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

2014-09-27 10:33杨芃博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24期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南阳市

杨芃博

摘 要:分析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并结合南阳市实际提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须以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确权为前提,为政府提供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流转确权;南阳市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4-0041-02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必要性分析

在当前直接建立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土地交易存在众多法律障碍及利益纠葛,但我们可以在现有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间接实现农业生产要素通过市场进行配置。

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

第一,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能提高农民收益。经济学告诉我们,交易能增进双方的收益,原因是对同一件产品不同人赋予它的价值不同。产品通过交易从赋予价值低的人手中流向赋予价值高的人手中,卖方以高于其心理价位的价格出售,买方以低于其心理价位的价格购入,通过公平交易双方收益增加。土地经营权也是如此,同一块土地在不同人手中经营的产出不同,通过流转使土地经营权流向更善于经营的一方能带来产出的增加。

第二,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实现需要现代化的设施设备的投入,投入的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个人。政府投入会带来投资效率低下等问题,还会出现“公地悲剧”,设施的维护将变得非常困难。个人投资则必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由于设施设备投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只有土地经营规模足够大,其产出能较大程度的稀释投资者的固定成本,投资者才愿意投资。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通过流转不断集中以形成规模,才可能带来先进农业设施设备的投入。

第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有助于城镇化建设。城镇化水平是判断社会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城镇化建设是迈向现代化的必要步骤。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可以解除土地对农民的束缚,使农民可以通过权利的转让获得一定的资本以更好从事其他产业,实现人力要素流向城市以实现向高产值产业转移。

二、南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前提

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已实施11年,南阳市农民事实上一直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并没有签订家庭承包合同,更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实施9年而南阳市土地流转的比率却非常小的直接原因。因为虽然农民事实上有权并切实使用了耕地,但耕种的地块、面积可能变动,使用期限也不明确。因此农民在土地使用方面面临一系列不确定性,自己在耕地投入方面都面临风险,更何况将这种不清楚的承包权转让给他人。

因此要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顺利流转,先要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合理引导农民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商定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

在承包合同条款中,承包期限至关重要,承包期限越长,承包方对土地的使用权就越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就越大,其在流转过程中实现越容易,能给承包方带来更大收益。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因此应引导农民在签订耕地承包合同时尽量将期限定为30年。此外为了突破法律障碍,进一步延长承包期限,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可以加一条期满优先续约权,这样从事实上最大限度延长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除承包期限外,承包土地的用途也非常重要。合同条款中,承包土地用途限制的越松,农民土地经营权的范围就越广。农民可以自行决定土地用途的范围越广,就越能在更大选择空间中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农民土地使用权越大,在转让承包经营权时,受让方也能获得更大的使用权,既有利于促进土地的流转,也能增加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收益。

三、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措施

同其他商品的交易一样,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但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当交易成本过大时会阻碍交易的发生,因此需要政府帮助创造条件,减少交易障碍。总的来说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运作的程序

为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顺利流转,应开展免费或低费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这样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未登记,对流进方而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稳定的。因此,通过低成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有助于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规范并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农户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鼓励引导签订书面合同,这样能减少争议,并在争议发生时也较易解决,减少交易成本。为此,基层政府应加强土地流转的合同化管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并向流转当事人提供统一制订的土地流转文本,指导流转双方选择适当的土地流转形式,并引导合同签订,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

(二)规范土地市场中介服务组织

在市场上,交易中介能把众多买方和卖方信息组织起来以增进市场交易效率。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普通商品交易不同,流转的过程需要经历土地估价、谈判、签约、登记等众多环节,更需大力发展委托代理、法律咨询、资产评估、土地保险、土地融资等中介服务组织。中介服务组织的介入可以改变农民处于信息劣势的状态,增进其对自己土地的价值全面认识,保障农民利益。因而政府应对从事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给予一定的支持。另外,政府也可以搭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共信息平台,在平台上实时发布土地经营权交易双方信息,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法律、政策支持。

(三)鼓励金融组织支持

农业规模化实现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步积累,逐渐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种是一次性受让大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一种方式可以实现规模经营,经营者能采用先进生产方式提高土地经营的效益。然而大规模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向转让方支付大量费用,而且规模化经营也需要投入大量固定资本,对于受让方而言,资金问题较为困难。因此,政府需引导鼓励金融组织向土地承包方发放贷款,并可尝试允许土地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以获取金融组织的资金支持,以促进土地经营权的顺利流转。

参考文献:

[1] 赵先立,李子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制约因素与相关制度完善的建议[J].中共宁波市党委学报,2013,(2).

[2] 詹和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实证研究综述[J].安徽农业科学,2007,(24).

[3] 王一天,夏显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影响因素分析[J].陕西农业科学,2012,(1).

[责任编辑 刘娇娇]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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