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产业化道路前瞻

2014-10-09 00:20张新新
出版广角 2014年18期
关键词:法律出版社盈利模式产业化

张新新

数字出版发展到今天,在教育出版、专业出版和大众出版领域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格局。在数字出版已经步入市场化运营阶段之际,我们有必要对数字出版产业化推进进行思考和展望。通过对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市场化历程的回顾,我对数字出版产业化有以下几点认识:数字出版的产业化必须以数字化转型为支撑,以清晰的业务和盈利模式为基础,以规章制度和人才建设为关键,以资金政策支持和企业扩大再生产为保障,在不断提高市场化的基础上,实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出版业态贡献率。

产业化支撑:数字化转型升级

数字出版外部产业化的内部支撑是对内数字化,这要求法律出版社在全社范围内进行数字化转型升级,包括实现流程、产品和渠道的数字化转型,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数字出版产业化发展和推进。

1.数字化转型升级的内容

对内数字化转型升级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其一,流程数字化转型,即在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一体化技术、协同化发展方面实现转型和突破;其二,产品数字化转型,即由提供单一产品形态的纸质图书向提供包含纸质图书、数字图书、音视频产品、专业数据库在内的全媒体产品转变;其三,渠道数字化转型,即注重独立的数字化运营销售渠道建立和扩张。

2.数字化转型升级的路径

以上三种转型,要想获得最终的成功,必须建立在全员参与、全流程改造、全社一盘棋的思想认识之上。

首先,什么是全员参与?全员参与要求出版企业的领导层、中层和一线编辑都要参与到转型工作中来,分别在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比如:社领导层主要负责出版转型的战略规划,必须做好数字出版的顶层设计;各个编辑室主任主要在所属重点领域展开相应的数字出版业务,配合数字出版部做好产品研发和渠道销售等工作;一线策划编辑应将着力点放在如何提高出版物的单品种数字出版效益上来。

其次,怎样看待全流程参与与一体化出版?全流程参与是指出版企业的编辑、校对、印制和发行等各个环节都要参与到出版转型的工作中来,实现数字化的编辑、校对、印刷和数字化销售。一体化出版是指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在产品来源、出版流程、绩效考核等方面同步展开,同步进行,而非数字出版流程依托于或滞后于传统出版流程。

最后,再看行业知识体系研发与企业标准建设。出版社内部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重中之重,是形成自身的标引规则、知识体系和企业标准,进而发展完善成适合行业使用的行业知识体系,上升到行业标准的高度。数字化知识体系之所以是重中之重,是因为知识体系贯穿整个数字化转型过程,是真正实现产品、流程、渠道各方面数字化转型的枢纽和核心,是实现知识碎片化和行业知识服务的依据和准绳,也是划分出版社的转型彻底与否的分水岭。

产业化基础:核心业务和盈利模式

数字出版产业化的基础是出版社拥有自身的核心业务体系,拥有行之有效的盈利模式。核心业务体系是实现数字出版市场化的前提条件,盈利模式是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关键,只有大部分出版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数字出版的规模化盈利,才能有效地推动产业化的进程。

1.数字出版业务体系

当下的数字出版界,业务体系大致由数字图书馆、专业数据库、手机出版物、网络出版、终端阅读等构成,法律出版社也分别在上述领域有所建树和突破。数字出版业务体系需具备产品丰富、体系健全、兼容性强、品种差异性大等特点,这样的业务体系能够适应收入不稳定因素较多、年度收入比例畸重畸轻等行业摇摆状况。在数字图书馆和专业数据库产品的基础上,法律出版社2014年又相继推出了政法系统移动学习办公平台、综合型法律知识服务平台等新产品,进而在知识提供的模式上将数字出版提升到行业知识应用的高度。

2.数字出版盈利模式选择

数字出版的盈利模式是市场化操作的前提,是产业化发展的纽带。在商业模式的选取上,各个出版社大致有线上和线下两种模式;在具体的盈利模式开拓上,则更加丰富,有B2C、B2B、B2G、B2B2C、O2O等多种模式。无论何种模式,只要有利于提高数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有利于提升数字出版的收入水平,就是合理的盈利模式。数字出版的商业模式,就目前而言,其功能和定位大致有二:知识提供和知识服务。知识提供是出版社根据自身的行业资源优势,按照行业知识分类法,为读者用户提供优质的数字化内容。知识服务是出版社根据用户的需求,按照个性化和定制化的目标,为目标用户提供量身定做的知识产品和服务。以下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是知识提供。B2C盈利模式主要适用于和重点合作商的合作,在合作中第三方运营商必须具备足够多的个人用户,能够提供强大的个人消费渠道,进而为出版社的数字产品提供优质的消费渠道。目前,法律出版社主要与中国移动手机阅读基地、中国移动电信手机阅读基地、亚马逊等第三方平台合作。在数字出版初期,B2C起到了有效的提高收入、增加用户的效果。B2B模式是目前各个出版单位应用最广泛的商业模式,能够起到短平快的效果,也是构建自主销售渠道的最快捷方式,主要适用于高校、出版社等机构用户。B2G模式是法律出版社目前盈利模式的支柱,主要是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合作,将法律出版社所研发的数字产品向国家机关进行推送和销售。如法律出版社的法官电子图书馆、检察官电子图书馆和专业数据库等产品,已经分别向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卫生局等系统进行了推广和销售。

其次是知识服务。B2B2C模式,是法律出版社在上述B2B、B2C的基础上,结合行业服务功能,与移动阅读基地合作展开“移动办公学习平台”项目所采用的模式。该模式通过向某一固定系统的成员按月收取信息费的方式,向系统成员提供资讯、知识的服务,资讯服务的提供放置于用户方,进而增强了服务的针对性,提高了互动性,而非单纯的知识推送。该移动学习平台能在两会、“12·4”法制宣传日等期间为法院系统提供最新、最及时的新闻资讯,同时也为两会代表了解法院工作提供非常方便、快捷的渠道和平台。

产业化关键:队伍建设

数字出版产业化的支撑、基础、保障,都离不开人才,人才是数字出版产业化的关键,数字出版的人才队伍建设是决定产品研发、技术提供、渠道开拓的根本性问题。在国家层面,主管部门需要建立和健全数字出版人才的培训、调训、职称等规章制度和政策。在企业层面,出版单位需要充分重视人才,以待遇保障体系、薪酬激励体系、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为核心,选拔培养人才,引进优秀人才,鼓励人才成长,创造出有利于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具体而言,数字出版的产业化发展,需要拥有一支具有专业性和开拓性的人才队伍,需要拥有一支善于挖掘用户需求、长于研发数字产品内容的人才队伍,需要拥有一支精于技术应用、熟悉出版流程的技术队伍,需要拥有一支勇于开拓市场、肯吃苦奉献的销售队伍,需要拥有一支理念新颖、执行力强、与时俱进的管理人才队伍。

产业化保障:

财政支持和扩大再生产

数字出版产业化发展的前提是成功的市场化运营,出版企业要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并能够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获得年度盈利。出版单位在这个基本前提下,具备长远发展战略眼光,充分用好国家的各项政策资金支持,将财政支持和营业收入用于扩大再生产,不断提高数字出版收入的水平和比例,这样就离步入数字出版产业化时代不远了。

1.用好各项财政资金政策支持

作为新兴业态,数字出版业是政府扶持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先进的文化传播趋势和方向,代表着出版业转型与升级的方向和未来。在西方出版业数字化、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下,我国出版业的转型与升级面临着严峻的竞争态势。在这种大的时代背景和国际背景下,相关主管部门出台了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国有资本金、改革发展项目库、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等一系列政策,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传统出版单位以强有力的支持,扶持传统出版单位应对好国内、国际的竞争环境,从而促进我国数字出版业尽快实现规模化和产业化。

2.企业营业收入要用作扩大再生产

对于已经步入市场化运营阶段的出版单位,每年的营业收入用途是考量一个企业格局大小的重要因素:有的单位秉承“短期经济效益”的狭窄眼光,将营业收入不断续存,没有考虑引进优秀人才和用于扩大再生产;有的单位则以长远发展战略眼光看待数字出版运营,将所获收入用于扩大数字人才队伍,用于购置相应技术装备、研发内容生产平台,用于鼓励开拓数字产品渠道。上述两者,格局大小,立刻凸显。只有将营业收入用于扩充数字队伍、购置设备系统、开拓销售渠道的企业,才有可能步入到产业化大发展的阶段,才有可能凝聚起数量足够多、品质足够优秀、开拓性足够强的数字化人才,才有可能推动数字出版向着大发展、大繁荣的阶段前进。

产业化标志:贡献率和产品覆盖率

数字出版产业化的两个标志是:数字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数字出版收入对出版业的贡献率。前者是从产品的角度,衡量一个企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阶段;后者是从利润的角度,考量一个企业的发展速度和发展结构。

1.数字产品市场占有率

专业性出版社基本都是背靠一个部委,覆盖一个行业提供知识产品和服务,所提供的产品凭其专业性、针对性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在数字出版领域,同样的行业,可能存在着若干家有竞争关系的出版企业,数字出版最终花落谁家?就看哪家出版社的数字产品更符合用户需求,哪家出版社的数字化服务更能切合该行业的实际应用需求。

行业市场占有率是专业出版社数字出版产业化的外部标志之一,当各个行业都出现市场占有率居于较高程度的数字产品提供商的时候,就意味着专业出版领域的数字出版已经步入了产业化阶段。

2.对出版业态的贡献率

就整个出版业态而言,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收入占据可观比例的时候,意味着产业化的数字出版业态出现了。具体到每一个作为细胞的出版企业、出版集团,内部收入构成中数字化收入属于重要组成部分的时候,同样意味着该企业、集团的数字出版已接近产业化发展阶段。就目前而言,国内有些出版社的数字化收入已经占据整体收入的25%以上,他们离产业化发展已为时不远。

(作者单位: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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