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时代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新思考

2014-10-02 20:01菏泽学院图书馆鲍凌云
办公室业务 2014年15期

文/菏泽学院图书馆 鲍凌云

一、新技术时代

回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历史,从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电子管计算机埃尼阿克(Eniac)的诞生,标志着电脑时代的降临。经过几十年的飞速发展,计算机技术在发展中主要经历了三大阶段的进化:第一阶段20世纪60年代是微电子、存储器和微型机的时代;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则是通信、互联网和多媒体的时代;第三阶段21世纪初期十年成为云计算、物联网和大数据的新技术时代。

在新技术时代中,云计算、物联网和大数据的迅速发展给人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那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到底是什么呢?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云计算(Cloud Computing)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计算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全球共享的软硬件资源和信息按需提供给计算机和其他终端设备。换句话说,云计算系统的建设目标就是将运行在PC机上、或单个服务器上的独立的、个人的运算迁移到一个数量庞大的服务器“云”中,由这个云系统来处理用户的请求,并输出结果。物联网(The Internet of Things)简单来说,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具体说来,一是指物联网的基础和核心仍然是互联网,在互联网基础上延伸和扩展的网络;二是指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了任何物品与物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大数据(Big Data)则指的是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透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撷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更积极目的的资讯。

二、知识产权和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指的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数字图书馆(Digital Library)是用数字技术处理和存储各种文献资料的图书馆,包括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究其实质,数字图书馆就是一个多媒体制作的分布式信息系统,负责加工、存储、检索、传输和利用各种各样的文献资源。近年来,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新型技术的出现,数字图书馆的研究又被重新提上日程。在数字图书馆中引进各种新技术,利用新技术进一步提升图书馆自身的服务,更加体现图书馆“以读者为中心”的服务特点,但在这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诸如读者隐私保护、馆藏资源知识产权归属等。本文重点对数字图书馆在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一系列新技术的背景下,在馆藏资源数字化过程中以及读者服务过程中的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研究。

三、新技术环境中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新思考

(一)图书馆资源数字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资源数字化是利用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的文字、数值、图像、声音等表现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化成二进制数字编码的技术。数字图书馆所有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就是馆藏资源数字化,可以这样理解,馆藏纸本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就是将纸本信息复制到计算机中,借助各种计算机技术存储到数字图书馆中,实现更大更广范围的流通应用。然而,文献资源在数字化过程中,就存在复制权的问题。复制权属于著作权范畴,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因此,在图书馆馆藏资源数字化的过程中,在尽量保证数字图书馆资源的多样性和广泛性的基础上,尽量规避复制权的问题。在规避复制权上,有两种应对措施,第一数字化那些已经丧失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一些时间久、年代远的作品,没有具体负责人的作品等等;第二严格按照著作权规定来数字化作品,在将作品数字化之前事先取得著作人的版权授可,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图书馆资源数字化后不仅仅在个体图书馆馆内保存,越来越多的数字图书馆加入了信息共享联盟,实现了跨馆、跨省甚至跨国的数字资源共享。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厂商提供的各种服务,数字图书馆将自己资源存储到更大的云服务、大数据服务平台上。数字图书馆托管到共享平台上的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图书馆的,应该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未经允许他人是不得随意使用和修改的。但是由于资源已经托管出去,图书馆界就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随意使用,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的产生,促进信息资源更大范围的共享与使用。

(二)图书馆用户服务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云计算、物联网和大数据以及其他计算机技术的支持下,数字图书馆拥有了越来越多的用户,用户可以在图书馆网站上浏览、下载相关文献资料、可以使用图书馆提供的各种数据库资源,可以进行参考咨询、可以要求文献传递、也可以建立个人图书馆等等。在这众多的图书馆服务中,都有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进行数字化复制,但复制的目的只限于“保存”或“陈列”版本的需要,而文献传递服务是针对个人或某个群体提供的服务。在进行馆间文献传递的过程中,接受传递要求的图书馆馆员首先要对所需传递的作品进行复制,然后将复制后的资料传递给用户。馆员在复制资料的过程中,就应该考虑到作品的复制权问题,如果馆员所传递的复制作品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进行传递那么极易带来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再比如,借助于发达的互联网以及各种先进的IT技术和工具,图书馆用户可以随意建立属于个人的独立图书馆,可以将自己感兴趣的文章、视频、音频等各种信息进行上传,然后与其他用户共享使用这些资源。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容易带来知识产权的纠纷。

这里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2011年由中国作家协会、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控告百度文库的百度“侵权门”事件。百度文库,我们都知道是收藏、整理用户自愿上传的资料,然后免费提供给其他用户使用,以期实现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然而尽管百度文库也是在提供非盈利性的服务,用户在上传文献资料时也没有改变作者署名或者出版机构,但在其他用户免费使用这些资料时,会影响到这些共享作品的销售发行,从而给版权人或版权机构带来损失,这也构成了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行为。所以图书馆用户在使用个人图书馆服务时也是存在类似的问题,图书馆虽然也是在做公益服务,推动文献资源的更大范围共享使用,但是无形中就会造成版权人或版权机构的利益损失,也就容易带来知识产权纠纷。

四、结束语

数字图书馆的发展离不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伴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等新技术的出现,数字图书馆也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更大范围的资源共享、更加个性化的用户服务越来越突出。但是如何权衡资源传播与知识产权保护这两者的关系,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能够更好的为更多的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成为图书馆员必须考虑的问题。图书馆应该与时俱进,着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在公益性服务的同时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也避免因为知识共享带来的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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