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立军
北朝墓志题名处,或在志盖,或在志石。题于志盖者,往往因志石题名的存在而与志文关系疏远。题于志石者,则具有揭示志文结构的特殊用意。翻检北朝志石题名,有铭、铭记、记、墓记、墓表、柩、墓、冢、墓砖、圹铭、墓铭、墓颂、志铭、志、神铭、墓志铭、墓志、墓志铭序、墓志序、墓志铭并序、墓志并序、志铭并序、墓志并铭、墓志序铭以及无标题等二十余种。这些题名在北朝墓志中出现的时间、使用的频率、所代表的体制都存在不同差异,如铭、铭记、记、墓记、墓表、柩、墓等名目于“墓志”或“墓志铭”出现之前即已存在,以此为题的志文,其结构一般为定语加题名,定语又以卒葬时地、墓主或祖父官爵为主,因此其作用主要在标示墓地与墓主身份。而墓志和墓志铭出现时间在晋宋之际,具体到北朝,则需在文成帝时期的《刘贤墓志》中方可见到,它们所代表的文体结构,则以序铭同时出现为常态。比较而言,墓志铭并序、墓志并序、志铭并序、墓志并铭、墓志序铭这五种名目不仅晚在“墓志”或“墓志铭”出现之后,既不具有标志墓志文体正式形成的作用①,在结构上又与一般的“墓志”或“墓志铭”并无不同,其使用似乎有些无谓。但此后唐宋人所撰墓志中竟也时见以此为题者,且作者中不乏韩愈、元稹这样的大家,故历来研究者于这类题名时有论及,尤以墓志铭并序为多。然而观其持论,却莫衷一是。笔者因研究北朝墓志,对此争议也多有留意,在研读相关文献之后发现,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不仅可以从源头上解决前人疑惑,更可藉此深化我们对北朝墓志写作的认识。故撰为此文,以做讨论。
北朝墓志中以前述五种名目为题者,笔者找到的有十方,分别为延昌元年(512)《冠军将军夫人刘氏墓志并序》②、延昌元年《崔猷墓志铭并序》③、熙平元年(516)《洛州刺史元睿墓志铭并序》④、神龟二年(519)《文昭皇太后高照容山陵志铭并序》⑤、正光四年(523)《平州刺史元灵曜墓志序铭》⑥、正光四年《大宗正丞元斌墓志铭并序》⑦、孝昌元年(525)《秦州刺史孝王元宝月墓志并铭》⑧、建义元年(528)《骠骑大将军常山王元巶墓志铭并序》⑨、建义元年《肆州刺史广平侯杨济墓志铭并序》⑩、永安二年(529)《邢氏继夫人比丘尼元纯陁墓志铭并序》(11)。这十方墓志前后写作时间跨度达十八年,各时期墓志数量,少的一方,多的也不过两方。据此而言,这五种名目的使用似乎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程章灿先生即曾猜测:
既然已以‘志’相称,何必再添上‘序’字?我怀疑一开始是有人对墓志和墓志铭的意思有些误解。要么认为墓志只是特指某种形制、用途的石刻,与志石相近;要么认为墓志或墓志铭只是指最后的那段铭文,因此才有必要给前面的散文体叙事部分另起一个名称——序,好像是铭文的一个引子。(12)
程先生将墓志铭并序与墓志序铭、墓志序等为题的墓志放在一起考察,做出如是推断,孤立地来看,似乎不失为一种可能,即从构词来看,在墓志铭并序、墓志并序、志铭并序中,其作者将墓志铭、墓志、志铭与序对举,这三个词显然是指“最后的那段铭文”。然而在墓志并铭中,墓志却与铭对举,其指代序文的意图也明白无疑;至于墓志序铭,则又以墓志虚指整体,以序铭分指序文和铭词。这样联系来看,至少“墓志”的含义已非如程先生所说仅限指铭文这一部分。如果考虑到构词因素,不可能出现墓志铭并铭、志铭并铭这样明显重复的题名,那么墓志铭、志铭其实与墓志的情形理应类似。不过这样看来,似乎这十方墓志的作者对墓志、墓志铭、志铭等的认识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然而从十方墓志所提供的作者信息来看,理又不然。
首先,这十方墓志创作时间不同,文风也不一,显非一人所撰。其次,这十方墓志的墓主或出士族,或为宗室,皆为贵族:冠军将军夫人刘氏系康公之女;崔猷出自清河崔氏,为北朝著姓,其侄即北魏著名史学家崔鸿,从父兄崔光为一代文宗;高照容为孝文帝皇后,其迁葬事宜由胡太后主持;元睿祖受拔为武邑公、父奴瑰为武川镇将;元灵曜、元斌为京兆康王之孙、荆州刺史之子;元宝月为孝文帝孙、临洮王元愉长子、卒赠平西王;元巶为孝文帝孙、清河文献王第二子、袭封常山王;杨济为天水著姓,因功封广平侯;元纯陁为恭宗景穆皇帝之孙,任城康王第五女,邢峦之妻。最后,这些志文皆雅洁有法,尤其是崔猷、元灵曜、元巶、元宝月、元纯陁等墓志文,辞采俊爽,在同时期墓志中亦称翘楚。将此三点综合分析,则这十方墓志的作者应非一般文学之士,且必不乏为一时之选者。不同作者,其中还有名家,以其对文体定名的敏感度而言,不应有所误解,更不至于混乱。那么是否如徐师曾所说,“曰墓志铭并序,有志、有铭、而又先有序者”?(13)徐氏为明代人,其时出土北朝墓志极少,且没有以此五种名目为题者(14),因此徐氏之论系从唐宋人墓志中来。而以之检校《唐代墓志汇编》所收墓志,如韩愈《李府君墓志铭并序》(15)、崔周冕《进士韦行素墓志铭并序》(16)、崔耿《崔公夫人李氏墓志铭并序》(17)等兼有序、志、铭三体的墓志,其数固然不少。但无名氏《蒋楚宾夫人于氏墓志铭并序》(18)、苏晋《韦顼墓志铭并序》(19)、无名氏《薛府君夫人柳氏墓志铭并序》(20)等大量墓志却仅有志铭两体,并无独立的序体存在。按之前列十方北朝墓志,也是如此。可见,在墓志铭并序类名目中,志即序,并非两体。韩愈等人所撰之体,应为北朝以后墓志文体变化的结果。徐氏以后之变体为正体,既为时代所限,也是以偏概全导致的误判。而吴承学先生认为元稹《唐工部员外郎杜甫墓志铭并序》等类墓志序志铭三体皆有才是“名实相符”(21),显然是为徐氏观点所惑。
既然已有结论各存偏颇,那么这五种名目意义究竟何在?事实上,沿着前文构词分析的角度继续思考就会发现,不论墓志铭并序、墓志并序、志铭并序、墓志并铭的并列结构,还是墓志序铭的偏正结构,在其形式差异的表象之下,却存在着一个共同点:它们都在突出志文中序或铭词存在的必要性,亦即墓志文序铭兼有的体制特点。
墓志以其文体要求而言,包括序、铭两部分。在这里,它应该包括两层含义:一,在形式上序和铭词都有,且应分别明显。具体到墓志文中,即序文之后、铭词之前应有“铭曰”、“颂曰”、“其词曰”等提示类语词的存在,也可以是序文用骈或散行、而铭词为韵语,一看即知。二,在文体上应如刘勰所言,“其序则传,其文则铭”(22)。既为传,则序文不能仅叙墓主世系、官爵、卒葬时地,还应叙其历官、勋绩、德行,乃至文武之好等。其为铭词也当颂墓主家世之显,或功德之盛等。以这两个条件衡量北朝墓志,其表现似乎也可以常例来看。可一旦我们把游移的目光投注到墓志并序、墓志铭并序首次出现时的延昌元年会发现,在北朝最早用“墓志”为题的《刘贤墓志》出现之后,至延昌元年《冠军将军夫人刘氏墓志并序》、《崔猷墓志铭并序》出现之前,这长达近半个世纪期间所刻写的、笔者所知的已出土九十四方墓志中,前述五种名目中以定语出现的“墓志”或“墓志铭”、“志铭”,以其为题的墓志仅有四十六方,兼有序与铭词的则仅有三十方。其形式不符的情形已然如此严重,如果再用传、铭标准绳之,则在已统计的三十方兼有序铭的墓志中,又有五方墓志因序文或铭词过简,或序铭不分,需排除在外。由此可以看出,在刘氏、崔猷墓志出现之前,“墓志”或“墓志铭”、“志铭”的使用不仅处于显著劣势,而且墓志铭、墓志这两种名目所代表的文体结构不完整的现象也有较高比例(23)。而延昌元年之后,以墓志、墓志铭为题的墓志数量虽然激增,比率也大幅增高,并形成序铭兼有为常例的发展趋势;但在元睿等八方墓志出现的这一期间,墓志、墓志铭缺序、缺铭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与墓志铭并序等名目所表达的语法含义时有相悖。可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崔猷等十篇墓志文,其体制不仅全都兼有序铭二体,且注重墓主生平的叙述,序传、铭颂的文体特征非常明显。以志文字数最少的《冠军将军夫人刘氏墓志》为例:
魏故冠军将军夫人刘氏墓志并序:
夫人,康公之侄女也。素姓(性)贞洁,幽雅异常,常望明月以拨青云,对清泉以表玉洁,窈窕之容,淑善其身。桃夭有时,百辆于归,年有十六从婚将军。三星照耀,琴瑟调和,彼此唱和之情,于今安在哉!延昌元年岁次壬辰三月朔廿五日,享年不永,春秋十七遘疾官府,暨四月朔三日窆葬于洛邙之原陵也。
椿橖并茂,桂馥兰馨,绵绵子孙,流芳千春。夫人之德,山囗清音。
此志有一百六十三字。墓主以十七岁之弱龄即卒,又加之是女性,所以生平所历极简。但即便如此,作者仍在叙其身份、卒葬年月岁地外,对其德行、婚姻之好予以赞美性地叙及。至于铭词,虽然同样简短,但先世之盛与妇德之美也都有颂及。是此志词虽简却备,与元荣宗、元定、元融妃穆氏等墓志仅记墓主姓氏、卒葬地、世系的粗略情形实有不同。至于崔猷、元宝月、元巶等墓志,其字数近千或过千,叙述之详不待多言。由此可见,正是这种墓志缺序或缺铭的创作环境,促成了刘、崔等志使用墓志铭并序一类题名。而在这中间起连接作用的,则显然是一种尊体的意识。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再将目光转移一下就会发现,强调墓志文序铭兼有特征的,不仅是这十方墓志作者的共识,在其它一些北朝墓志作者那里也有相似的表达。如延昌元年刻写的《王绍墓志》,其正文之前题曰:“魏故辅国将军徐州刺史昌国县开国侯王使君墓志序”,序文末则云:“陵谷或改,芳音讵灭,刊石贲采,铭曰”(24)。前后联系,此志作者在正文前以墓志序为题,其实是以“序”与文末所称“铭曰”相对举。而正光二年《青州刺史封魔奴墓志》题称“墓志序”,志文却无铭词,情形与《王绍墓志》看似不同。可是其作者在序文末却云:“斯乃存亡之所永痛,昭晦之所难忍。是以直书遗迹,不复立铭云”(25)。显然,在王、封二志作者刻意区分序铭、各作标示的行为背后,都隐含着以墓志而兼有序铭体制为正体的意识。这一点,在孝昌二年《元过仁墓志》中也有着回应:“若夫陵谷有迁,金石无朽,非刊籀钟鼎,何以述宣芳问。但险易否途,事会旋葬,是以喘息之间,未遑属思,直书先父位讳,镌之万古,为圹内志叙而已哉,不复立铭云尔。永慕永矣,昊天何及”(26)。可见,这种尊体的意识在当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参与性。
墓志铭并序类名目的产生与北朝前期墓志创作不规范的现象密切相关,这已如上所述。除此而外我们尚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墓志文写作具有鲜明的“例”的特征,这不仅解释了北朝后期至隋唐时期墓志铭并序类名目继续出现的原因,同时也在提醒我们需将前代及同时期南朝碑志的影响纳入考虑的范围。而经笔者考察发现,自汉代以来至北朝,碑文中并无以碑铭并序或碑并序一类名目为题者。在南朝出土墓志中则发现有梁天监元年(502)由任昉奉敕所撰之《萧融墓志铭》。此志题称“墓志铭序”,文末则云:“惧金石有朽,陵谷不居,敢撰遗行,式铭泉室。梁故散骑常侍抚军大将军桂阳融谥简王墓志铭。长兼尚书吏部郎中臣任昉奉敕撰。”(27)任氏将“墓志铭”一词置于文中,这种格式很是奇怪,但其以题名区分序铭的意图却表达得很明白。任氏之后有类似题名者极少,仅陈太建二年(570)无名氏所撰《卫和墓志》(28)以“墓志铭并序”为题。而在传世文献中,《宋书》中曾记载:刘宏薨后,“上(按指孝武帝刘骏)痛悼甚至,每朔望辄出临灵,自为墓志铭并序”(29)。史家叙及此事在刘宏大明二年(458)卒后至大明五年间,则孝武帝所撰墓志当在此时。可惜此志并未传世,难知全貌。不过任、刘二氏所撰墓志的存在已表明,南朝墓志中此类名目虽然极少,且自身无明显的传承线索,但鉴于南北朝时期南北文学的交流一直持续不断,在北朝墓志正方形形制选择的背后也存在南朝墓志观念影响的可能性(30),故其所撰墓志于北朝墓志写作的示范效应不能完全排除。只是这种意义也不能夸大,即墓志铭并序类名目的产生固然有可能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但北朝现实的文体环境却是促成其出现的直接而且是主要的原因,这是北朝墓志发展进程中文体意识增强的一种反映。
①如赵超先生在《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前言》(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中,即将墓志名称出现作为墓志正式出现的条件之一。程章灿先生在《墓志文体起源新论》(《学术研究》2005年第6期)中,也将墓志名称的出现与墓志文体正式形成相联系考察。
②⑤⑥⑦⑧⑨(11)(24)(26)朱亮《洛阳出土北魏墓志选编》,科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5、49、67-68、71、93-94、122-123、149-150、35、96 页。
③按,志文见李嘎《北魏崔猷墓志及相关问题》,《考古》,2007年第1期。
④按,志文见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75-76页。
⑩按,墓志拓片收录于赵君平《邙洛碑志三百种》,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5页。
(12)程章灿《墓志铭的结构与名目》,《古籍整理研究学刊》,1997年第6期。
(13)(明)徐师曾著、罗根泽点校《文体明辨序说》“墓志铭”条,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版,第149页。
(14)按,据笔者搜检明代以前金石之书,其载录的北朝墓志不过永平二年《孙氏妻赵光铭砖》、永平四年《司马绍墓志铭》、延昌元年《张夫人墓志》、神龟元年《孙惠蔚墓志》、兴和二年《张早墓志》、天保九年《都达禅师塔铭》、大统元年《王毅墓志》、保定元年《拓拔府君墓志》、保定五年《陈毅志》、天和三年《普六茹忠墓志》、天和七年《乌丸僧修墓志》、乾明元年《高·墓志》以及未知年月的《北绛公夫人萧氏墓志》等十三方。数量不仅有限,而且这些墓志中并无以墓志铭并序类名目为题者。
(15)(16)(17)(18)(19)(20)周绍良《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2年版,第 1993、2101、2099、1201-1202、1202-1204、1204-1205页。
(21)吴承学、刘湘兰《碑志类文体》:“古代墓志铭的题名变化多样,而题名与文章结构又常有不符之处,例如,很多墓志铭的题名有并序二字,但从文体结构来看,却只有志与铭。(中略)确实,古代大量题名为墓志铭并序的作品,只有志与铭两部分。但是也有一些例外。如唐代元稹的《唐工部员外郎杜甫墓志铭并序》,即是典型的有序、志。铭三部分,且文体分工非常明显。(中略)分析这篇墓志铭的文体结构可知,有些墓志铭并序的作品是名实相符的。”《古典文学知识》,2009年第3期。
(22)《文心雕龙》卷三《诔碑》,范文澜注,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版,第214页。按,刘勰此说系针对碑文而言,但墓志文受碑文影响,将此认识移诸墓志文理应可以。而据笔者考察,北朝墓志标榜“实录”精神,及在序文结尾处以“惟公”一段类于史论的文字综议墓主生平的格式等,也都彰显出北朝墓志作者视志文为传文的文体意识。详情可参阅笔者所撰论文《论北朝以志为史的文体观》,《中国典籍与文化》2009年第3期。
(23)按,在前举十方墓志中,以志铭为定语形成的志铭并序类名目只有一方。就笔者所见,北朝墓志中志铭这一名目的使用频率不仅很低,且在以志铭为题的近十方墓志中,其体制基本上都是序铭兼有的结构。故此处结论主要基于墓志铭和墓志的情形而得出,并不适应于志铭。至于志铭并序这一题名出现的原因,也当理解为针对当时大的墓志写作环境,而非志铭本身缺序或缺铭的表现。
(25)(27)(28)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 126、25、33 页。
(29)《宋书》卷七十二《刘宏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60页。
(30)按,关于北朝墓志形制定型的原因及其表现,笔者业已撰文讨论,详见《试论北魏碑志关系的转化与墓志形制演变》,《史林》,200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