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健+刘爱军
内容摘要: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意识形态属性、价值关系和国家治理的要求上存在内在的紧张。意识形态属性上,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形式,非公有制经济则是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形式;价值关系上,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非公有制主要是实现个体的经济私利;国家治理上,公有制经济偏好固化甚至强化现行状态的行政权力,非公有制经济要求弱化现行状态的行政权力。
关键词:紧张 意识形态 价值目标 国家治理
在《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紧张论析》(《求实》2012年第5期)一文中,笔者从社会属性、出身和地位三个方面论述了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紧张及这种紧张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态和发展趋势的影响。文章发表一年多以来,笔者继续深入思考,认为基本经济制度所规定的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在意识形态属性、价值目标和国家治理要求上的紧张同样存在,且与前文所论述的两者在社会属性、出身和地位上的紧张有着必然的联系。
意识形态属性上的紧张:社会主义与非社会主义
何谓意识形态?“社会意识形态的本质是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即由人们的社会地位、主要是经济地位及利益所决定的反映人们的社会价值取向和历史选择特征的思想体系”,“在有阶级的情况下,社会意识形态总是有阶级性的,总是一定阶级、阶层的意识形态或思想体系”。作为对无产阶级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及利益的直接反映,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思想体系在社会价值取向的多个层面颠覆了人类几千年的传统价值。表现在所有制上,就是明确规定公有制是资本主义替代社会的不二选择。之所以如此,其基本理据在于私有制是阶级剥削和阶级斗争的根源。当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宣布“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时,所蕴涵的另一个论题就是至今一切社会都是私有制的社会。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思想体系中,阶级斗争的历史作用被肯定为积极性的、推动历史前进的,但并没有对此绝对化(前述历史作用只限于阶级社会)。因为,人类社会最后一次阶级斗争将消灭一切私有制,“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阶级斗争带来的社会灾难和社会停滞不过是阵痛而已。之后,在公有制的条件下,通过奴役一部分人、牺牲一部分人的自由发展去满足另一部分人自由发展的社会将不再出现。可见,公有制一开始即作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存在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家的大脑及其经典著作当中。无产阶级作为社会历史的主体,一直被社会主义思想家赋予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这一思想体系的实践者角色。对无产阶级而言,其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在它们的阶级意识本身被意识到之前,似已先验地存在。经过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公有制终被物化为活生生的经济生活现实并被制度化,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制度。前苏联如此,三大改造后的中国亦如此。1978年至今,我国现实经济生活发生了与社会主义经典思想家预设蓝图不一样的变化,但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仍然强调“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并多次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将它与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直接等同。
从社会属性上看,非公有制经济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这已为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所论证。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尽管非公有制的观念是物质生产自然发展的客观结果,却还是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及其继承人赋予非马克思主义和非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标签。而且这种标签完全可以脱离其经济基础,似无根幽灵般漂浮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空间中。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经验证明,运用强大的无产阶级专政机器,在短短的时间内变私有制为公有制,不是一个艰难的任务。但所有制形式的改变易,观念的脱胎换骨难。尤其是所有制的改变并没有带来预期的社会效果,针对观念的改造、强化或固化就是必然。这就可以解释前苏联在农业集体化后,我国在1956年三大改造后,为什么政治运动还会此伏彼起。所有运用物质武器的运动根子上都是为了改造或涤除精神上的非社会主义成分。如果精神上的改造无法成功,甚至可以给予肉体的消灭。其简单的逻辑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但历史的吊诡是,“两个必然”被证明还只能是一个遥远的梦。激情之后,茫然之中,人们发掘出了“两个决不会”。在马克思写于100多年前的几十个字面前,人们终于冷静下来,对公有制的极端迷信终于降温,在意识上也承认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还有相当长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可是,意识上的承认只是对客观的无可奈何甚或屈从,绝非意识形态上的接受或认可。“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到基本经济制度之中,是因为他们同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一样,也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因此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容,而不是因为他们也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非公有制经济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紧箍咒并没有解除。
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与非公有制经济的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截然二分共存于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当中,并被写入宪法和党章。究其中因缘,却大相径庭。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形式上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社会主义成为制度现实之前的先验式存在,社会主义成为现实后,先验式的理论变成了经济层面的社会现实。这是观念上层建筑通过政治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直接操作。非公有制经济非社会主义性质的被定位表面看是基于其所有制形式,其实更在于其分配的实质内容和结果。历史上,我们对公有制只追求形式,忽视其分配的结果和效果;对非公有制,我们因看到其分配的结果和内容,从而否定其形式。如此定性显然出于思维上的意识形态惯性。从理论上而言,定性不同的两种所有制共存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本身就还是一个带有浓厚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色彩的范畴,在这个范畴内,如何有效控制非公有制经济的负能量和反作用力,决定着基本经济制度本身的社会主义性质,并最终拷问国家和政权的性质。但在政策措施的实际操作层面,却存在与理论推演不一样的、诸多难以预测的因素和变化。这些年来沸沸扬扬的所谓“国退民进”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与民争利,因为从理论上讲,能代表人民利益的恰恰是国企,而不是民企。关键的问题是,在基本经济制度的框架内,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性质上给予不同定性,无疑为公有制经济的进退提供了最可靠的制度保障和理论依据。而对非公有制经济而言,具体经营活动的弱势还不是它们心底深处的忧虑,真正的忧虑恐怕是来自意识形态上的“非我族类”的歧视和排斥。endprint
价值关系上的紧张:制度根基与个体的经济私利
价值关系也称意义关系,是指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在此意义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作为价值客体,其价值主体在理论上皆可推演为现实的人。但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语境中,尽管现实的人的哲学性没有被公开否定,却已被隐藏起来。哲学性被现实化为、凸显为政治性,现实性的人也被“人民”所替代。此后,在马克思主义的文本中,“人民”与阶级、国家、政党等一起组成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话语体系。无数个具体的现实人的需要最终被人民的集体需要替代,一个崭新的价值主体产生了。当私有制被论证为一切剥削和压迫的根源,被钉上剥削阶级意识形态的标签后,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党及其理论家和领袖以一种不言而喻的逻辑选择了公有制作为人民满足自身需要的制度客体。如果说私有制被贴上剥削根源的标签,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生产实际情况进行理论上的逻辑论证得出的结果,表征的是历史与逻辑的统一,那么公有制则仅是这个逻辑终点上的一个惊险的跳跃,落下来,就奠定了一种迥异于资本主义制度的新制度的根基。以这个根基为根,在其上生长出整个社会制度和体制体系,反映和服务的都是人民的利益和需要。于是,一种新型的价值关系确立了。究其缘由,作出如此选择的逻辑并不复杂。一是私有制被否定后,只能选择公有制,因为历史和现实都无法给出第三种选择,如果不选择,理论也就失去了归宿,没有归宿的理论自然也就没有信仰者。二是经典理论的直接目的是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这是典型的意识形态命题和任务,蕴涵的另一层含义是,没有剥削和压迫的社会首先在道义上天然胜过存在剥削和压迫的社会,而且也是人民能够接受和认同的社会。三是物质生产方面,整个社会将变成巨大的“辛迪加”。人民中的每一个分子将会积极发挥自己的国家主人翁精神,把自己主观上的积极性和体力、智力都发挥到淋漓尽致。这是国家和政权对人民道德素质的高度信赖。这一在理论上完美无缺的价值关系是否能变成真实的实践关系,实践已给出了回答。
“文革”结束,面对现实社会主义与理想社会主义的巨大落差,执政党领导人的痛感神经受到了剧烈的刺激,这样的刺激不是来自抽象理论的苍白或非难,而是来自一个个具体生命的悲凉和苦难。小岗村民为摆脱苦难的冒天下之大不韪,与党的领导人“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思考上下结合,使社会主义首先在农村立于坚实的物质基础之上,而摆脱了虚无的理想化。从小岗村的经验被上升到国家的体制层面,到非公经济由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被认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再到修宪明确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执政党的意识形态承认了人的逐利性及人作为经济动物优先于政治动物的亘古定律;承认了市场是人们竟相逐利的合理场所,市场交换是迄今为止人们实现其经济利益最有效的手段;并且从上层建筑的层面给予非公经济以制度承认和法律保护。对人首先是经济人的社会属性的意识形态认同,以及为人的这种社会属性的实现提供制度和政策支持,使党的执政获得了新的合法性。我们甚至认为,中国能避免类似于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那样的悲剧,正是“因为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生活一天天好起来,特别是最近十年。是真好,不是假好。对改革开放,人民是拥护的,人民看到中国是大有希望的”。“人民现在为什么拥护我们?就是这十年有发展,发展很明显”。由此可见,得益于30多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对个体价值的实现,从而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低潮时期,中国最终确保了自身制度价值的稳定。
但一定时期内个体价值的总和对制度价值的确保不是一劳永逸的。这既在于个体的需要是变动不居的,使一定程度个体价值的实现对制度价值的正能量在边际效用上只能逐渐递减;也在于我们的改革还远未完成,诸多体制本身存在问题,不同程度地阻扰个体价值的进一步实现。所以,个体价值与制度价值的良性互动,依赖于体制的完善性、完善后的稳定性、僵化后的自我修补性。观照基本经济制度所规定的两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其终极价值是确保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其旨归则为确保个体价值的实现。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经济对个体价值的实现有何能直接感受到的作用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经济无法避免“公地悲剧”的出现,也就使个体价值消弭于无形之中。而今,公有制经济凭借独一无二的优势,不但避免了悲剧重演,而且成就了一幕又一幕的喜剧。问题的关键是,这一幕又一幕的喜剧如何去关怀个体价值的实现?如果“公地喜剧”不但无法促进个体价值的实现,反而使人们在个体价值的实现上存在被压制感、被剥夺感,这样的“公地喜剧”对制度价值实现的作用又该如何去回答?不能否认,一切制度价值的实现,最后都必须归依于公民个体价值的实现。当“公地喜剧”背离了公民个体价值的方向,其实现制度价值的初衷又焉能保证?
国家治理要求上的紧张:行政权力的固化、强化与弱化
公有制经济是行政理性自觉设计的结果。它因行政权力而生,也因行政权力而存、而荣。计划经济时代,公有制经济是行政权力的附属物,尽管是经济资源的生产者,但有限的经济资源也不是由自己支配。而由于信息的封闭、不畅通和激励的缺失导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低,更使公有制经济成为行政权力的沉重包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它继续享有其他市场主体所没有的行政支持优势或由行政权力衍生的其他优势,并将这种独一无二的优势在广阔的市场上兑换成巨大的经济利益。通过垄断资源和经营,公有制经济不仅实现了自身的“公地喜剧”,而且为行政权力的运行提供了物质基础和经济支撑。行政权力和公有制经济实现了相互间政治、经济利益的互惠和互换。这种双赢的局面,使公有制经济对行政权力有着现实性的喜爱和依恋。加上与行政权力与生俱来的特殊关系,在国家治理层面,公有制经济对目前自身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有着固化的特殊要求,即行政权力保证其在资源、能源、信息、经营等方面的特许权或独占权。可见,固化或强化行政权力不仅来自公有制经济诞生以来的惯性,也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使然。另一方面,公有制经济通过税收、利润等形式为行政权力提供巨量的财政收入,使行政权力固化、强化公有制经济现行状态的愿望也十分强烈。这种自产型的财政体制使行政权力能够不完全倚赖或不用过多倚赖公民税收就能正常运行,“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国家还是人民都容易形成一种自产国家独有的‘财政幻觉,即‘国家养人民”。从而弱化了行政权力对纳税人意见、要求和权利的重视与尊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民意识的养成和公民社会的培育,延缓而不是促进了国家治理尤其是市场经济治理走向法治、善治的历史进程。endprint
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自发发展的结果。非公有制经济与生俱来的逐利性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本质必然是法治经济。缺乏法治,市场必将陷入无序,其表征就是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盛行,人人陷入自危境地,最终窒息社会发展的生机和活力。市场失序,不仅是市场的灾难,而且是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全面性社会灾难。只有法治才能营造一个普遍范围的良好市场环境,它不仅约束微观市场行为主体的经济行为,而且对来自市场外的无理干预进行排斥和限制。法治经济,是市场经济形成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用以约束彼此和限制市场外行政力量干预市场的唯一有效武器。市场发育的程度与法治程度成正相关关系。因此,在国家治理层面,非公有制经济宏观上要求国家权力能供给良性的法制环境和治理环境,微观上要求国家权力对具体行政行为能施以有效的约束。这样的要求,一是来自对国家责任的认识;二是来自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的纳税人意识。纳税人意识一旦形成,纳税人权利也必然苏醒。纳税人意识、权利与国家权力良性互动,才能催生真正的法治。两者的良性互动不能仅依靠国家权力对纳税人在法制、政策、方针层面的认可、保证和尊重,更依赖于纳税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的知情、参与与决策介入,也就是纳税人社会主义民主意识的觉醒和民主习惯的养成。由其切身的经济利益所决定,由小及大,渐进地推动和实现国家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力量的壮大,纳税人权利意识也已经逐步苏醒,理性的权利主张也开始通过各种途径提出,这股来自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权利主张潮流在推动国家治理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已经发挥了瞩目的作用,并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治理层面的相异要求,正是我国现阶段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焦点、难点。受益于行政权力,公有制经济在市场上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受损于行政权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发展能力、发展资源无端受限。一益一损,决定了两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对行政权力的态度迥异,及对国家治理要求中民主与法治的走向、程度也有所不同,从而产生国家治理层面的紧张。但严格说来,这种紧张不会发展到使整个基本经济制度受到制度层面的质疑或否定。在制度层面,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制度成果,否定公有制,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正当性荡然无存。非公有制经济是1978年以来30多年改革开放积淀下来的宝贵成果,否定非公有制,当代中国改革开放有可能回到原点,甚至有可能从原点倒退回去,重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老路。因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道路上是一致的。两者在国家治理层面的紧张集中凸现于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行政权力与市场的关系界定。对天然具有自我膨胀欲望的行政权力而言,能有效界定其与市场关系、规范其行为的只能是法治,而民主又是法治的前提。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治理层面的紧张最后归结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的完善程度,具体表现为公共决策过程中公民的角色、作用及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角色、作用的法制规范和执行。
结论
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意识形态属性上、价值目标上、国家治理要求上内在紧张的产生和形成,在认识论的层面,相互间有着严密的逻辑关系。由于意识形态属性的定位不同,基于意识形态之上的价值判断必然有所不同,从而致使以价值目标为导向的具体治理要求出现差异。对认识上逻辑关系的变化或中断,无法预先设定一个必然性的逻辑进程或历史进程。逻辑链条上任何一个环节的变化,都有可能导致认识上逻辑关系的变化、中断、甚至颠覆。意识形态层面的思想解放,价值目标上的重新判断,国家治理要求上的此消彼长,皆有可能使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整体性、结构性的内在紧张缓解或逐渐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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