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克
“贪官心理”的文化解读
文/张克
长期以来,人们将腐败行为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认为腐败是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因素。事实上,纵观全球各国的反腐败经验,在制度反腐之外,廉政文化建设对官员心理的影响十分明显。因此,各国廉政文化的生成与发展经验尤其值得重视,如果说制度反腐是“治标”,那么从文化层面对社会心理反腐就是“治本”。当前中国反腐事业不仅要如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所述“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更要让制度约束行为、文化约束心理,形成合力,推动反腐败“标本兼治”。
所谓文化是指特定人群共同享有的具体行为准则和认知,这些准则性的观念和行为不仅提供了实现个体目标和集体目标的途径,而且还规定了观念和行为传承的方式。
腐败是全人类共同面对的政治、经济、法律现象,同时更是一种文化现象。腐败程度严重的国家往往贪腐观念在人群中根深蒂固,并已成为社会的流行病,渗透到了社会文化的深处,形成了后果极为严重的“贪腐文化”和“贪官心理”。
虽然不同国家的地理、政治、经济条件差异极大,但在某些文化背景和特定文化洗礼的社会中,腐败现象显然比另一些文化背景的社会更为普遍。反腐败研究著名专家S·R·艾克曼曾指出:在文化的层面上,腐败在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意义。“一个人拿来行贿的东西,在别的社会可能只被看做一件礼物。一位政治领袖或政府官员帮助朋友、家人和支持者,在某些社会受到人们的赞扬,在其他社会则可能会被视为腐败。”
从事反腐败国际比较研究的学者普遍认为,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存在更多的腐败现象是因为腐败行为在这些国家的认定标准非常模糊,很少受到文化上的定性评价。美国学者大卫·贝利指出,在许多非西方国家中,腐败分子并不受社会的谴责,相反,“他们的这些行为是得到其同辈、家族和朋友强有力支持和称赞的。例如在非洲和印度,一个人利用其职权为其亲友谋取职位并不被看做是违背道德的”。印度德里的商人甚至说:“贿赂与腐败对我来说全是舶来货。它们蕴含的观念也是外国的东西。我想印度人不知道这两个怪词。向政府官员送礼是必不可少的礼节和经营企业的高雅文明之道。”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冈纳·缪尔达尔在研究了亚洲一些国家的腐败问题后发现,这些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腐败盛行,以致形成了一种“腐败的民俗学”。这种民俗学对于人民怎样处理私生活、他们怎样看待政府旨在巩固国家、指导及促进发展所作的努力有决定性的影响,腐败在这些国家已渗透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了一种文化心理定势。
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反腐败的法律和制度即使再完备,也难逃失灵的命运。在西非,“总的来说,几乎没有什么能被敲诈走的东西没有被敲诈走”。在《第三世界——苦难·曲折·希望》一书中,作者写道:“公众要与官员打交道的一切场合,行贿受贿现象都不露痕迹地存在着,就连法律也靠支付能力执行。”“行贿受贿现象就像木材中大量存在的白蚁一样充斥公共生活的每一部分——无时无事不行贿受贿,甚至太平间的管理员把尸体交给死者亲属也要敲一笔竹杠。”在这些国家,腐败已成了社会流行病,是政治肌体的恶性肿瘤。
与此截然相反,那些清廉指数较高的国家往往极为重视廉政文化在全社会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看不见、摸不着的廉政文化对政府官员心理的支配能力会比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对行为的约束更有效果。
社会文化与社会心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廉政文化决定了一国官员的价值取向和对腐败的心理认知及其行为。虽然廉政文化取决于一国的历史传统和生活习俗,有一定的延续性,但是倡导和培育勤政廉洁的行政文化是世界各国反腐败建设的共同经验。
在三权分立制衡特征明显的美国,廉政文化的作用一直被高度重视。1952年美国参议员道格拉斯曾说:“我认为比改进机构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建立一套更为深刻的道德观,我们看到的政府的失误常常是我们自己道德失误的反映。”在美国人看来,一切组织的防范措施,最终取决于个人的道德品质,官员心理才是反腐败的关键。1961年5月美国总统肯尼迪颁布了第10939号行政令,提出了政府官员的道德标准指南。1965年初,约翰逊总统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更为完善的道德行为标准令——第11222号行政令。后来的卡特总统也认为,基本的人伦道德是保证政府廉洁公正的基础和最后防线,腐败的根源及后果表现为官员或行政人员丧失基本的廉耻观和道德准则,因此必须把法律制裁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作为最早进行从政道德立法的国家,美国较好地发挥了行政道德伦理对官员心理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
在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上长期位居前列的北欧诸国和新加坡都极端重视廉政文化的培育。在“透明国际”1995年实行全球清廉指数排名以来的历年清廉指数排行榜上,一直排在较前位置,被称为“最清廉国家”的丹麦、芬兰、瑞典、挪威和冰岛北欧五国普遍信奉“文化是制度之母”理念,非常重视廉政文化的功能。芬兰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马蒂·库西马基认为,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手段。
清廉指数长期排列靠前、位居亚洲之首的新加坡也坚信廉政文化是反腐败的根本性力量。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曾说,对腐败“最强有力的制止方法,就是对贪污者进行批判与谴责的大众舆论。换句话说,大众对贪赃枉法,持有不能接受的态度,使贪污罪行的耻辱不能因坐牢而被磨灭”。新加坡人民崇尚的耻感文化对腐败行为嫉恶如仇,把担任公职贪污受贿的人看成社会公敌。1986年11月,时任国家发展部长郑章远因为受贿在接受调查时自杀,其妻女也不得不离境,新加坡已经形成了一种强烈的以贪污腐败为耻的心理文化氛围。
世界许多国家都对公民特别是公职人员开展持续不断的廉政文化教育,对官员心理进行引导和干预。
不少国家注重培养公民廉政文化内容的道德观念和守法意识,强调建立包括家庭、学校、社区、政府和其他组织在内的全方位的道德教育体系。美国、新加坡等国还注意发挥企业、传媒和NGO组织在培养公民的道德素养方面的作用。对于公务人员,新加坡、澳大利亚、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公务员廉政教育培训机构和制度,以长效机制培养公务员廉洁自律、勤政为民的理念。美国联邦政府专门设立了“道德署”,虽然只有70多位工作人员,但其在预防腐败方面成效显著,被称为“制约腐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道德署的主要职责就是制定、修订公务员道德准则,开展道德教育和培训,接受道德咨询。美国全国由道德署管辖的联邦政府官员多达360万,其中包括总统、副总统、各部部长这样的达官显贵。道德署运用《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规范》作为尚方宝剑,从廉政文化层面有效地预防贪腐行为发生。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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