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刘晓
从唯物辩证法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人生在世,处事之道必须掌握适度原则。“过度”与“不足”的处事态度都对事情的解决起不到积极作用。高校作弊惩处的原则也应该遵循适度而行的原则。高校考风风纪的恶化,考试作弊现象的盛行,促使教育部门加大了对高校考试作弊的处罚力度。如何在适当限度内,处理好高校生的考试作弊,是科研工作者的重要讨论课题。
作弊者通常根据以下几点,来认定作弊机会的可行性。
大学教师在给大学生进行监考时,最普遍的现象是不听、不看、不管考生的考场违纪行为,对考生的作弊现象熟视无睹。教师监考时采取的消磨时间的方法是埋头专注于教案的批改、上网看新闻、聚众讨论教育类话题;个别教师会时常在考场中走动,会给作弊学生口头警示,但未有实质性的惩处行为。在这样的监考氛围下,考生作弊可谓是如鱼得水,毫无风险可言。因此,对那些本来就有作弊想法、作弊行为的同学而言,无疑是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
即便是监考老师在考试过程中认真负责,但是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考试作弊惩处条例或者学校对于作弊行为的处罚力度过小,未给作弊者警示作用,都不能起到良好的考试考风整改作用。此种情况下,作弊者被当场捉住作弊,也会心存侥幸,毫不担心作弊后果的严重性。
该情况多出现在大四学生相关的考试、重修专业课或者挂科补考的考试中。监考教师“体谅”这些学生的境地,因此在监考过程中对于那些作弊并不十分严重的同学,可谓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例如偷看别人试卷、考场前后位传纸条等行为都不予点评。这种明显的考场作弊的包庇态度,造成了考场监考的“潜规则”。通常来说,正考比补考严格,大一考试比大四考试严格。这种明显分化现象,导致了这类考试的作弊行为频率较高,严重违反了学校的校规校纪,有违高校的校风、学风建设。
哲学上所定义的适度指的是事物为保持其质、量的限度,是质与量的相互统一。任何事物都具有质和量,要准确认识事物的质,必须把握认识事物的度,必须在实践生活中掌握适度的原则。
实践证明,只有在既定的限度范围内,事物才能完美的保持自身的存在;一旦超过这个限度,事物会向其对立面迅速转化。把握的度中,质和量相辅相成、相互渗透、密切联系。因此,教育工作者应该在处理作弊行为时,既防止“过”,又要避免“少”,必须运用正确的方法,促使高校作弊处罚措施的有力实施。
经验表明,如果作弊惩处力度过重,会打击学生改过自新的信心;惩罚力度过轻,惩罚效果没有警示作用,不但无法做到遏制作弊现象的初衷,而且助长了作弊者的作弊风气,严重恶化了学校的校风、学风以及考风。那么学校教育工作者应该如何掌握作弊惩处的“度”呢?
严格监考指的是让作弊者不敢或者不能去进行考场作弊行为。监考教师必须采用有力手段,将学生正在萌发的考场作弊想法扼杀在摇篮里,真正的起到考场作弊的预防作用。不得不说,最直接的监考手段就是打乱教室的座位排次、打乱两份顺序等同的AB卷。实践证明,这是最能看见考场监考实效的方法。
放松处罚就是说学校教育工作者要以思想教育工作为主,采取的处罚措施一般是作弊被捉后的警示性语言。惩处作弊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行为,是在既定事实已经发生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因此,惩处作弊行为,一方面可以给其他有这种想法但未付诸实践的学生以警示作用,又及时的挽救了在违法违纪边缘的考生,让他们及时悬崖勒马,回归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中去。
曾有研究学者发表评论:“一个在考试中布满欺骗的学校是无法培养出国家的栋梁之才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良好的校风、学风建设工作,那么学校是无法给学生提供高质量的学习生活环境的。另一方面来说,对于高校考试作弊的同学,不能采取极端的惩处措施,诸如勒令其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等严重处罚;学校应该对其进行必要基础的思想教育,因为有的学生可能是替人考试,根本就不了解这类违纪事情的处理,才会走上偏路。学校应该给学生一些反思空间,给予他们一条改过自新的出路。个别学校为追求立竿见影的预防考场作弊效果,会制定一些十分严厉的校规条例,这在哲学意义上来说,严重违反了唯物辩证法所宣扬的“适度原则”。
高校学生考试作弊,学校教育工作者应给予他们改正的机会。中国人都了解高考对中国家庭的重要性,学子12年寒窗苦读,只为金榜题名,功成名就。由此可见,大学生考入大学并不是十分容易。大学生如果只因为一次情节较轻、违纪性质较轻的考试作弊而被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这对学生乃至学生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次灾难性的洗礼。因此,对于第一次考试作弊的学生,老师应该积极引导他们改正错误,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加强个人的道德素养建设。
教育工作者可以发挥创造性思维,改革考生作弊的惩处措施,使之更加人性化、现实化,具体措施如下:
1.考生作弊情节较轻的学生,校方给予他留校察看的记过处分;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学生,校方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严重处分。
2.考生作弊但是没有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考生的该科目应该计以零分,学业结束就按照结业处理。如果考生已经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认识到自身行为给个人、班集体、学校、家庭造成的伤害,那么校方可以考虑在结业一年以内的时间里给予学生一次补考机会,一旦补考及格,就发放毕业证书。
3.考生作弊但是没有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能被评为优秀学生称号,同时取消该生的一切评优资格,已经被评上荣誉称号的应该立即撤销;在学生会任职、已经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青团员的学生,应该受到来自会、党、团集体内部间的纪律处分,同时撤销该学生在学生会内部所担任的职务。
综合性来看,新制定的措施对那些考试作弊情节较轻的学生来说,无疑是给了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在学业处理方面以结业处理,同时不能参加评优活动,足够说明对他们惩处力度的加大;教育研究者可以发现,本措施的新颖之处在于给予了学生补考的机会、换发毕业证书的机会,使得学生的校内学业有了一个完整的句号。
当今社会形势下的高校管理必须遵从法制化,因此考试作弊的惩处措施也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来制定,逐渐将其纳入到依法治校的轨道上去。在公民日益维护并行使个人权利、重视并宣扬法律效益的现代社会,高校应该就如何完善全方位的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实现校方利益与学生利益的相互协调,作出具有实际性意义的讨论,为学校、学生的共同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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