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若冰,李丹
(国家图书馆,北京 100081)
图书馆新媒体服务版权问题研究*
张若冰,李丹
(国家图书馆,北京 100081)
图书馆开展新媒体服务是新媒体和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文章介绍了目前我国常见的图书馆新媒体服务内容,分析了图书馆新媒体服务中存在的版权问题,并提出可操作性的风险对策,为今后图书馆开展新媒体服务提供参考。
图书馆;新媒体服务;版权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报刊、广播、电视这些大众传播媒体而言的,是指随着传播新技术的发展和传媒市场的进一步细分而产生的新型传播媒体,主要是指宽带互联网络、移动网络两类新媒体[1]。随着计算机、数字电视、移动手机、电子触摸屏等新媒体终端的发展以及网络的融合,图书馆服务形式日益拓展,数字图书馆、数字电视图书馆、移动数字图书馆、在线学习、RSS订阅、微博、微信等逐步成为图书馆服务的重要形式。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另外,我国的微博用户为2.81亿,网络文学用户数为2.74亿[2],我国越来越多的用户愿意通过信息网络获得信息服务,图书馆需要充分利用这些新媒体为用户提供丰富的服务。
目前,我国图书馆的新媒体服务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推介。图书馆通过新媒体向用户介绍图书馆概况,发布图书馆通知、办证须知,推荐图书及相关展览信息。
读者互动。图书馆通过新媒体向用户提供咨询服务,开展用户调查。
在线阅览。图书馆通过新媒体为用户提供书目信息和馆藏电子资源的检索以及提供在线阅览,提供数字化后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在线展览,或提供在线讲座。
图书馆开展的新媒体服务,不仅需要利用新技术,开发新资源,而且需要重视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的作品,只能在法律允许或权利人授权的范围内提供服务。上述服务内容中对于信息推介和读者互动的内容通常属于图书馆的原创信息,以及在线提供书目信息阅览、检索服务都不涉及版权问题,然而提供的在线阅览服务除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权利保护期届满的作品外,利用作品都需要遵循“先授权,再传播”的原则。版权问题通常包括版权风险和版权保护,但本文主要关注利用仍处于权利保护期作品开展新媒体服务所涉及的版权风险。
图书馆通过新媒体使用作品的形式越来越多样,服务范围越来越广泛,导致所涉及的版权问题也日益复杂,由传统的复制权逐渐扩大到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方面。在线阅览的内容如果属于外购的数字资源,则在签订外购合同时注意争取上述的权利,并将服务范围扩大到图书馆的新媒体服务中;如果属于图书馆对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加工的自建资源,则涉及以下版权问题: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图书馆提供自建的数字化作品开展新媒体服务,必然涉及作品的复制权问题。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数字化复制,但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明确提出了“以数字化形式复制作品”[3]。可见,作品数字化是作品复制的一种形式。图书馆对于仍处于权利保护期之内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图书馆可以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4,5],但该种复制仅限于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如果是为了新媒体开展服务的需要而开展数字化,则仍需要授权,否则将涉及侵犯复制权的风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图书馆开展新媒体服务都需要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服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所以,图书馆如果需要使用仍处于权利保护期且未授权的作品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渠道提供数字资源服务,则需要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未授权即服务则会涉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
虽然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但这里提到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是指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并且这些作品仅限于馆舍内的局域网提供服务,新媒体所涉及的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移动通信网不在本合理使用条款之内,如需通过这些网络使用仍需获得权利人授权。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图书馆在通过信息网络开展在线展览时,通常需要将很多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进行数字化,如果这些仍处于权利保护期的作品未经过授权就进行数字化使用,则可能涉及侵犯作品的展览权。此外,摄影作品如果涉及人物肖像时,甚至会涉及侵犯肖像权的风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目前数字电视图书馆将数字作品通过广播电视网进行传播,如果将仍处于权利保护期的作品未经过授权就提供电视服务,则可能涉及侵犯作品的广播权。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多媒体作品时,在线讲座或在线展览中难免会涉及有表演者的作品。《著作权法》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所以,对于有表演者的作品开展新媒体服务,还有可能涉及侵犯表演权。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图书馆开展新媒体服务的确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然而,在图书馆的保存职能和新技术发展的驱动下,开展新媒体服务是必须坚持探索的方向,因此,图书馆一方面应该积极呼吁立法能够支持公益性使用作品获得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广播权和表演权的豁免;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探索不同的授权方式,力争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
通过确定作品著作权归属、作者生卒年、作品发表时间、著作方式内涵等方法甄别著作权利保护期已经届满的作品,这些作品除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继续受保护至永久外,不再受版权法保护,任何个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均可无障碍利用,既不需要得到权利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作品是在作者死后五十年后进入公有领域,团体作品或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是在首次发表五十年后进入公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之后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利用这些作品。
著作权法的目的是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又鼓励作品的传播,因此,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也给予图书馆等公益机构一定的权利,图书馆在利用版权保护期内作品开展服务时,可以充分地利用法律中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规定。当然,利用这些条款开展新媒体服务时,需要注意严格遵守相关限制条件,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修改数字作品权利管理信息,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进行合理使用时应注意采取技术保护措施,防止资源非法传播。
图书馆可以充分使用开放资源,例如开放存取资源、使用知识共享协议(CC许可协议)资源等开放资源在使用者尊重作者精神性及部分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收集和整理这些著作权人全部放弃或部分放弃自己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数字化与发布,可成为网络环境下图书馆获得授权的新兴方式。如果图书馆能将这部分权利人已经部分让渡权利的作品进行系统的加工、整合,将极大地丰富图书馆通过新媒体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数字资源。
图书馆在利用开放资源开展服务时,必须完整地保留所有著作权声明,不能改变许可协议的条款,也不能使用技术手段来限制其他人对原作品的合法使用。如果图书馆要从CC许可协议或OA许可协议中选择禁止的行为,例如要使用“禁止演绎”的资源创作演绎作品,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另外,图书馆需要采取适当的提示、宣传措施,提醒用户在使用图书馆采集整合的开放资源时遵守上述规定,保护版权。
版权授权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版权许可使用授权,一种是版权转让授权,通常权利人希望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授权,只许可使用部分版权的财产权内容。随着图书馆新媒体服务方式的扩展,在与权利人协商授权时,应该尽可能从多媒体全方位宣传作品的角度,争取即将使用的所有相关权利,包括复制权(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形式的复制、加工和整合等)、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使用权,授权合同条款中可以将今后所利用到的媒体终端进行不完全列举,并且要求相关权利人承担版权瑕疵担保责任,最大化地降低图书馆的侵权风险。
如果通过作者授权,图书馆如果需要原版原貌的使用作品还需要考虑版式设计权的授权问题;如果通过出版机构或数字资源提供商授权,图书馆需要审查出版社是否拥有相关著作权权利以及转授权,如果权利证明文件无法证明其有新媒体传播的相关权利,建议签订与作者的三方合同明确相关权利;如果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时,图书馆应首先明确文本资源、图片资源和音视频资源的授权需要分别通过不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授权,然后通过合理的审查资质和授权文件保证授权的合法性,最后确定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确定的方式和标准;如果通过版权代理机构授权,图书馆应该充分了解版权代理机构的相关资质与相关经验,严格明确版权代理方的版权审查义务、代理权限以及代理期限,并对版权代理机构签订的协议进行全面验收,抽查授权作品的权利证明文件,代理到期后及时收回相关的授权文件、已印章的合同文本等,防止代理机构越权代理。
表1 我国可适用于图书馆新媒体服务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规定
总之,图书馆的新媒体服务具有明显的传播优势,为更多的读者带来了获取知识信息的便利,这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深刻体现。但是,对图书馆新媒体服务可能涉及的版权问题,图书馆不可掉以轻心,充分利用现有版权例外规定和开放资源,全面探索授权模式,才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1] 魏大威,孙一钢.数字图书馆的多媒体服务[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8(1):46-54.
[2] 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2014-04-30].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403/P020140305346585959798.pdf.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2006)[EB/OL]. [2014-04-30]. 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79/17540.html.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EB/OL]. [2014-04-30]. http://www.gov.cn/flfg/2010-02/26/content_1544458.htm.
[5] 吉宇宽.三网融合背景下的图书馆功能扩张与著作权诉求转移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12(7):59-63.
The Copyright Issues of Library New Media Services
ZHANG RuoBing, LI Dan
(National Library of China, Beijing 100081, China)
Libraries new media new media servic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and network technology, this paper introduces our new common library media services, analyzes the copyright issue exists in the new media service, and operational risk, and provide reference for future new media library services.
Library; New Media Services; Copyright
2014-06-26)
G250
10.3772/j.issn.1673—2286.2014.07.003
*本研究得到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文化资源服务平台解决方案及标准研究”(编号:2012BAH01F01)资助。
张若冰,女,1982年生,硕士,国家图书馆研究院政策研究室馆员,研究方向:图书馆版权,E-mail:zhangrb@nlc.gov.cn。
李丹,女,1982年生,硕士,国家图书馆研究院政策研究室馆员,研究方向:图书馆政策研究,E-mail:lidan@nl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