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超
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后,依据其工作年限和应享有的养老金资格,每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领取的费用称之为养老金。养老金制度是保障各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制度之一,自2005年至2013年,我国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已实现了“九连涨”,但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日渐凸显。因此,我国的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加速已迫在眉睫。在该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参考了一些国家成功改革养老金制度的经验,综合地域、人口、历史环境等因素,最具有启示意义的应属哈萨克斯坦的养老金制度改革。
一、哈萨克斯坦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成功之路
1.哈萨克斯坦养老金制度改革的背景。前苏联解体后,哈萨克斯坦延用了之前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体系,该体系的基本特征为在职职工的缴费作为养老金发放给退休职工,随着哈萨克斯坦的独立及其市场经济的逐步转型,大量劳动力从国有部门向非国有部门进行转移,选择提前退休的工人人数也在逐步增加,如此一来便造成了养老金的缴费与领取之间出现巨大差额,为了缓解这一差额,政府进一步提高在职工人应缴纳的工资税,此举不但加重了企业与劳动者的负担,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效益,偷税和偷缴费的现象不断蔓延,截止至1996年年底,哈萨克斯坦拖欠的养老金数额高达190亿坚戈,仅用了三个月,这一数字升至300亿,整个国家的财政状况一度陷入危机。此外,随着出生率与死亡率的逐年降低,哈萨卡斯坦的老龄化现象也在日益加剧,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哈萨克斯坦开始了养老金制度的改革之路。
2.哈萨克斯坦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内容。
通过上述表格的内容论述不难发现,哈萨克斯坦的养老金制度改革之快是众多实施相关制度改革的国家中所少有的,哈萨克斯坦该制度改革的历时虽短,但在参考1981年智利养老金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合理的制度结构与法律法规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
(1)引入拉美模式的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第一支柱仍是先前的现收现付制,由企业缴纳15%的法定税收构成;第二支柱是由在职职工缴纳其工资的10%而形成,这一强制性举措形成了后来的个人账户;第三支柱由职工自愿缴纳的养老金形成,且政府予以三种不同缴费形式以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2)建立明确个人所有权的个人账户。 此举为哈萨克斯坦养老金制度改革的一大重点,增强了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运营的透明度,缴费者只有权对自己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使用权,避免了“他款我用”和入不敷出现象的产生,账户内积累的资金不受人员流动的限制,且为日后新养老制度的全面实施奠定了基础。
(3)吸取先前的经验,哈萨克斯坦政府对于新制度实施后所上缴的养老金采取中央集中监管的方式,此举避免了因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而出现的养老金隐形流失,更有利于提高养老金体系的整体收益。针对不同监管对象政府给予了不同的监督管理,其主要管理机构有以下三家:
托管行主要负责对养老基金内的资产进行托管;养老金资产管理公司运营资产的同时对资产的投向做出适时调整;养老基金公司则主要负责对个人账户的管理。此外,哈萨克斯坦总统和总理任命监证会主席和劳保部部长为机构负责人的举动此举大大提高了监管的力度和效率,同时还表现出了很高的集中性和权威性。
(4)提出了针对没有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人员和其他积累不足的贫困人员应如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的方案:①提高在职工人退休年龄,降低从现收现付制中领取的养老金数额;②利用本国丰富的自然资源(例如石油等)出口来填补庞大的转制成本缺口;③发行一定数量的政府债券;④对现有的国有经济部门实行深入且全面的私有化改革。
(5)采用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措施:①通过开展的私有化改革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中以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②引入集中的养老金信息管理系统,以提高其制度运行水平从而避免内部风险;③向公众宣传旧体制的不稳定性及新体制的诸多优点等。
3.哈萨克斯坦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成效。从哈萨克斯坦新的养老金制度改革速度之快足以说明该国在结合当时国情的前提条件下所制定出来的改革方案是存在着高度的合理性的,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新制度实施后仅用了五年时间,参加新养老金体系的人数就占到了劳动力总量的78%,哈萨克斯坦不但有效的缓解了养老金收支不平衡问题,推动本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同时还培育了一批机构投资者,为哈萨克斯坦带来了持续增长的银行存款,从而使得银行的放贷规模有所增长,实现了与国有经济改革的对接,但短暂的成功过后仍需采取一定的后续补助措施,例如进一步扩大新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继续提高政府监管力度和效率、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等方面都有待不断加强。
二、哈萨克斯坦养老金制度的成功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现如今的养老金体制同样面临巨大的压力:日益加剧的老龄化现象、 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上涨、不同人群享受的养老金待遇差异过大、存在一定程度的隐形损失等。哈萨克斯坦的养老金改革对于现阶段中国的“统账结合”式养老金制度有一定的可借鉴之处,具体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1.构建全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员工不仅在缴费上存在巨大差异,在养老金的领取上也参差不齐,此政策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群众对此产生的不满也在日益加剧。政府应大力加快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制度改革,不分单位性质、采用相同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从而减少群众的不公平感同时减轻国家负担。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加快扩大个人账户在养老金体系中所占比例,扩大个人积累性养老金在全国的覆盖面,明确规定该账户的资金不受政府财政状况的影响,如此一来便杜绝了政府与其他单位为缓解国家财政紧张而对该部分资金的私自挪用等行为的出现,与此同时,为了鼓励在职职工积极主动缴费,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且该部分资金的流动不受劳动者的行业与地域的限制。
2.作为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国有企业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政府应从国有企业的年收益中划分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填补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巨大空缺。据悉,2013年全年国有企业的营业总收入额为464749.2亿元,同比增长了10.1%,其中,中央企业的总收入额为284407.1亿元,同比增长8.8%,地方的国有企业总收入额为180342.1亿元,同比增长12.3%。将这逐年增长的收益额中的一部分用于偿还先前的空缺还是绰绰有余的,作为国有企业,就应做到真正的企业资产归国家所有,此举既有利于减轻我国财政负担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3.采取有效的养老金保值增值措施。可取消银行储蓄存款的方式,发行定向国债,或将养老金用于国有企业参股中,除此之外,可以考虑进行相应的实物投资,例如将资金投至我国的基础建设、高速公路、煤矿等行业,采取多样化投资方式以实现养老金的增值保值。同时,可效仿哈萨克斯坦,建立完善的养老金体系运营监管机构,针对不同的管理对象成立相应的运行管理公司,统一由国家集中管理。如此一来在增强养老金的运行效率的同时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资本市场,使我国的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4.逐步完善我国养老金制度体系。就现今的养老金制度而言,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权责仍不够明确,收支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定的效率低下现象,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村社会养老金制度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更好的满足不同人群对于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
5.升级与养老金制度配套的信息系统,提高该制度运行水平的同时避免内部风险的出现。在我国采用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这一决策问题上,政府应为该政策的实施预留充足的时间,加大改善后的养老金制度的宣传力度,让群众从思想上认可和接受新制度,更好的了解个人在这其中受益于何处,从而积极有效地执行新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养老金危机是难以避免的,为了有效的缓解这一现象,政府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借鉴他国成功改革经验的同时应当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并健全适合于我国社会发展的养老金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资金的来源、运用流向、收支程序、增值渠道、政府监督等方面都要明确法律规定,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养老金的缺口问题,真正实现我国老年人老有所依,从而促进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研究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