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罗雪飞(1985-),男,河南南阳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武汉430072
[摘要]建构主义的自由理论以人的完全理性为出发点,毫不怀疑地承认全知的存在,认为自由只有在人们追求和达成某一为权威机构所制定的集体目标的过程中才会实现。哈耶克对此给予了尖锐的批评,并提出了与此相反的经验主义自由理论。经验主义的进化的自由理论以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为起点,承认每个社会成员所拥有的知识只占全体社会成员所掌握的知识总体中的很小一部分,认为自由指每一个人不受制于他人的专断意志的强制。
[关键词]哈耶克;自由观;经验主义;建构主义
中图分类号:D0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4)03005106
哈耶克的经验主义自由观继承了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反对建构主义理性的自大,反对建构主义知识论的僭妄,反对政府对社会进行系统性的整体规划。他的经验主义自由观具有深厚的知识论背景,这种知识论认为知识是分散的和不完美的,任何人所掌握的知识都只能是他所了解的有关事物的一部分知识,世界上也不存在一种能够搜集和整合各种知识以使任何人或任何团体达到全知的机制,而这种经验主义的知识论又是以经验理性或有限理性为根基的。哈耶克在阐述自己的经验主义自由观时往往以建构主义自由观为论战对象,是在对建构主义自由观的鲜明批判中树立自己作为经验主义自由观代表的形象的。
一、以经验主义理性对抗建构主义理性
理性的概念在西方源远流长,人们对其的理解也有差别,但是在近代以前,对理性的不同理解的差别尚保持在一定范围内,其逻辑上的政治结果也不明显。然而自笛卡尔以来,经过欧洲启蒙运动的发酵和宣扬,人们对理性有迥异的两种理解:一是认为人类具有无限理性,能够认清所有的社会事实,可以据此制定出完善的计划来改造世界;二是认为人类的理性有限,人们不可能认识到所有的社会事实,故而不可能对人类社会的任何一部分作出刻意的安排,而只能依靠不断地完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抽象规则[1](P521532)。前者可以叫做“建构主义理性”(还可叫做“建构论理性主义”或“唯理主义”),后者可以称为“经验主义理性”(也可称为“进化论理性主义”或“批判理性主义”)。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理性主义在两个方面有着根本差异:一是对人的理性能力的看法不同,建构主义理性不承认人的理性的结构性局限,相信人们完全可以根据理性的自觉设计来改造社会,经验主义理性承认人类理性的有限性,认为只有承认理性有限,人们才可能更好地发挥理性的作用;二是对社会过程的理解不同,建构主义理性认为人类社会的秩序以及各种制度和传统是人类自觉设计和有意安排的结果,经验主义理性认为社会过程中的秩序以及各种制度和传统不是人类有意识设计的结果,而是人类行动的无意识和相互作用的不断试错和演化的结果。哈耶克是20世纪坚定的古典自由主义者,自始至终都鲜明地反对国家对社会进行全面的计划和控制,他所提倡并运用的理性无疑是上述所讲的经验主义理性或进化论理性主义,他所致力于批判的对象则是建构论理性主义者或唯理主义者。
建构主义理性“可以上溯至古希腊的柏拉图,后来又为17世纪的笛卡尔和霍布斯所吸收,经由卢梭、黑格尔以及此后的哲学和法律实证主义者,终于使这种理性崇拜达到顶峰”[1](P531)。建构主义理性不承认人类理性能力的有限性,对人类理性的威力充满信心,它习惯于假定人类的任何制度都有一个发明者,忽视历史演化的力量,认为在历史中贯穿着这样一种原则,即“对自己的行为了如指掌的人类,应当运用理性所赋予的设计能力,按部就班地创造一种文明;这种意义上的理性主义假定,使人类获益的一切制度,过去是因为清楚地知道它们的好处而被设立,今后也应当如此”[1](P522)。这意味着建构主义理性认定人类不仅应该而且实然地受这种原则的支配,具体地说,建构主义理性始终坚持只有当人们能够清楚地知道某些制度在特定情势中产生的具体效果要优越于其他制度产生的效果时,才会对这些制度表示尊重和接受,否则这些制度就是不可靠的和不值得被遵守的;人们具有天生的禀赋来设计、选择和建构这些能够产出最大效果的制度,而且这些效果在这些制度运行之后会全部落实;在此逻辑下,经过自觉思考与全面规划而产生的方案就值得被选择,值得被实施,那些不能被证明效果最优的在自生自发秩序演化中产生的制度就会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和非理性的[1](P522523)。
哈耶克认为,“理性应当支配自身的成长这种狂妄野心,在实践中只会起到限制理性自身成长的作用,它将把自己限制在受控制的个人心智所能预见的结果上”[2](P90)。具体地说,建构主义理性者认为存在着完全理性和绝对理性,拒绝接受那些他们不能以理性来理解的事物;而且,由于其本身具有的理性尚不足以使他们认识到他们所拥有的理性的力量是有限的,于是就鄙视和摒弃一切不是出于人类自觉设计的包括语言、道德和法律在内的各种制度,因而,他们最终会成为以这些制度为基础的文明社会的毁灭者。建构主义理性要求人们在判断任何行为时都应当根据对行为的全部后果的全知式计算和理解,而不是根据任何具有普遍约束和指导作用的抽象规则,然而,在哈耶克看来,这是不可能的,是理性的狂妄表现,人们只有在特定的情势中服从普遍规则的指导,才是只具有有限理性和知识的自由人能够与最低限度的社会秩序结合在一起的唯一方式[2](P9192)。
当18世纪欧洲大陆盛行建构主义理性时,在英国却悄然出现了一种与之对抗的“反理性主义”或经验主义理性传统。这种传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的西塞罗,通过中世纪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至18世纪时被曼德维尔、孟德斯鸠、休谟和亚当•斯密等人继承和发扬光大[1](P531)。哈耶克的经验主义理性认为理性本身具有结构性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个人理性在理解其自身的运作上存在逻辑上的局限;二是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过程时也存在着极大的限度[3](P73)。然而,哈耶克认为这并不意味着要否认理性的作用,相反,只有认识到理性的这些缺陷才有可能发挥理性的作用。在他看来,一方面,人类的理性能够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性,是既艰巨又重要的工作,作为个体的人们应当服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所必需的力量和原理,尽管人们对这些力量和原理还不能够充分理解[2](P91)。另一方面,他认为理性是人类所拥有的最珍贵的禀赋,对理性的捍卫是为了防止理性被滥用,“这就要求我们真正地做到明智地运用理性,而且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维护那个不受控制的、理性不及的领域,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领域,因为正是这个领域,才是理性据以发展和据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唯一环境”[4](P81)。因而,建构主义理性与经验主义理性的根本区别就可以归结为是主张完全理性还是主张有限理性。
二、以经验主义知识论对抗建构主义知识论
知识论的核心问题是探讨认知主体与认知客体之间的关系,其中主要是围绕着在知识的形成过程中,主观因素与客观世界究竟扮演何种角色而展开的。哈耶克继承了康德的知识论,区分了物理世界与现象世界,认为人们经由感觉所认识的是现象世界的秩序而非物理世界的秩序,人们对于现象世界的认知源自感觉经验,认知主体运用自身的心理结构再对感觉经验材料进行分类[5](P2022)。哈耶克反对那种认为社会科学素材或社会事实具有客观性的观点,认为社会科学素材具有主观性,具体来说就是“组成社会的个人的行为,是受着事与物的某种分类的支配;这种分类与结构相同的感觉性质和观念的体系相一致;我们知道这些性质或观念,是因为我们也是人;不同的个人所拥有的具体知识在一些重要方面是不同的;不但人们针对外在事物的行为,而且人与人之间的全部关系和所有社会制度,只能根据人们对它们的想法去理解”[2](P3031)。对哈耶克的知识论影响最大的是迈克尔•波兰尼的默会知识论和卡尔•波普尔的证伪主义知识论[6](P107108)。哈耶克的经验主义知识论,经历了从起初的“分立的个人知识”到“默会知识”再到“无知”的转化,尽管有这些变化,但贯穿于其中的是对人所掌握的知识的有限性的认同[7](P56)。
哈耶克最早是在对经济学中的纯粹均衡进行分析时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知识论,此后又对这种知识论进行完善,并将之扩展到政治学、法学和哲学等领域的研究中。哈耶克认为在经济理论中,经验因素由一些有关获取知识的命题构成[8](P53)。这种“相关的知识”就是与某个特定的人相关的知识,经济学以至整个社会科学的核心问题就是每个拥有“相关的知识”的个体之间的知识分工问题[8](P74)。哈耶克认为有关社会现象世界的知识可以分为两个种类:一是那种经由适当方式挑选出来的专家组成的某个具备强制力的权力机构所掌握的知识;二是那些特定而分散的个人在具体情势中所掌握的零碎知识[8](P120)。第一种知识是组织化的,具有强制力,其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第二种知识为个人所有,是个人在特定环境中所掌握的分散知识,在很多时候,个人可能对这些知识也不能很清楚地理解。对这两种知识的不同看法,引出了哈耶克所说的人们关于理智成长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
哈耶克认为人类理智的成长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共同问题,然而也正是在此问题上,出现了极端对立的思想分歧,存在着两种根本不同的态度:一种是谦虚的个人主义,它明确认识到个人心智的结构性局限,试图尽可能地理解使不同个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并创造了文明和推动社会进步的原理,努力想弄清楚社会中的个体如何通过利用社会过程而得到了不同结果,并希望在内在于这些结果的但他们从未明确地知道的知识的帮助下提高自己的能力;另一种是傲慢的集体主义,其目标是自觉地控制和规划一切社会力量,它不满足于在社会过程中不同个体所能够获得的局部知识,自以为可以全面地理解整个社会过程并以系统的方式利用全部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傲慢地要求自觉控制和系统规划整个社会[2](P9091)。这种个人主义态度是经验主义知识论的集中表现,而集体主义态度则是建构主义知识论的集中表现。
建构主义理性者宣称拥有完全的理性,能够理解任何社会事实,可以掌握所有相关的知识,亦即人类社会在他们眼中是一个透明的整体,在哈耶克看来,这无疑是理性的自负和知识的僭妄,他们“所要求的知识超出了个人心智的能力,而且如果遵循他们的观点,那么大多数人,与他们现在可以在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确立的范围内追求他们自己的目标的状况相比,就会变成无甚作用的社会成员”[4](P76)。建构主义知识论采取集体主义态度和建构主义路径,认为社会中的某个人或某个团体具有完全的理性,可以知道整个社会过程的由来及其发展方向,极力宣扬社会中的这个人或团体天赋卓越,能够掌握社会过程的全部知识,而正是以这种建构主义知识论为基础,现代极权主义才有了思想支撑。哈耶克认为建构主义知识论者广泛地坚持那些为专家和权威机构所掌握和支配的知识更为重要,其中的主要原因是那种被称为科学知识的知识在公众的想象中占据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其深刻的依据就是唯理主义的建构主义知识论。
哈耶克采取个人主义态度的经验主义知识论,认为知识不是以单一化的性质和形式而是以多元化的性质和形式存在的,在现实中,人们所掌握的知识只能是“分立的个人知识”或“有关特定时空之情势的知识”。这种“有关特定时空之情势的知识”对每个个体而言都具有基础性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具体来说,“第一,无论我们从事什么职业,我们在接受理论训练以后都必须学习许多其他的东西;第二,学习和掌握各种特定工作的知识,实际上耗用了我们整个工作生涯中的很大一部分时间;第三,在各行各业中,有关人的知识、有关当地环境的知识、有关特定情势的知识,都是一笔极其宝贵的财富”[8](P121)。这种类型的知识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承认知识的分散性,现实中知识的存在状态只能是无法被组织或整合起来的分散的个体所持有的特定的分立的知识;二是承认知识运用的分散性和主观性,即只有当人们能够依据自身所掌握的知识自主地进行决策或进行合作时,这种知识才会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三是承认知识是可以被阐明和传播的,正是由于知识的可理解性和可传播性,人们才有可能通过学习来掌握这些知识[9](P1718)。
哈耶克认为人的无知是不可避免的,“每个人对于大多数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的行动的特定事实,都处于一种必然的且无从救济的无知状态之中”[10](P8)。这种每个个体都具有的无法摆脱的无知,是一种对某人所知或将为某人所知并由此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结构的特定事实的无知。这种不可避免的无知内在地规定了一种“不可能性”,这种不可能性指的是任何个体都不可能有意识地考虑并理解所有参与到社会过程中的特定事实,而对这种“不可能性”进行调试的结果就是产生了那些支配人们行动的大部分行为规则以及由这种常规性中生成的大多数制度[10](P10)。这种“经验无知”不仅仅与极权主义者所假定的整体性的完备知识相对立,还意味着社会中的个人很可能对与其生活计划没有直接相关性的其他个人所掌握的“分立的个人知识”也是无知的[11](P134)。哈耶克认为,构成一切先进文明的独特特征的东西,主要在于两个因素:一是对比任何个人所能掌握的更多的知识的利用;二是每个人都在某一具体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社会结构中活动,而这个社会结构中的大多数社会事实是个人所不知道的。在他看来,建构主义理性产生错误的最终根源是不能理解并忽视了人类不可摆脱的无知状态。建构主义理性者“趋向于把他们的论辩建立在所谓的‘笼而统之的幻想(synoptic delusion)基础之上,也就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虚构的基础之上,即某个人知道所有相关的事实,而且他有可能根据这种关于特定事实的知识而建构出一种可欲的社会秩序”[10](P1112)。因而,建构主义知识论与经验主义知识论的根本区别可以归结为是主张“全知”还是主张“无知”。
三、以经验主义自由传统对抗建构主义自由传统
根据近代以来欧洲的自由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情况,哈耶克将自由理论分为两种不同的传统:一是经验的非系统的自由理论传统;二是思辨的唯理主义的自由理论传统。经验主义自由理论立足于对自生自发的却未被完全理解的各种传统和制度所做的解释,这种解释以人的有限理性和人的不可避免的无知状态为其理性基础和知识论背景,这以英国为代表。唯理主义的自由理论则是试图凭借着人的理性来建构某种完美的并且试图在现实世界中实现的乌托邦,这种乌托邦的构建以人的完全理性和人的应然的全知状态为其理性基础和知识论背景,这以法国为代表。在哈耶克看来,在这两种不同的自由传统中,由于法国传统的论辩色彩浓厚且相当唯理,更加上极为夸张地假定了人的理性具有无限的力量,于是就渐渐地占据了主导地位;而以英国为代表的经验主义自由传统不仅未被解释清楚,而且也不明确显见,于是就日趋式微,由此产生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两种自由传统的区别被遮蔽了[4](P6162)。哈耶克正是要分清这两种不同的自由传统,并在此基础上宣扬经验主义自由传统的价值。
哈耶克认为经验主义的进化的自由理论和建构主义的唯理的自由理论有着相反的假定:“唯理主义的设计理论必定立基于下述假设:单个个人都倾向于理性行动而且个人生而具有智识和善;相反,进化的理论则试图表明,某些制度性安排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引导人们最佳地运用其智识的,以及如何型构制度才能使不良之徒的危害减至最小限度”[4](P70)。建构主义自由理论以“法国的自由传统”为代表,这种传统在法国启蒙运动中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百科全书派、卢梭、重农学派以及稍晚的孔多塞是这一传统的知名人物,他们的著述中充满了笛卡尔式的唯理主义。这种建构主义的或唯理主义的自由传统,之所以能在其产生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占据主导地位,最可能的原因在于其对人的自尊和抱负的极力诉求以及对人的理性认识能力的过分夸大。建构主义自由理论假定人生来就具有知识和道德的禀赋,使人可以根据审慎的思考而型构社会和创造文明,无视人性的缺陷和在知识上的不足,坚持自由放任的自由观,认为一切有用的制度都出自深思熟虑的设计,那些不是出自有意识设计的制度无益于个人和集体目标的实现[4](P6370)。建构主义自由理论认为“只要能够掌握团体中的成员所知道的全部事实,人们就可以对一个群体进行安排或控制”,然而在哈耶克看来,“扩展秩序不是、也不可能是这样的秩序”[12](P73)。建构主义自由理论认为强制力量的控制者在所有领域尤其是经济领域中“所要求的是根据一个单一的计划对一切经济活动加以集中管理,规定社会资源应该‘有意识地加以管理,以便按照一种明确的方式为个别的目标服务”[13](P40)。在此,建构主义自由理论所假定的掌握全部事实以及控制整个群体的能力,属于哈耶克所反对的“免于障碍的自由”。这种所谓的自由所造成的结果其实是对每个有独立自由意志的人的强制。
哈耶克认为,自由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状态”[4](P4)。自由仅仅涉及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对自由的侵犯只可能来自于他人的强制。自由意味着个人按照其自身的意志、判断和决定来行事的可能性。“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4](P6)。因而,自由就与“政治自由”、“内在的自由”以及“免于障碍的自由”有着重大差异。“政治自由”指的是人们参与到政治过程中来选择自己的政府、监督立法和控制行政,这一概念是将自由的本义适用于整体意义上的群体的结果,赋予人们的是集体的自由。“内在的自由”指的是每个人的行动受其深思熟虑的意志和理性的引导而非被一时的冲动或情势所驱使。“免于障碍的自由”指的是个人做其想做的事情的实质能力、满足其希望的力量或对其所面临的各种替代方案做出选择的能力。在哈耶克看来,这三种关于自由的理解都偏离了自由的本义——个人不受他人的专断意志的强制[4](P610)。强制指的是一个人的环境或情势为他人所控制以致为了避免更大的危害,他不得不改变自己的一贯计划而服从于强制者。然而,在现实中强制不能完全避免,自由社会为了防止这种强制就将行使强制的垄断权赋予国家,而且要求国家只有在制止私人采取强制行为的场合才能使用这项权力[4](P1617)。此外,自由还与责任密切相关,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因而可以说,建构主义自由传统与经验主义自由传统之间的根本区别可以归结为是主张强制还是主张自由[4](P83)。
四、结论
综上所述,经验主义自由理论和建构主义自由理论在人的理性、以个人所能掌握的知识的方式和程度为核心的知识论、社会秩序的发展及其功用以及自由在其间所起的作用等方面有着迥异的理解。经验主义的进化的自由理论以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为起点,承认人的理性的结构性限制,主张每个社会成员都只是拥有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掌握的知识总体中的很小一部分,因而就不可避免地处于无知状态之中。在此基础上,认为自由是每一个人不受制于他人的专断意志的强制,其最重要的价值是为并非出自有意设计的发展提供机会,为各种制度和传统的自生自发的成长提供发展空间。建构主义自由理论以人的完全理性为出发点,承认人的理性具有无限的力量,主张有关社会事实的整体知识是可以被某个人或某些人组成的团体所掌握,因而就毫不怀疑地承认全知的存在。在此基础上,认为自由只有在人们追求和达成某一为权威机构所认可的集体目标的过程中才会实现。
这两种不同的自由理论所产生的逻辑后果有着根本上的差异。经验主义自由理论既然承认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和人的无知的不可避免性,就会尊重并非出自人类的有意设计而是源自不同个人的行动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秩序,就会尊重在自生自发秩序形成和演化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传统,“一个成功的自由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将永远是一个与传统紧密相连并受传统制约的社会”[4](P71)。因而,经验主义自由理论就会赞同经过长期试错而渐进演化的社会发展方式。建构主义自由理论在假定人具有完全理性和人具备全知的基础上,不可避免地要走上用理性来自觉设计和规划整个社会秩序的道路,所谓的人具有完全理性和全知实际上最终只是指向了某个具体的个人,所有的人都要为那个被构想出来的社会蓝图和社会集体目标去奋斗,个人的价值也只有在其为这一蓝图和目标的实现中作出了贡献时才能显现出来,“为了维护这个更大的整体的凝聚力,必须让它服从自觉的控制,也就是说,最后必须服从某个头脑的控制”[2](P85)。因而,建构主义自由理论就会赞同以与过去决裂的彻底变革的疾风骤雨的方式来推动社会发展。这两种不同自由观的逻辑后果用一句简单的话来概括就是,经验主义自由产生出自由民主制度,赞同试错和演化的社会发展方式;而建构主义自由催生出极权政体,赞同全盘设计和整体工程式的社会发展方式。哈耶克所作出的努力,自始至终都是解释并宣扬经验主义自由理论,反对建构主义自由理论;解释和传播自由民主制度的价值,反对极权主义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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