因此,对建设方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要完成一个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除需遵循行业监测技术规范外,还必须阐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环评相符

由于建设项目历经可研、环评、施工、完成、试运行到竣工验收监测,可能跨度时间较长,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环评文件批复5年内开工建设的都算有效[1],再加上时间长短不一年的建设期,到验收监测可能会经历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建设内容会随着投资额变动、市场波动、新技术方法应用、建设环境变动等因素而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导致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有一定差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内容以及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的变更,除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变更審批备案。而很多时候由于建设方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的欠缺或环保部门宣传的缺位,环评变更批复手续也没有及时办理到位,因此,环保部门掌握的资料不全面,需要项目验收监测负责人实地勘察、仔细核实。实际工作中,可通过查看建设项目预决算报表,核实建设项目分项投资,来全面掌握项目建设最真实的建设情况,一是查看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使用面积和厂房建设;二是查看设备投资;三是查看环保投资,包括环保设施、设备、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绿化等。以上分别列出预算投资、实际投资、投资增减量和变更建设内容清单,这样环评与实际建设的相符性也就一目了然了。

2 环评中要求的各项环保设施的实际建设、管理、运行状况及各项环保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照环评,现场逐项核查各个环境要素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危废的治理设施和贮存设施的建设情况、运行情况和试运行台账记录等,并拍照选择附录到报告中。

2.1 废水

通过收集资料(企业水表、水费发票、污水流量计)核算清项目试运行期间的新鲜用水量、循环用水量、回用量和废水排放量,绘制出符合实际的水平衡图。明确雨污是否分流,清污是否分流,清净下水是否单设排放口,生活污水化粪池设计容量能否满足要求,是否单独排放。对于含有一类污染物的项目,查看是否在车间或在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前,建立了单独的针对性的污水处理设施。调查了解污水处理站的设计能力,设计指标削减率,实际处理能力、处理效果及处理核算成本。查看排污口是否进行了规范化整治,是否具备监测测流条件,标识牌的规范性、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及监测因子情况。对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地下污水管网建设情况、排污去向、排入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的接管证明等资料进行收集。查看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流、贮存及处理。

2.2 废气

现场勘查时首先注意在废气处理设施建设中是否统筹考虑废气收集系统,是否尽最大限度地收集无组织排放工艺废气,废气收集系统是否充分考虑防腐、防火、耐高温等因素[2];其次查看烟囱及排气筒数量、高度、内外径;烟道平直段长度及截面几何尺寸;除尘器、有机废气焚烧装置、脱硫装置、脱硝装置进出口监测点位置;主要污染因子及烟气量、治理设施(含效率)、有无预留监测孔、采样监测平台,设置是否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的要求;最后,查看无组织排放及气象条件。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勘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查看煤场、料场、货场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2.3 固废

根据环评和生产工艺,弄清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3-2007) 确定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如防渗漏措施是否齐全,是否设置人造或天然衬里,配备浸出液收集、处理装置等。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检查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检查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设置了专用贮存场所,是否设置明显的标志,边界是否采取了封闭措施,是否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的要求。

2.4 污泥

核查废水处理中排出的污泥产生量和污水处理量是否匹配,污泥的堆放是否规范,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是否产生二次污染。

2.5 噪声

查看产噪设备是否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淘汰产品;核查产噪设备的布局和管理;核查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是否完好,是否按要求使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擅自拆除或闲置。

3 外排污染物达标情况及总量是否符合要求

外排污染物达标与否及总量是否符合要求是污染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需要关注最核心的内容。

根据项目生产周期和监测技术规范制定监测频次和时间,依据执行的排放标准和特征污染物确定监测因子。废水按日均值计算排放浓度,废气按小时均值计算排放浓度。分别用排放浓度、吨产品水消耗量、吨产品水排放量与标准比对;废气用相应烟囱高度对应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同时与排放标准去比对,给出各项排放污染物达标与否的明确结论,超标的给出超标程度评价,并分析原因。

在所有的排放口测定流速流量,核算国家或地方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废水中CODcr、NH3-N,废气中SO2、NOX等是否满足地方政府或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对于尚未给定总量控制指标的,暂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预测的该项目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考核。对改扩建项目评价是否能达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的效果。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验证情况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验证主要从环境介质和敏感点两个方面进行。环境介质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声环境、震动、土壤等,评价介质的监测结果是否满足执行标准要求,分别与项目建设前进行对比,对有显著性差异的数据进行分析。对敏感点遭受的主要影响因子进行监测,评价其是否满足功能区标準要求,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要给出合理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并与环评预测结果相互印证,有显著性差异作出原因分析。

5 特别应该注意的问题

5.1 对环评报告或项目建设方声称全部循环利用的零排放废水要注意甄别,结合实际生产用水对水质和水量的要求,通过水平衡图核算企业生产用水全部回收利用的可行性。如果水质不能满足工艺要求的,像汽车防冻液生产的化工企业需要经过特殊处理的自来水用于生产,那么诸如此类的项目零排放无从谈起。有些行业的废水是可以阶段性循环使用的像汽车行业的喷漆废水,通过添加除漆沉淀剂,滤出漆渣,生产用水可以循环使用10-20天不等,像这样间歇性排放废水的,验收期间,不仅要求企业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还要要求企业的循环生产废水要排放,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不要被企业所谓的生产废水全部循环使用不排放、零排放的假象所蒙蔽。

5.2 当竣工验收监测涉及环境保护敏感点的环境质量监测时,最新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验收的执行标准。验收监测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及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

当国家或地方颁布实施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某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被新发标准修订时,应执行新标准相应时段的标准限值,即按新标准时段划分的原则,分别以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时间、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时间、项目建成使用时间等来确定相应时段污染物排放限值,以此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若国家或地方新颁布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前于建设项目相应时段要求的标准限值,则新标准可作为参考标准,新标准的作用在于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能满足验收期间的现行标准,体现超前思想,为企业环保整改提供依据,为建设项目验收后交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管理做好铺垫。

对于既是生产工艺特征污染物,而目前又无国家标准限定的,可引用环评或初设选用的ISO标准或国外标准作为参考标准。

对既是环保设施又是生产环节的装置,工程设计指标可作为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化工、石化项目多有此类情况。

5.3 建设项目环评和批复中有卫生防护距离、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或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4],一定要认真、仔细核实,明确回答是否落实搬迁。对没有全部完成搬迁任务的应说明原因及下一步即将采取的工作方案。

5.4

对于建设项目存在建设内容变更上的、环保设施建设未完全到位的、环保设施处理效率、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应急措施和设施缺失的,环保管理等各方面存在问题应逐一提出整改要求,对存在的不完善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8.

[2]环境保护部.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教材[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4] 万玉玲.关于我国工业企业防护距离设置的探讨[J].环境保护,2013,09期: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