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环境法找准定位

2014-09-28 23:29史晓梅
2014年22期
关键词:属性任务作用

史晓梅

摘要: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公众对环境法的期望越来越大,要求也越来越高,再加上今年对《环境保护法》的最新修改,环境法更成为了民众关注的焦点。但是,究竟环境法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在环境保护中起到怎样的作用,环境法都有哪些组成部分,具有怎样的属性,这些问题的探讨却仍然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本文将就这些环境法的基本定位问题进行浅析,希望能有助于公众形成对环境法的正确认识。

关键词:概念;属性;任务;作用

引言

一方面,久治无效的水污染、无处不在的垃圾和肆意来袭的雾霾困扰着我们;另一方面,“中国梦”和“美丽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激励着我们。看似矛盾,实际上无论是我们的烦恼还是期望,都是源自环境,源自我们对人类生存、对生命健康、对幸福生活的追求。要消除我们的烦恼,实现我们的期望,就需要我们从想法到行动,从理论到制度,在全社会建立一种帮助改善已被污染的环境、保护仍美丽的环境的制度。毫无疑问的,法律作为一种强制力很强、规范度很广的社会规范,是治理环境问题的首选。

但是,我国现今的环境法无论是理论研究、立法还是实施上都还达不到有效规制环境问题和有关环境行为的程度。我们当务之急,是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从新找准环境法的定位,正确发挥环境法的能效作用。

一、环境法概念

(一)环境法是什么

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与环境有关的行为、调整与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要深刻理解这个概念的含义,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认识到环境法是一个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集合,包括很多环境方面的单行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要认识环境法,一方面必须从个别到一般,认识到每个单行法规的具体目的和规定,从而总结出环境法整体的目标和应遵循的原则;另一方面必须从抽象到具体,即站在环境法整体的高度,调整每一个单行法规之间的关系,理顺环境法整个体系的结构;更重要的,还要将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相结合,使环境法融入到中国法治建设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发挥环境法最大的作用。

第二,明确环境法是关于环境的法,它们调整的行为、关系都一定是围绕环境的。这里的“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和资源,如水源、土壤、煤炭礦产等,也包括人工处理的环境和资源,如工厂企业排放的污水、农民开垦的农田、核电电力等。但是,也一定要注意把握“度”,不能将环境法的对象无限扩张,例如,秦始皇陵兵马俑,虽然它与周围环境早已融为一体,但是它并不能由环境法来规制。

第三,拓宽环境法主体的范围,不仅应包括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和政府,还要包括会直接对我国境内环境造成破坏或者污染的域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和政府等。因为环境法要规制的是各种与环境污染、破坏、保护有关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在前述的主体身上都可能会出现。更重要的是,在环境面前,一切行为主体都是平等的,出于对环境的尊重,无论是谁做出的伤害,他都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

只有在这几个基础内涵清晰的前提下,才能真正明晰环境法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其外延。

(二)环境法属什么

环境法在改革开放初期属最早启动、体系化的一类法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峻的当代社会,在前苏联部门法理论影响下,学者们基于各种考虑倾向于把环境法称为独立的部门法。又由于多年来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严重,环境法在法律系中得到了重点发展,再加上我国民法、社会法等其他基础法律部门发展缓慢,理论制度都不能很好的解释环境法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对其调整方法做出规制,所以环境法一直被视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但是,近年来传统部门法有了较大的发展,尤其是民法部门厚积薄发,特别是《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陆续制定,再加上《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正,致使原来环境法引以为傲的一些独有规则被吸收采纳。因此,环境法的理论发展优势日渐消失。再从环境法的责任追究形式来看,其主要是依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也削弱了环境法的部门独立性。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倾向环境法并非独立的部门法,而是一个独特的领域法。②这一观点也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所采纳。

但是我仍然认为环境法更应该被视作独立的部门法学。在法理学上,法的部门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两个标准,一个是调整对象,一个是调整方法,前者是主要标准,后者是辅助标准。显然的,环境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行为和社会关系,独立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虽然这些行为和社会关系中部分会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有所涉及,但是环境法中的大部分规定仍然是独有的,只能说是环境法借助了其他部门法的调整方法。不过,基于环境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调整规范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行为和社会关系,过分强调环境法是不是独立的部门法已然再无任何实际意义,很大程度上是学者间为争夺研究空间而进行。其实无论是独立的部门法还是独特领域法,能发挥环境法应有的作用才是关键。所以,我虽然倾向环境法作为单独的部门法,但是考虑到要更好的协调环境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间的相互关系,将环境法视为独特领域法更切合实际。

(三)环境法姓什么

环境法“姓”什么,要解决的是环境法的基本立场问题,寻找它的根源。显然,环境法姓“法”,“环境”只是它的限制词,划定了它的范围,“法”才真正决定了它的本质。

环境法姓法,就必需首先区分于环境伦理、环境道德、环境经济、环境管理、环境科学、环境医学等学科,将自己在社会学科中的基准定位在法学这个大框架之中。这就要求,第一,凡是环境法的问题都要用法学思维来思考、用法律方法来解决;第二,在语言表述上要“法言法语”,运用法学的普遍规则、原则。

环境法姓法,就要突出法律的本质、特征和性质。一,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在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并且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特色性。环境法要体现出人民保护生存环境的意志,要吸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色,结合本土实际,摒弃毫无选择的法律移植,如,没有进行背景考察和实际结合的情况下大量运用国外的法律术语和概念。二,环境法要体现出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的特征,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对社会公众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三,环境法要体现出以权利义务为中心内容的性质。[1]现行的环境法中大多以规定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追究破坏环境的责任为内容,但是对环境法中行为主体享有的权利却规定较少。因此,环境法应像其他法律学习,建立起权利义务对应的内容结构。

环境法姓法,就是要求环境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都要以法律的视角为基本立场。

二、环境法的任务及作用

(一)环境法管什么

环境法“管”什么,其实就是指环境法的适用范围,也称环境法的效力范围,是指环境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即空间适用范围、时效范围,适用对象等等。适用对象上文中已阐述,这里要着重论述的是空间适用范围和时效范围。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即“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我认为,为保持环境法体系的范围一致性,其他的环境法也应和《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一样。但是,自然环境之间的影响有时是不受地域界限的阻断的,例如,日本海域的污染可能会导致我国渤海的污染。对于这种跨国界造成的污染是否应适用我国环境法呢?如果适用,该怎样适用?因此不得不引出环境法国际性和全球性的未来发展趋势,即在环境法领域应该加强国际间合作,制定一致的法律通用原则、规则,使跨国环境问题能得到更好的解决。

环境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也称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是指环境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环境法诉讼时效的问题。笔者认为,为保持我国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一致性,环境法的生效、失效规定完全可采用与其他法律相同的规定。至于环境法的诉讼时效主要是指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在这个问题上,自1989年《环境保护法》生效以来,环境侵权案件的一般诉讼时效一直属于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第42条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时起计算。”2014年最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依然沿用了此规定。环境侵权案件中最长诉讼时效则是采用了《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诉讼时效最长20年的规定。

(二)环境法干什么

要知道环境法“干”什么,就是要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应发挥的作用。

正如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环境法制定的最初目的都是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破坏,保护生态健康,保障人类的生存。[2]不同的是,其他各个单行环境法中规定的更为具体,如,《水污染防治法》第1条规定,“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協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条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直至2014年最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仍基本沿用了此立法目的,只是为体现出新时代发展生态文明的诉求,而在内容表述上有所增加,规定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所以说,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明确,就是为保护环境健康而生,为维护生态安全而生,为保障人类持续发展而生。

与一般法律的作用相比,环境法应发挥的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在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行为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限制在最小限度内,维护生态平衡,达到人类社会同自然的协调发展。这里既包含了生态目标,又包含了经济目标;既包含了代内间利益,又包含了代际间利益。就是说环境法要发挥出平衡生态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作用,还要照顾到当代人类之间的公平和人类后代应当享有的公平。所以,环境法虽立法目的简单,但是要发挥的作用却很宏大,甚至关系着人类的存亡。

三、结论

综上所述,环境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领域法,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属性,但其最大的亮点就是对于环境问题和与环境有关的行为的规制和调节作用。我们只有正确找准环境法的定位,才能真正发挥环境法的巨大作用。(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注释:

①概念引用自《环境法学(高等院校环境类系列教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出版时间 2009-6-1,作者蔡先凤。

②结论引用自常纪文《环境法立法和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批判和建设性视角》,中国环境报,2014-2-26,第006版。

参考文献:

[1]常纪文,环境法立法和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批判和建设性视角[N],中国环境报,2014-2-26,第006版。

[2]王汉苗,生态伦理法律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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