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镇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51)
除正常到期清算外,信托财产处置和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还存在三种交易手段,一是信托公司自营资金购买;二是信托计划资金购买;三是第三方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刚性兑付”就隐藏其中。
表1 信托财产和受益权交易的三种手段
信托公司自营资金购买信托财产或信托计划受益权,可通过,一是自营资金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用该资金偿还信托借款;二是自营资金投资认购信托计划受益权;三是自营资金直接垫付解决信托计划兑付问题,并形成其他应收账款债权。但应明确的是,自营资金购买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受益权并不等同于“刚性兑付”,对于信托公司而言至少还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信托计划初期未能募得足够资金,信托公司用自营资金购买部分受益权,随后逐步转给客户;二是在固有资金中配置信托受益权以提高投资收益。
运用自营资金进行“刚性兑付”是指信托计划因借款方问题到期不能还款,用自营资金进行垫付解决兑付问题,主要体现在信托公司代委托人承担投资损失风险,并计提相应坏账准备。
信托计划资金“接盘”购买信托财产或信托计划受益权,可通过,一是信托公司发行新一期信托计划“接盘”,购买原信托财产;二是利用信托资金池进行“短拆长贷”和解决出险信托计划兑付问题;三是利用其他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进行“接盘”。
以信托计划资金为手段“发新还旧”进行“接盘”,因为涉及融资方抵质押资产变更登记和两期信托计划之间存在“空档期”的问题,需寻找一笔“过桥”资金进行衔接。在“发新还旧”的操作中,保证业务办理流程的高效尤为关键,所以“过桥”费一般很高,但该项成本大多向融资方转移,最终增加了融资方的融资成本。
信托资金池则给信托公司更加灵活的资金配用空间,资金池既可以在“发新还旧”的操作中为两期信托提供“过桥”资金,也能为部分风险项目提供暂时性的垫付,但根据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信托公司资金池的可操作空间将会越来越小。
第三方购买信托财产,一是信托公司的非关联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企业等)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购买;二是信托公司或信托计划的关联公司(股东或下属资产管理公司、企业等)通过非市场化的方式购买。第三方购买信托财产这种处置方式是在缺乏流通市场的条件下,信托计划实现流动性的一种表现。但目前,第三方购买信托财产未采取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信托财产是否按公允价值转让、其间是否存在“刚性兑付”问题很难得到社会的监督。
通过第三方购买的形式处置信托财产,既不用公开和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操作,一般也不会“惊动”信托计划委托人和受益人,所以被很多信托公司采用。但通过这种形式进行“刚性兑付”,将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信托风险向信托公司股东及关联方传递,易形成传染风险。
为规避声誉风险,信托公司运用各种会计手段,将“刚性兑付”造成的损失在信托计划到期的当年和前后各年进行分摊,同时“熨平”年报中“贷款”、“投资”、“坏账准备”、“本年利润”等主要会计科目的数据波动。根据统计,2013年度,4家上市信托公司中陕国投对“刚性兑付”情况通过年报和日常信息进行披露,用自营资金5.98亿元受让信托计划受益权,解决兑付问题;64家非上市信托公司未披露 “刚性兑付”相关信息,相关“刚性兑付”信息主要是由媒体进行披露,但在报导中以“知情人指出”、“业内人士分析”为主,对接盘方、交易方式、损失金额等信息并未予以确认。部分信托公司存在“刚性兑付”信息不披露的问题。信托公司的“刚性兑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无法进行有效风险评估,可能对金融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造成影响。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刚性兑付”为信托行业大发展和树立品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刚性兑付”侵蚀了信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实际上是信托公司或股东承担了相应损失。随着信托行业规模的快速增长以及下行周期风险项目暴露的增多,信托公司所背负的兑付压力越来越大。特别是近年,信托资产规模和利润增速开始放缓,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信托业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10.91万亿元,同比增长46%,增速同比下降9.27个百分点,信托行业利润568.61亿元,利润增速28.82%,增速同比大幅下降19.02个百分点。在当前“大资管”的背景下,信托公司的通道费率已经降至千分之一至二,集合信托的相关费率也有所下降,加之信托规模增速出现下滑,信托行业收入可能出现“断崖式”下跌。如果金融监管部门、信托行业不做好准备进行引导和扭转,信托公司继续“刚性兑付”,或引发系统性风险。
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近年信托计划频繁出险的情况下,为规避信誉风险、降低“刚性兑付”可能带来的损失,部分信托公司选择增加低风险单一信托计划业务比重的发展策略。其原因是单一信托计划出险,一是一般不会产生社会影响和信托公司声誉风险;二是到期信托计划的延期支付、变卖抵质押物等问题可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三是可设置“现状返还”等条款,将信托财产直接转让给受益人,不会出现“刚性兑付”问题。根据信托行业协会公布的2011-2013年度的统计数据,单一信托占比不断增大,从68.21%增至69.62%;集合资金信托占比则由28.25%回落至24.90%。单一信托占比过重,信托公司一般承担的仅是通道角色,不利于代客理财这一主业的发展。
“刚性兑付”固然实现了对信托投资者的保护,但也让投资者普遍缺乏风险意识。作为信托市场的参与主体,投资者没有动力对信托行业进行有效监督,无法形成对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的有效淘劣,信托市场容易出现“劣币驱良币”的恶性循环,不利于长远健康发展。
解决信托行业的“刚性兑付”问题,不仅需要信托公司合规尽责,还需要加强监管、健全市场、完善法律等一系列政策多管齐下,才能有序打破“刚性兑付”。
一是,从监管层面严格定义信托公司“刚性对付”标准,逐笔明确风险防控责任,稳妥处置风险事件,实时监测项目风险,逐笔明确责任人,并制定风险化解预案。二是,紧盯风险变化,对房地产、融资平台、矿产等重点领域风险隐患进行重点监测。三是,加强风险信托计划问责,对相关责任人和业务团队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展业限制等处罚措施。四是,加强潜在风险防控,将“刚性兑付”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一是,逐步规范信托公司关于“刚性兑付”的信息披露,真正做到能够让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掌握所投资信托产品的运行、处置情况,将部分监管职责移交给市场和投资者。二是,强化信托计划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强调必须在产品合同和推介过程中告知投资者风险敞口,同时,监管部门应逐步改变“动辄维稳”的工作方式,打破信托计划投资者“刚性兑付”的心理预期。三是,探索建立规范化的信托产品流通市场,弥补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不足,促进信托行业规范化发展。
一是,通过司法解释或实施条例明确信托公司职责范围,明确受托人责任和投资风险之间的界限,进一步明确受托人责任标准、审慎义务的边界。二是,探索、研究承诺收益型信托产品,以日本的“贷款信托”等信托产品为借鉴,按照信托公司自愿的原则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承诺收益,同时推动相关信托法律法规的修订,配以相应信托监管措施,使信托公司“刚性兑付”阳光化、规范化。
[1]冀欣.信托公司风险与处置年考:刚性兑付隐匿财技[N], 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5月10日.
[2]严晓蝶.信托业协会首发行业报告“刚性兑付负面作用已现”[N],东方早报,2014年7月9日.
[3]刘夏村.去年5家信托公司23笔项目被问责 刚性兑付难题有望解决[N],中国证券报,20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