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尊严的赢得和争取

2014-10-15 20:10陈大伟
湖北教育·综合资讯 2014年9期
关键词:权利家长专业

陈大伟

史铁生曾经说过,他渴望众人对他喝彩,但在他人眼里,他只是一粒尘埃。把“他”换成“我”,便成为人生的困局和悖论:“我渴望众人对我喝彩,但在他人眼里,我只是一粒尘埃。”一方面,人人渴望拥有尊严、过有尊严的生活;另一方面,他人大多看重的只是自己的尊严,并不轻易考虑他人的尊严。面对这样的人生困局,我们需要思考如何理解和把握一种平衡,处理和安顿好自己的人生。那么,教师如何赢得和争取尊严?

以专业水平和方式赢得尊严

尊严是一种状态,它是表现在人身上的一种庄重而威严的精神面貌。尊严来源于对自我信念和状态的理解、认同、接纳和坚守,也来源于他人、社会对自己的信任、理解和推崇。教师的尊严固然需要学生、家长、社会对教师专业权利和专业地位的理解、尊重和维护,需要营造一个尊重教师的社会大环境;但更离不开教师对自己专业生活方式的理解和接纳,从自己的专业信念、专业能力、专业工作方式中体验专业生活的尊严。

一位从国外回来的妈妈很注重培养孩子思维的多样性和严谨性,在孩子上幼儿园的时候,对孩子提出了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4支点燃的蜡烛,吹灭了1支,第二天早上,还剩几支蜡烛?

经过启发,孩子意识到,还剩一支。妈妈写出这样一个等式:4-1=1。

第二个问题,鱼缸里,有4条金鱼,死了1只,鱼缸里还有几只金鱼?

孩子学会了思考,自己得出了结论:4-1=4。

第三个问题,一棵树上有4只小鸟,猎人打死了1只,树上还有几只小鸟?

这个问题的答案,孩子早知道:4-1=0。

第四个问题,一只长方形的桌子,截掉1个角,还剩几个角?

这个问题复杂一些,孩子比比划划,最后知道有三种可能:4-1=5,4-1=3,4-1=4。

孩子读小学时,数学试卷上有一道题4-1= 。孩子十分兴奋,写出了“4-1=1”“4-1=5”“4-1=0”“4-1=4”“4-1=3”等答案。老师打了一个“×”。

孩子拿着试卷回家,哭着抱怨妈妈。妈妈有些愤怒,从此对老师的教学横挑鼻子竖挑眼,和其他家长沟通时,也表达自己对数学老师的不满。

失去了家长的信任和尊重,这位老师感到很委屈,觉得教师失去了尊严。

这位家长是有些偏激,但这位老师的处理方式是不是专业而有效呢?恐怕不是。对于学生出乎意料的表现,教师不应简单地用一个“×”去判定,而应用“?”找学生了解;了解后,不妨称赞一下妈妈的聪明和用心;然后,告诉学生在日常生活和数学计算中,“4-1=3”。“4-1=3”,约定俗成,学生需要这樣理解和运用;如果不这样理解和运用,未来的生存和生活就会遇到麻烦……

借助这个案例,讨论教师的尊严,从反躬自省的角度,我们需要问一问:我们自身的教育观念是否合理?教育行为是否表现出专业性?言行举止是否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否能够在学生面前为人师表?是否在教育实践中把握和坚守了教育的基本规律?面对他人质疑和责难,我们能不能就动机的合理性、手段的正当性、实际效果的积极预期等方面做出充分的理性抗辩?

打铁先要自身硬。尊严不是来

自于别人的施舍,而是通过自身的内在丰富和外在的不断努力来实现。教师的专业素养和专业工作方式,是教师尊严的来源,也是赢得别人尊重的基础。

在彼此尊重中获得尊严

尊重本身是相互的,只有尊重他人,才能赢得他人的尊重。给予别人以尊重,能使别人获得尊严;别人回报自己以尊重,才能使自己活得更有尊严。

有这样一个故事。上课时,某校四年级的一个学生玩手机,并且影响了他人,老师收缴了这名学生的手机。没有想到,这个学生马上爬到窗户上站着,大声说,“如果老师不还手机,我就跳下去。”老师只好把手机还给他。下课后,这位老师向家长反映情况,没想到家长却指责和威胁老师,不能让他的孩子出事。这位老师认为自己的尊严受到了侵犯,“我从来没有遇到你这样冥顽不灵的家长。”

教师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权利。学生上课不认真学习,既对自己的成长不利,也影响其他同学。出现这样的情况,教师干涉和制止,是履行职责,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学生和家长应该尊重教师的权利和管理行为,这是不容置疑的。老师履行职责,没有得到学生和家长的理解和尊重,这位老师的委屈是可以理解的。

但尊重不能仅靠执行规则、行使权利来保证,尊重需要通过相互尊重来实现,所谓“敬人者,人恒敬之”。相互尊重又需要平等和相互理解为前提,有了平等和相互理解的基础,彼此尊重,教师才能从中获得职业生活的尊严。

从理解学生的角度分析,就四年级学生而言,手机在他心中是多么重要的财产,不加说明就把它收走,他怎会心甘情愿?于是,他只好采取一种极端的方式保护自己的财产。从平等的角度看,人人都有自己的权利,老师有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学生有维护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可以说,这个学生并不是不尊重老师的教育权,而是在表达他对自己私人财产的维护权。这位老师完全可以改变处理方式:“课堂上不能玩手机,因为玩手机会影响你的学习。但手机在你手里,你可能控制不住自己。我希望你自己把手机放在讲台上,下课后再拿走。”如果这样处理,学生可能少一些抗拒,对教师的教育权利会多一份尊重。

理解别人的重要方式是心理置换。站在家长的角度考虑,家长得到的最重要的信息可能是“我的儿子要跳楼”。如果老师是家长,自己的子女准备做出这样的选择,着急不着急?生气不生气?老师要想自己不受气,就不要让他人受气。当老师说出“我从来没有遇到你这样冥顽不灵的家长”时,其尊严有可能受到家长进一步的挑战。

依法维护教师的职业尊严

柴静讲过一个故事:“五年前,我采访了一个人,这个人在火车上买了一瓶水,1.5元,他向列车员索要发票。列车员乐了,说他们火车上自古就没有发票。后来,这个人把铁道部告上了法庭。他说,人们在强大的力量面前总是选择服从,如果我们今天放弃了索要1.5元的发票,我们明天就有可能被迫放弃我们的土地权、财产权和生命的安全。权利如果不争取的话,就只是一张纸。后来他赢了这场官司。我以为他会和铁道部结下‘梁子,可是,后来他上了火车之后,在餐车要了一份饭,列车长亲自把饭菜端到他面前,问道,‘您是现在要发票,还是吃完以后我再给您送过来?我问他,你靠什么赢得尊重?他说,靠为自己权利所做的斗争。”

教师怎样赢得尊严?也要“靠为自己权利所做的斗争”。

某校一名学生因与家长产生了矛盾,在学校自杀了。这名学生的家长、亲朋好友不依不饶,围堵学校领导,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息事宁人,赔了一大笔钱。

一条鲜活的生命走了,亲属情绪激动在所难免。将心比心,学校也应该给予人道主义的关怀。但面对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做法,学校该怎么办?正确的选择是,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教育的尊严和学校的权益,依法治教和依法执教。依法治教和依法执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学校和教师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学生家长和亲属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正常教育教学行为的干扰和影响,劝说无果,为什么不运用法律的手段?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至少有三个方面的价值:第一,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和教师的尊严;第二,尊重法律法规,树立守法用法的榜样,成为学校和教师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表率与示范;第三,通过依法治教的实践,培养公民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行为,形成依法治国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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